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司法口才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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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学》大纲

《司法口才学》大纲

《司法口才学》备课说明【课程性质】司法口才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是口才学和法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新学科。

也是司法实践的一门重要的应用学科。

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司法工作对于口才的要求愈来愈高。

好的口才,成了司法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司法口才学正是我院根据专业发展和高职人才培养需要而开设的一门实用性课程。

【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在理解口才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更好的掌握司法口才运用的策略、技巧和方法,从而提高说话的技巧和艺术,培养学生在不同执法环境中论辩和应变能力。

【课程特点】本课程强调基本理论知识与实际训练相结合,突出人文性、交互性、参与性、操作性,课程以基本理论为底蕴,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提高学生人文素质为目标,具有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育优势。

【课程内容】由基础理论、普通口才论、专业口才论三部分构成1、口才基础理论;主要介绍口才的价值;口语的本质;口语质量的优化;副语言的科学运用;口才的训练等口才学最基本的理论知识。

2、普通口才论;在第一编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演讲型、报告型和讲授型三种口才的相关知识。

3、专业口才论;结合我们所学专业,有选择的介绍了在不同的执法环境下所使用的各种口才类型,包括在调查侦讯、预审、公诉、辩护、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就掌握的口才知识。

【教学方法】鉴于这门课程应用性较强,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口才基本理论的教学,按单元顺序进行。

实训部分则根据学生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分三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采用朗读法,打好学生口语基础。

训练项目:朗读优秀中外文学作品、名人演讲稿,念绕口令等。

训练目的:提高学生的普通话朗读水平,激发他们语言表达的兴趣。

训练要求:发音准确,吐字清楚,有感情。

第二阶段,设置情境,培养学生语言组织能力。

训练项目:词语组合、描述问答、专业表演等。

训练目的: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习惯,提高其语言运用能力和应变能力。

律师口才训练

律师口才训练

律师口才训练律师口才训练方法(1)速读法这里的“读”指的是朗读,是用嘴去读,而不是用眼去看,顾名思义,“速读”也就是快速的朗读。

这种训练方法的目的,是在于锻炼人口齿伶俐,语音准确,吐字清晰。

方法:找来一篇演讲辞或一篇文辞优美的散文。

先拿来字典、词典把*中不认识或弄不懂的字、词查出来,搞清楚,弄明白,然后开始朗读。

一般开始朗读的时候速度较慢,逐次加快,一次比一次读得快,最后达到你所能达到的最快速度。

要求:读的过程中不要有停顿,发音要准确,吐字要清晰,要尽量达到发声完整。

因为如果你不把每个字音都完整的发出来,那么,如果速度加快以后,就会让人听不清楚你在说些什么,快也就失去了快的意义。

我们的快必须建立在吐字清楚、发音干净利落的基础上。

我们都听过体育节目的解说专家宋世雄的解说,他的解说就很有“快”的功夫。

宋世雄解说的“快”,是快而不乱,每个字,每个音都发得十分清楚、准确,没有含混不清的地方。

我们希望达到的快也就是他的那种快,吐字清晰,发音准确,而不是为了快而快。

速读法的优点是不受时间、地点的约束,无论在何时、何地。

只要手头有一篇*就可以练习。

而且还不受人员的限制,不需要别人的配合,一个人就可以独立完成。

当然你也可以找一位同学听听你的速读练习,让他帮助挑你速读中出现的毛病。

比如哪个字发音不够准确,那个地方吐字还不清晰,等等,这样就更有利于你有目的地进行纠正、学习。

你还可以用录音机把你的速读录下来,然后自己听一听,从中找出不足,进行改进。

如果有老师指导就更好了。

律师口才训练方法(2)背诵法同学们都背诵过课文。

有诗歌、有散文、有小说。

背诵的目的是各有不同的。

有的是因为老师要求必须背诵,而不得不背,以完成老师交给的学习任务;也有的是为了记忆下某个名诗、名句,以此来丰富自己的文学素养。

而我们提倡的背诵,主要的目的是在于锻炼我们的口才。

我们要求的背诵,并不仅仅要求你把某篇演讲辞、散文背下来就算完成了任务,我们要求的背诵,一是要“背”,二还要求“诵”。

律师的口才训练如何在法庭上做到口若悬河

律师的口才训练如何在法庭上做到口若悬河

律师的口才训练如何在法庭上做到口若悬河口才在律师职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律师需要通过流畅准确的口齿表达,说服力强的辩词,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权益。

法庭上的口才训练对律师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会探讨如何通过合适的技巧和训练,在法庭上实现口若悬河。

一、准备充分在法庭上做到口若悬河,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律师需要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仔细研究相关论点和判例,彻底理解并掌握各类证据的内容和价值。

只有对案件全面深入的了解,律师才能在庭上自信地陈述事实、引用法律条文、揭示证据关系,从而赢得司法机关和陪审团的信任和支持。

二、言辞精准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需要言简意赅、阐述清晰。

使用简练的语言和生动的词汇,可以提高律师的辩词效果。

律师需要确保自己的陈述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句子和词语,以免让法官和陪审团产生困惑。

