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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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0902班3092102029 刘悦
司法口才的理论与实践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一个司法工作者如果没有良好的口才,又不懂得一点儿司法口才的要领与技巧,就好像一只鸟儿没有羽翼飞不上天空一样非常痛苦。因此学点司法口才学,对法律工作者来讲非常必要。司法口才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口才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甚至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功与失败。学习司法口才应该理论结合实践,一方面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这是司法口才实际操作的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司法口才的实际操作,总结法律工作者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常见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
司法口才是指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工作及其他与司法工作密切联系的法律工作中,直接用口头语言,正确、高效的实施法律或协助、促进法律实施的综合才能。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司法口才的表达要求,司法口才的主客体以及司法口才的基本技巧。
司法口才是实践性很强的口语活动,它所表达的内容往往涉及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求法律工作者表达要言之有法,言之有理,言之有序,言之有情。司法口才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口语个性:语言的准确性、通俗性、说理性、生动性、严肃性。1
法学与综合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担任法官、公诉人、辩护
人、代理人的成效优劣,影响司法口才的质量。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学习法律,还需要学习语言,在实践中提供自己的表达能力,力求做到表达准确、通俗、说理、生动、严肃,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司法口才的主体主要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客体便是事实和法律。在办案过程中,作为司法口才交际的主题,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显得格外重要,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道德的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建立严谨完整的知识结构,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能够做到法言法语,准确精到,通俗自然,明白流畅,同时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处变不惊,灵活应答。
司法口才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司法口才是一个综合运用多方面表达技巧的过程。法律工作者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司法口才水平。语言要规范,语速要恰当,语气要合理,并且适当运用修辞技巧,使语言达到准确、鲜明、通俗、生动,让人印象深刻的效果。
我们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是,通过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为法律工作者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学习司法口才的理论知识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完善表达
能力。
司法口才在实践中主要有宣读口才、调解口才、问话口才、评议口才、演讲口才和论辩口才。宣读口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当庭宣读;审判员对案件的宣判;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书记员对查封、扣押、没收财产的清单的宣读等。调解口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审判人员对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调解;律师参与对诉讼纠纷的调解等。问话口才是指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特定的场合下,对特定的对象提出问题,并要求其回答的一种口语表达形式,包括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质证等。评议口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的退庭合议;检察委员会成员对重大案件、争议案件的讨论;审判委员会成员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演讲口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词;律师当庭发表公诉词或代理词等。论辩口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公诉人的公诉发言;律师的辩护发言和诉讼代理发言等。2法庭论辩是司法实践中最典型、最具特色的司法口才形式,同时也是要求最全面,最难掌握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司法口才。实践中,具备了其他类型的司法口才能力,不一定能掌握好法庭论辩口才。
在司法口才课程的学习过程中,一方面学习到了基本的理论知识,对口头表达的技巧和方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另一方面在课堂上得到了四次锻炼的机会,发现问题,改正错误。在模拟法庭中,担任了两次代理人,深刻认识到论辩口才艺术是司法口才中最具丰采的语言对抗艺术。法庭论辩是公正与心智的较量。不管哪种类型的论辩,
都是双方同处于一个论辩现场,面对面的论辩,无法事先周全准备,即使事先有准备,也不能完全估计到论辩场上的变化,这时候随机应变能力就显得异常重要,只能以变制变,通过敏捷的反应、灵活的对策、巧妙的周旋,赢得论辩的胜利,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正。
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出庭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在遭到对方的反驳时,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找到辩护胜利的突破口。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论辩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做到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而是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律师在法庭上的论辩时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主攻方向”。
第一次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辩护最大的收获就是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注意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用适中的语速,去抑制激动,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和声调高低来放松情绪。辩论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声调,以取得一种斩钉截铁的表达效果;向对方连续反问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回答中露出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取得反击的机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过激的语言发泄自己的情绪。与此同时还需要灵活变通,而不是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词读。律师要在有限的
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论辩的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会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这就需要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应变,力求使自己的语言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语速快慢适度。
第二次作为代理人之一为原告辩护时犯了一个技术性问题,在对案件的认知上没有抓住侧重点,使得在与对方辩护的时候从一开始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论辩技巧与对方争论。很显然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写好起诉状,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在法庭论辩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观点,站在当事人立场上论述我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论点,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从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方面全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还要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重点,使对方陷于被动。更重要的是要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把自己在调查过程中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尤其是重要细节。除此之外,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论述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掌握论辩的主动权。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找出其中的漏洞,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