此外,律师还应该避免使用法律术语过多和晦涩难懂的专业用语,而应该将案件的关键信息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以便让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三、声音抑扬顿挫高质量的口才表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声音的运用。

律师在法庭上需要用流利而干净的声音,准确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演讲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抑扬顿挫的技巧来增强表达的效果。

适当地调整音量、节奏和语调,突出强调重点内容,提高表达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需要注意语速,尽量避免过快或过慢的讲话速度,以便听众能更好地接受和理解。

四、自信大方律师需要在法庭上展现自信和大方的形象。

自信可以让律师在陈述过程中表现得更加从容和冷静,增强自身的说服力。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保持良好的姿态和仪态,与法官、陪审团和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

律师应该表现出对自己观点的信心,不轻易屈服于对方的打断和质疑,坚定地捍卫自己的立场。

五、实战演练口才的训练需要在实战中不断积累经验,通过模拟法庭的练习来提高口才的水平。

律师可以参加模拟庭审或辩论赛,通过与其他律师的辩论竞争,获得反思和改进的机会。

审判人员司法口才在实践中的创新

审判人员司法口才在实践中的创新

审判人员司法口才在实践中的创新审判人员的司法口才在实践中的创新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的口才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需要通过口头陈述和辩论来阐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审判人员的司法口才也在不断创新和提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审判人员司法口才在实践中的创新。

二、加强语言表达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审判人员,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他们需要清晰明了地陈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并将复杂的法律概念以简单易懂的方式传达给当事人和听众。

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是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不断努力追求的目标。

1. 提高说话技巧审判人员需要通过说话来向当事人和听众解释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他们需要提高说话技巧,包括语调、语速、停顿等方面。

通过训练和实践,审判人员可以逐渐掌握合适的说话技巧,使自己的陈述更加生动有力。

2. 丰富词汇量丰富的词汇量对于审判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他们需要在陈述中使用准确、恰当的词汇,以便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通过阅读和学习,审判人员可以不断扩大自己的词汇量,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3. 学习修辞手法修辞手法是一种用于增强语言表达效果的技巧。

审判人员可以学习各种修辞手法,如比喻、夸张、排比等,以提升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通过灵活运用修辞手法,他们可以使自己的陈述更加生动有趣,并更好地引起听众的共鸣。

三、培养辩论能力审判人员在实践中需要进行各种辩论活动,包括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争论、庭审过程中的质证和反驳等。

培养辩论能力对于他们来说至关重要。

1. 掌握论证技巧论证是辩论的核心。

审判人员需要能够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通过合理的论据和推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学习和实践,他们可以逐渐掌握有效的论证技巧,使自己的辩论更加有说服力。

2. 学习反驳技巧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可能会遇到对方提出的质疑和反驳。

学习反驳技巧对于他们来说也非常重要。

他们需要能够迅速反击对方的观点,并用合理的论据来驳斥对方的质疑。

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

课程司法口才定位1、能力本位,目标明确。

《司法口才》课程是学院根据专业发展、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和高职人才培养需要,而开设的一门应用性专业与技能课。

课程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培养高职创新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任务,建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警学结合”、“教学做融合”的教学模式,实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学思想,提高学生的基础语言表达能力、职业语言表达技巧和职业综合素质。

2、衔接得当,适应发展。

本课程先秉承传统文化的精髓,后强调职业岗位的技能要求。

以基础知识为底蕴设前导课程,如《大学语文》、《司法逻辑能力》、《监狱学基础理论》、《警察法学》等,使学生积累基础知识,训练基础技能,提高综合素质;而后又将学生引向专业职业岗位,把一般素质与工作情境联系起来,为学生学好《狱政管理》、《矫正教育》、《刑罚执行》等专业课程,培养行刑实践能力、执法事务处理能力等专业技能,搭建扎实的基础平台,使学生将来既能胜任行政机关管理工作岗位,又能适应监狱、公安机关、看守所、劳教所等执法与矫正工作岗位,符合与专业相关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

内容选取根据“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课程设计要求,专业指导委员会以市场(就业)为导向,服务于司法行政单位的实践工作,在广泛的岗位调查基础上,根据行业标准和岗位需求,以及学生后续发展的需要,选取《司法口才》课程教学内容,理论教学以必须、够用为度,重点放在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上。

1、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日常口语表达要求以及后续发展的需要,要求学生掌握正确的呼吸和发声,普通话的标准表达,最常用的口语表达方式、修辞技巧和态势技巧,以及开展思维素质训练和心理素质训练。

2、专业理论知识走警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密切与监狱、劳教所、司法所等司法行政单位合作,充分分析实践工作的特点和岗位需求,要求学生了解司法口才的适用原则和基本要素,掌握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常用的劝说调解、教育谈话、调查审讯、演讲辩论等司法口才运用的策略、技巧和方法。

司法口才学

司法口才学
2、完整、严谨
证明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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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 借助其他某些事实有关的判断来论证某一命题的真实 性的逻辑方法。
2、反驳 是论证某一命题的虚假性的逻辑方法
•29
常见反驳方法
1、揭悖反驳 (1)反驳观点; 识破论点明显违背事实和常理的地 方,使其主张不能成立。 (2)反驳论据;直接反驳和揭露对方论据的虚假性。 (3)反驳论证方式; 确认对方的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2、归缪 直接从被反驳道论题推出荒谬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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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语速要恰当 三、语气要合理 四、节奏要明显 (1)换气停顿 (2)语法停顿 (3)逻辑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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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语调要和谐 1、升调 2、降调 3、平调 4、曲调
第二节 表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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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言表述法 直截了当、旗帜鲜明、不加掩饰地表述自己的 观点。
1、自然顺序法 2、综合归纳法 3、突出主罪法
二、明确表达法
•1
司法口才 四章
88页
2、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2
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是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 准划分的。 (1)言辞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言辞证据在客观上上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而失真。
(2)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存在和表现形式为依据的。 客观性强。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
是以单一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为标准划分的。 (1)直接证据 证据本身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9
司法调解的技巧
page 201 一、揭穿虚假 二、冷却矛盾 三、换位思考 四、尾声适时泄密 五、找到契合,一调到底 六、巧用关系,消除矛盾
•20
第九章。 法庭演讲
概念 演讲者以自己真实身份,在特定的时境中运用有声语言 和态势语言面对听众传播知识、发表意见、抒发情感, 以感染、鼓动听众的一种社会交际活动。

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

声音色彩
• 声音色彩是指声音表达出来的语言感情色彩的外
部体现。声音色彩与感情色彩之间有着一定的对 应关系。如表达心情愉快时,声音就轻松明快, 如果表达悲伤痛苦,声音则低沉暗淡。 人的感情丰富多彩,千姿百态,喜、怒、哀、爱、 欲、憎、忧、悲、恐等各具特色。在表达这些感 情色彩时,必须运用声音的轻重、表达的停连、 语调的起伏、速度的快慢、语气的变化等技巧去 塑造、去体现。
吐字归音:咬紧字头、发亮韵腹、收全韵

• 弹唇:双唇紧闭阻住气流,然后突然打开,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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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B”或“P”音。 转唇:双唇紧闭,用力撮起,顺时针转360度 再逆时针转360度 弹舌:舌轻触上齿背,用气冲击使舌跳动。 卷舌:舌尖抵触硬腭,上卷直至软腭发“ER” 提腭:发“GA”音,提起软腭,使口腔充分打 开。

有声语言的特点
• 1、有声性。 • 2、自然性。 • 3、直接性。 • 4、即时性。 • 5、灵活性。
有声语言的训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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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息的把握: 共鸣训练 吐字归音 声音色彩 语气训练
气息的把握
• 声音是这样发出来的:气息进入肺脏后由
胸、腹、横隔膜等肌肉对其进行控制,使 其形成一个冲击波逆流而上,打击声带, 此时声音比较单纯,经过口腔各个发音部 位把字咬出来,然后经过共鸣腔的共鸣, 使声音美化。
重音
• 重音也叫重读,在口语表达中,他有强调
重点,突出主要情感的作用,表达者有意 对重要的词语加以强调处理,这些词语就 是重音。重音位置移动,表义会发生变化。 • 例:今天我来这讲课。(今天。明天不来) • 今天我来这讲课(我。不是别人来) • 今天我来这讲课(这。明天在别处) • 今天我来这讲课(讲课。不是来聊天)

司法口才学

司法口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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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是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 准划分的。 (1)言辞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言辞证据在客观上上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而失真。 (2)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存在和表现形式为依据的。 客观性强。
•2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是以单一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为标准划分的。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 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
•19
司法调解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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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揭穿虚假
二、冷却矛盾 三、换位思考 四、尾声适时泄密 五、找到契合,一调到底
六、巧用关系,消除矛盾
•20
第九章。
概念
法庭演讲
演讲者以自己真实身份,在特定的时境中运用有声语言 和态势语言面对听众传播知识、发表意见、抒发情感, 以感染、鼓动听众的一种社会交际活动。
•29
常见反驳方法
1、揭悖反驳
(1)反驳观点; 识破论点明显违背事实和常理的地 方,使其主张不能成立。
(2)反驳论据;直接反驳和揭露对方论据的虚假性。
(3)反驳论证方式;
确认对方的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2、归缪 直接从被反驳道论题推出荒谬的结论
第三节
诡辩与反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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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庭演讲稿的拟写
一、公诉意见书
(一)引言
(二)主体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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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写辩护词
(一)引言
(二)主体
(三)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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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写代理词
(一)引言 表明自己身份及律师代理所根据的法律规定 (二)主体 代理意见 (三)结论 结论性概括和归纳

司法口才课

司法口才课

司法口才课——————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通过十几周的司法口才课程学习,我对司法口才有了一定的了解。

本文结合司法口才课教学过程,以及司法口才的概念、特点和司法口才的技巧等方面来谈谈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顾名思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时依法直接使用的口头语言,正确、高效实施法律或协助法律实施所表现的口语才能。

司法口才根据司法口头语言表达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相对共性和和相对个性,司法口才可以分为审讯口才,查询口才,解答口才,调解口才,宣读口才,评议口才,演讲口才和论辩口才八种类型。

在司法口才课程中,老师经常让我们扮演法官、律师的角色,进行模拟法庭,这让我觉得法院的诉讼口才是司法口才的主要部分。

不可否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使用的语言也是属于司法口才,但在审判机关中,司法口才使用的尤为突出。

司法口才是司法人员必备的一项专业技能,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艺术。

而这种技能,或者称为艺术,对一个具体的司法口才展现者而言,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培养而获得的。

在第一堂司法口才课中,老师让我们中的一部分同学进行自我介绍。

也许是没有很多这样的展现机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刚开始放不开,不敢讲,害怕上台。

但是,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学们开始侃侃而谈,这让我们彼此有了更深的了解。

在以后的课程中,随着老师的要求的提高,我们也在进步着,从自我介绍到模仿名人演讲再到自己当法官、律师、评审员,我们说的话多了,漏洞少了,甚至临场应变能力也有所提高。

这充分说明了,成为好的司法口才展现者,有意识的训练培养很重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想要拥有好的口才,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练就的,拥有好的司法口才更是必须如此,并且还需要专业的知识。

司法口才特定的客体应当是事实和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根本原则,司法口才展示的内容当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那种脱离实施法律的内容,违背实施法律的原则,单纯追求口语表达的技巧,片面夸大口语表达艺术的认识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是司法口才所不允许的。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篇一:律师的辩论口才律师的辩论口才律师辩论,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立己方对事物或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律师实务中,辩论活动广泛存在.就辩论的案件看,有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从辩论的对手看,有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辩论,有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辩论,有被告代理人对公诉人的辩论等;从辩论在诉讼过程中的环节看,有法庭辩论.庭外辩论和非诉讼辩论等.辩论,特别是法庭辩论,是律师口才驰骋的天地.辩论口才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律师口才的好坏.因此,律师掌握辩论口才的方法技巧,对于做好律师工作,树立自身形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律师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庭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地作出判决,而且还能起到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做好这一工作,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行法庭辩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几种辩论是有区别的.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则是大同小异,它们都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便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或罪重,甚至是生是死.因此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之重要性更突出一些.一.律师辩论口才的基础(一)律师辩论的特点律师辩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公正性.律师不以公诉人的名义,也不代表行政机关,更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它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在辩论中虽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它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律师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而且必须提出公正合理的辩论意见.这一点也是律师崇高形象的一种表现.2.严肃性.我国律师所参与的诉讼行为和非诉讼行为,都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参加辩论活动则是律师的主要活动之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律师辩论的严肃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不能有丝毫的虚假和伪造.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时,有权中止代理关系.同时律师辩论的严肃性也要求律师严格对待辩论事项,辩论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辩论意见,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3.说理性.律师进行辩论,必须坚持说理的原则,决不允许使用出格的语言,要求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讲道理的学问是很深奥的.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致力于研究讲道理的理论,提高辩论的艺术.4.特定性.律师辩论是一种特定的辩论.其特定性表现在:(1)律师接受委托是特定的,即在同一个案件中,律师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辩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辩论的期限是特定的,即律师只能在这个案件接受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进行辩论,才能发挥律师辩论的作用. (二)辩论口才的构成律师的辩论口才构成由内部构成和外部构成两个方面.内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的思维与方法;外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口语材料的应用方法.内部口才构成,主要是律师在辩论时的逻辑思维,外部口才构成主要表现为语言.态势等方面.每一个辩论口才,都由内外两方面构成的.1.辩论口才的内部构成(1)推理在辩论中,确定立论.组织论据.提出论断.进行论证和反驳,都要借助推理.推理,就是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任何推理都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即由前提推出结论的〝推出〞关系,也叫推论关系.判断之间具有这种关系的,才是推理,否则就不是推理.推理的种类很多.根据推理所表现的思维进程的方向性,即根据思维进程中从一般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从特殊到特殊的区别,可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①演绎推理演绎推理的特点是从总体范围人手,即从事物的一般性人手,由总体的断定,进而对总体中的一个部分作出断定.在辩论中,运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和反驳是常见的.②归纳推理与演绎法相反,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一种推理.它是用一件件事实或一个个现象作为推理的基础,从众多的具体事实或具体现象中,归纳出共同的本质或规律.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由于对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作了考察,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的.而不完全归纳法推出的结论则是或然的.因此,在辩论中,运用归纳法应注意防止出现如下错误:其一,〝以偏概全〞.归纳事物间的共性,如果任意扩大范围,就会由真理转化为谬误.所以,运用归纳法不能不注意考察对象的多少以及研究范围的大小.否则,就可能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其二,〝轻率概括〞.如果考察事物并不多,而且又是从非本质属性上方面去考察,这样得出的结论就会犯〝轻率概括〞错误.比如,人们发现食物中有细菌繁殖,人吃了会生病,细菌污染病人的伤口,就会发炎.化脓,于是我们就得出了〝细菌是害人精〞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正确的呢?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不少细菌对人是有益的,如卡介苗菌,给人注射,可以增强免疫力.防止结核病等等.因此,归纳法要特别注意揭示事物的本质.③类比推理类比法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它的特点是以物比物,以理比理,将事物之间相似或相通之处放在一起以此比彼,以浅喻深.运用类比法容易取得深入浅出.风趣生动的效果.但是,类比法是由两种事物在一些属性上的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种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结论是或然的,因而不能作出严密的论证.列宁曾说:打比方不是证明,任何比方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运用类比法时,律师要特别注意避免〝机械类比〞的错误,即仅仅依据两个对象表面相似或偶然相似,便拿来进行类比,推出结论;而实际上两者本质根本不同,因此,结论也就站不住脚了.识别并掌握演绎.归纳.类比这三种基本方法,了解并熟悉这三种方法使用中的常见错误,就可以使律师在论辩时识阵势,懂战术,头脑清醒,临场不乱.(2)逻辑在辩论中,运用各种形式的推理,还必须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①同一律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其公式可用〝A是A〞来表示.但同一律并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同一律理解成是:〝物质就是物质〞,〝教师就是教师〞等等.同一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判断也必须保持同一.同一律在论辩中,要求律师辩论使用的概念与判断是非常确定的,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的错误,以致滑到诡辩邪说上去.②矛盾律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出现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其公式中用〝A不是非A〞表示.矛盾律也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它理解为〝物质不是非物质〞之类的话.矛盾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命题必须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前后打架.矛盾律运用到辩论中,就要求辩论的思想脉络前后一贯,不能游移,不能出现两个互相否定的观点.判断或结论,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⑧排中律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也就是说,它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其公式可用〝或者A,或者非A〞来表示.排中律要求在辩论时有明确性.当同一思维对象的某个属性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看法或判断时,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而只能选择其一.特别是观点和立论要明确.果断,是就是.非就非.所谓〝排中〞,就是不能〝折中〞.④充足理由律指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就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在辩论中,充足理由律首先要求理由翔实;其次是理由必然能推出论断,〝言之有理〞.如果在辩论中缺少充足理由来支持和证实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那就会使辩论失去折服人的力量.违反充足理由律,那就会犯〝以偏概全〞.〝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使辩论因逻辑混乱.或〝根据〞或〝理由〞不足而导致失败. 总之,要使辩论取胜,做到辩之有理,论之有据,反驳有力除了掌握一些辩论的技巧外,最主要的力量在于思维的内在逻辑性,既遵守推理的具体规则,又能真正懂得和娴熟运用逻辑的基本规律.2.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主要有语言(语音.用语).态势(神情.仪态).心理(心理规律的具体应用)和其他(空间应用)等.(1)语言律师论辩的语言指的是有声语言,即口语表达.律师要重视有声语言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指的是口语的构成机制—-语言的运用规律.艺术性指的是口语的使用方式与技巧.前者是有声语言所独具的,后者有相当部分是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所共同的.①语音从语体上分析,口语是〝说的语言〞.口语表达中尽管大量地伴随着神情与动作,但是语音却是口语表达的第一交际形式.作为口语表达的法庭论辩,理所当然地应重视对语音的研究和运用.律师辩论是讲究语音美的.良好的辩论内容与良好的语音形式和谐统一,会形成特殊力量,使辩论取得良好的效果.法庭辩论的语音形式主要有音色.重音与语调.节奏等方面.音色.任何一种口语表达,对它的物质材料—-—语音来说都有一个最低要求,那就是正确.清晰.悦耳.律师辩论也不例外.汉语的语音与文字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因为地方区域不同,形成的语音差异(方言)在汉语中是普遍现象.为了避免造成听众听觉上的混乱和误解,律师辩论时要注意语音的发声,力求做到正确清晰,并且尽可能悦耳动听.律师辩论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法庭辩论时,使用普通话有着重要作用.一个人自然状态的音色有先天的因素,但是后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其改变.学习正确的发音方法,使音色优美动听,可以大大增强语言表达力量.重音与语调.语言是人们思想感情的表达工具.思想感情上的重点,在口语表达中,是语言声音上的重音.如果没有重音,思想感情的重点就无法通过口语形式表达出来.语调(语气)也是表达各种不同思想感情的语音形式之一.正确.适当地运用重音和语调,可以增强语言的感情色彩,;形成语言在听觉上的和谐悦耳,突出表达中心,起到强调和说服的作用.律师辩论的是非.褒贬十分鲜明.正确.适当地运用语音的重音与语调技巧,对律师辩论会有很大帮助. 节奏.节奏也是口语表达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语表达有张有弛.有急有缓.有断有连.有起有伏,对律师辩论来说十分重要.缓而不急,就会使听众一直处于松弛.抑制的状态,注意力分散,提不起精神,从而影响表达效果.随着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做到有张有弛,张弛结合;根据表达的需要调节速度,做到有快有慢,快慢适度,快慢交替,是律师辩论口语表达的需要.律师辩论中的口语表达还必须注意适当地运用停顿,注意口语的承接和继续.停顿不仅仅是律师的需要,也是听众的需要.辩论过程中的口语停顿可以给听者留下回味和思考的余地,为律师与听众之间的思想情感的交流提供一定的空间.在停顿中还要保持语势的连贯,掌握适当的机会,进行承接和继续.律师辩论是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叙述.有议论.有批驳,有说明.有抒情,应根据不同的表达方式,选用不同的技巧,这正是律师辩论的语言技巧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②用语律师辩论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口语语言的使用.律师辩论所使用的有声语言,不仅有声音(语音)而且有意义.关于这一点,律师辩论可以从讲演和写作中,学习和借鉴到不少东西.例如,如何用词,怎样修辞,怎样运用叙述.议论.说明.抒情等语言,以及各种具体的语言技巧的运用(抑扬.开合.对比.幽默.诱导.询问,归谬.反证.衬托)等等.总之,良好的语言表达对于律师辩论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律师辩论基本上处于照本宣科.平铺直述.表达单调的状况.究其原因,轻视技巧是其中之一.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学习并训练口语表达技巧,对于提高律师辩论水平的重要性.(2)态势现代科学表明,态势语言和普通语言一样,自成系统,并且能被理解.律师辩论的态势语言包括仪表.篇二:口才---司法---1.法庭辩论技巧_9499426(群号)口才---司法---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这种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①善于争取主动.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⑤善于发现〝靶子〞.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账,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⑦善于顾此顾彼.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⑧善于补救失误.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⑨善于放松情绪.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篇三:浅谈律师口才浅谈律师口才发布时间:_-_-_ _:_ 作者:中国演讲网点击:99次人人都会说话,但不。

[终稿]司法口才课

[终稿]司法口才课

司法口才课——————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通过十几周的司法口才课程学习,我对司法口才有了一定的了解。

本文结合司法口才课教学过程,以及司法口才的概念、特点和司法口才的技巧等方面来谈谈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顾名思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时依法直接使用的口头语言,正确、高效实施法律或协助法律实施所表现的口语才能。

司法口才根据司法口头语言表达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相对共性和和相对个性,司法口才可以分为审讯口才,查询口才,解答口才,调解口才,宣读口才,评议口才,演讲口才和论辩口才八种类型。

在司法口才课程中,老师经常让我们扮演法官、律师的角色,进行模拟法庭,这让我觉得法院的诉讼口才是司法口才的主要部分。

不可否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使用的语言也是属于司法口才,但在审判机关中,司法口才使用的尤为突出。

司法口才是司法人员必备的一项专业技能,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艺术。

而这种技能,或者称为艺术,对一个具体的司法口才展现者而言,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培养而获得的。

在第一堂司法口才课中,老师让我们中的一部分同学进行自我介绍。

也许是没有很多这样的展现机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刚开始放不开,不敢讲,害怕上台。

但是,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学们开始侃侃而谈,这让我们彼此有了更深的了解。

在以后的课程中,随着老师的要求的提高,我们也在进步着,从自我介绍到模仿名人演讲再到自己当法官、律师、评审员,我们说的话多了,漏洞少了,甚至临场应变能力也有所提高。

这充分说明了,成为好的司法口才展现者,有意识的训练培养很重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想要拥有好的口才,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练就的,拥有好的司法口才更是必须如此,并且还需要专业的知识。

司法口才特定的客体应当是事实和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根本原则,司法口才展示的内容当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那种脱离实施法律的内容,违背实施法律的原则,单纯追求口语表达的技巧,片面夸大口语表达艺术的认识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是司法口才所不允许的。

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学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好口才越来越被认为是现代人所应具有的必备能力。

作为现代人,我们不仅要有新的思想和见解,还要在别人面前很好地表达出来;不仅要用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做贡献,还要用自己的语言去感染、说服别人。

在与人交流中,语言是给人留下的第一印象,所以学会说话就成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生活离不开语言,有了语言才有我们这个绚丽缤纷世界,才会有了我们丰富多彩的文化。

语言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没有语言就没有文化,只有通过语言才能把文化一代代传下去。

语言是保持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是为了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在这个社会的大舞台中,以一个人的力量是很难在这个社会中存活下去的。

我们必须借助方方面面的力量才能让自己站得更高走得更远。

而这方方面面的力量是来源于外界大众。

语言的交流可以让我们赢得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让我得到别人的理解与认可尊重。

我们应该尽力培养出一种能力,让别人能够进入我们的脑海和心灵,能够在别人面前、在人群当中、在大众之前清晰地把自己的思想和意念传递给别人。

语言能力是我们提高素质、开发潜力的主要途径,是我们驾驭人生、改造生活、追求事业成功的无价之宝,是通往成功之路的必要途径。

语言对于每个人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从职业上来看,语言对于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例如从法院角度而言,法庭语言技术是语言应用于法庭而最有效地实现审判功能的方式、方法、技巧。

法庭上不同的角色对不同的交际对象所表达的语言是不同的,被告人所受到的语言待遇最差,法官的语言待遇最高。

而为避免法官从裁判过程中获得的权力影响其在调解过程中的独立第三方的地位,法官应当自觉克制自己的权力,通过自我谦抑使当事人获得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权的空间。

而这种“克制”、“谦抑”都可以通过语言技术来获得:法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性的祈使句来打断当事人,在当事人谈到不适宜的内容之时,若非重要,做出提醒即可;法官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某一话题充分说明事实、阐明观点,不能任意转移话题;法官应当避免提出警告或是对当事人的观点和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

论司法口才构建的核心要素

论司法口才构建的核心要素
总之,由于司法口才只能体现于司法活动,而从事司法活动又需要获得法律授权,因此,司法口才的主体资格就具有法定性。这一特点是司法口才主体方面的前提性特点,也是司法口才与一般口才的重要区别。
(2)司法口才主体的数目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审判人员的人数也作了严格规定。可见,司法口才主体数目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果违反该限制性规定,司法口才主体的所有言语行为将因违反程序法而无效,这一点在一般口才中是无法想象的。
“口才”是指口语表达的才能。而“思想情感——表达——效应”是口才的运行轨迹,即口才主体首先产生一定的思想情感,然后将其用口语表达于外,发生一定社会效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思想情感是内容,语言是其载体,效应是其产生的效果。具体到司法口才:其主体是解决各种各种具体法律纠纷的司法人员,即刑事侦讯(询)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代理)律师;其对象是法律纠纷和冲突的当事人;其表达的思想和情感是通过对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肯定或否定,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以伸张法律正义,教育当事人和公众遵纪守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为了达到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当事人信服的效应,司法口才的表达方式是真实而准确地叙述事实、完整地再现案件全貌、精确地阐明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以及严密地进行逻辑分析。
(3)司法口才主体的双向性
司法口才主体的双向性是指,各司法口才主体在同一案件中,互为司法口才的对象。这一特点主要源于司法活动的整体性,刑事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处理某一具体案件中,不是彼此孤立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服务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是司法口才主体,同时也是被告方律师的司法口才对象;法官既是司法口才主体,也是控辩双方的司法口才对象。

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

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①研究司法口才的直接意义是,探索司法口才的特征、规律和方法,用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利、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②促进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司法人员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规定。

③有利于促进法学学科的建设和法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司法口才学与相邻学科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犯罪心理学、演讲学等的互相渗透和促进。

司法演说词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或辩护人发表的讲演词,虽不属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

写司法演说词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

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

它是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主旨所作的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

目的在于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揭露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第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公诉词的写作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②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③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词的重点部分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严重危害两部分。

辩护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

司法口才教学课件(PPT 122页)

司法口才教学课件(PPT 122页)
朱佑明和他的五个儿子也被处以死刑。其后那
此写序言的、卖书的、刻字的、印刷的和当地 官吏,处死或充军的共株连到七十多人。此后又 有人在翰林官戴名世的文集里“找到“戴名世 对南明政权表示同情态度,并用了南朝的永历帝 的年号,戴名世被判了死刑,而他的亲友和刻印他 文集的牵涉又有三百余人。
清世宗雍正继位之后,“文字狱“风波 更加严重,可谓到了谈字色变的程度。翰林 徐骏上书奏事,不小心把“陛下”的“陛” 字写成了“狴”雍正见此奏章,认为这是 “辱骂皇帝”立即诏令将徐骏革职。之后, 在徐骏诗集中查到“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 书”两句诗,雍正牵强附会,认为“清风”影 射朝廷,“清风不识字“无疑是诬蔑皇帝不 识字。于是又下一道圣旨,将徐骏处以死刑。
(4)传声性和表情性:利用声音、 节奏、表情、态势传情达意。
练习一
请用标准的普通话朗读以下句子
上诉人辩称:他是失手将被 害人打伤致死的。事实是他早有 报复被害人的企图。
被告人因被害人出言不逊、咄咄 逼人而被激怒。
被告人为非作歹、为虎作伥、草 菅人命。
被告人恶习不改、酗酒滋事,证 据确凿,但仍负隅顽抗。
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交谈气氛,注意鼓 励对方开口讲话,激发对方交谈的兴趣。
2、掌握火候,适时通过点头示意、 微笑、眼神等适当的身体语言,表示你 对讲者所说内容的态度;反馈你赞同或 持疑义的意见信息 ,适时插话说明,适 时提出疑问。
不可在兴头上打断对方的话,不可 急于表态下结论,不可沉默到底,毫无 反应。
距离,其距离是0-0.46米之间,这个距离 适合人们肌肤之亲,如牵手、搂抱、爱抚 等,此区域适用于恋人、夫妻、父母子女、 姐妹兄弟、莫逆之交。
亲密区距离,会排斥第三者的介入。
个人区:又称个体距离,指手可触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律师运用自己的职业口才,对咨询者进行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的过程。

律师口才在其中扮演着主心骨的角色。

下面店铺和大家一起,学习律师的司法口才技巧。

当事人求助于律师咨询,是由于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比较棘手,当事人自感苦恼并且感到自己无法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一般情况下这时已经产生了纠纷,或者虽然没有产生纠纷但足以使当事人感到问题比较尖锐。

律师法律咨询工作往往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的。

此时的律师咨询,已经成为一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契机,也就是说,咨询的开始便标志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介入。

律师的介入实际上是律师口才的介入,律师口才在整个律师承揽的法律事务之中贯穿始末,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在律师法律咨询之中,其表现尤甚。

当事人求助于律师咨询,其结局往往有三种可能性,一是经过咨询,当事人知道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胸有成竹地辞谢律师、准备自行解决;一是经过咨询,当事人感到解决问题的自始至终都必须要有律师的帮助才行,于是律师便以咨询专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到非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个过程之中去,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一是经过咨询,发现问题比较复杂、矛盾比较尖锐,在律师的提议下,经过当事人同意,使得案件从非诉讼阶段进入到诉讼阶段。

律师法律咨询工作自始至终都是在非诉讼的阶段和形式下进行的,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形式。

这也是律师运用自己的职业口才,对咨询者进行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的过程。

律师口才在其中扮演着主心骨的角色。

律师口才01:知彼知己,百战不败律师法律咨询的对象是人,是有血有肉、会思维会说话的人,而不是其他有生命或无生命的、同样是客观存在着的实体或目标。

由于律师的工作机构不同于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而是一种专门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服务性机构,因此,社会上的各种人员对律师还是比较尊重、比较信任的,当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之中遇到某种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或当其涉入某种法律关系之中而又疑惑重重、举棋不定时,总是乐于先寻找律师问一问、咨询咨询、请教请教,弄清楚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就决定了律师法律咨询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复杂性。

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

1.总论(6学时)知识点:口才的分类及表现、司法口才概述、司法口才的类型。

重点:司法口才的类型。

难点:司法口头言语的具体形式。

2.司法谈话(3学时)知识点:司法谈话的分类、司法谈话的特点、司法谈话的要领、司法谈话的技巧。

重点:谈话的要领、司法谈话技巧。

难点:司法谈话的技巧。

3.司法宣读(6学时)知识点:司法宣读的概念和特点、司法宣读的类型、司法宣读的要领和技巧。

重点:司法宣读的类型、司法宣读的要领和技巧。

难点:司法宣读的要领及技巧。

4.法庭演讲(6学时)知识点:法庭演讲的概念和特点、法庭演讲的类型、法庭演讲的要领和方法、法庭演讲的训练。

重点:法庭演讲的类型、法庭演讲的要领和方法。

难点:法庭演讲的方法。

5.法庭论辩(6学时)知识点:法庭论辩的概念和原则、法庭论辩类型、法庭论辩的特点、法庭论辩要领、方法技巧。

重点:法庭论辩类型、法庭论辩的特点、法庭论辩要领、方法、策略。

难点:法庭论辩的方法、策略。

第一章:司法口才学总论总论(6学时)知识点:口才的分类及表现、有声语言的技巧、司法口才概述、司法口才的类型。

重点:司法口才的类型、有声语言的训练难点:司法口头言语的具体形式、有声语言技巧总论:语言对法律重要吗?语言与法律是什么关系?请听下面这些知名学者的话: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副主席美国法学教授皮特.梯尔斯马在《法律语言》一书中发出这样的感慨:“没有多少职业向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

他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涵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

考夫曼和麦考密克干脆就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由此可见,法律离不开语言:立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要付之于语言文字;司法审判离不开语言――直接言词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执法和司法调解同样离不开语言;法学研究更是离不开语言。

很多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

因此,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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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口才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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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势技巧 修辞技巧 表达技巧 声音技巧

第一节声音技巧
(一)读准音节 (二)读清音节 宏观(三结)协构调音节 (四)和谐韵调

司法行政系:李飞
(一)模糊词语 (二)模糊问话 (三)模糊的印答
4
四、精练表述法
5
五、哕唆表述法
(一)步步进逼法 (二)归谬反驳法
6
六、平中见奇法

第三节 修辞技巧
修辞技巧
一、选择修辞
(一)词语的选 择 (二)句式的调 整
二、辞格使用
(一)比喻(二)对比 (三)对偶 (四)排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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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态势技巧。
仪容和 气质
仪容方面要大 方、,着装要简 洁、庄重;气质 方面,不唯唯诺 诺,更不高声喧 哗,举止文雅。
表情和 眼神
(一)机智敏捷 (二)鲜明准确 (三)机敏策略
姿势和 动作
(一)姿势 (二)动作。常
见的手势语有三 种:1.指示手 势。2.情势手 势。3.象形手 势
语速 恰当
语调合 理
语音 规范
(一)升调
(二)降调
语气
(三)平调
和谐
(四)曲调
声音技巧
节奏 明显
(一)换气停顿 (二)语法停顿 (三)逻辑停顿

(一)自然顺序法 第二节 表达技巧
(二)综合归纳法
(三)突出主罪法 1
一、直言表述法
2
二、明确表述法
3
三、模糊表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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