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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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6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瑷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关于《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水是保障城乡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市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面临着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问题。随着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我市用水量逐年增加,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出台我市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法制办牵头起草了《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自去年10月份开始,我们即着手开展调研工作,市城管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提供了职责范围内的草案初稿。在对我市节水现状,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市直有关部门和烟台大学、烟台工商学院等地方立法基地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在“水母网”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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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和完善。2018年4月上旬,经市城管局、水利局等十四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签,形成了草案会签稿,5月18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威海、青岛、大连、江苏等地的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四十条。从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用水管理。主要从价格管理、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设立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节约用水措施。规定了供水管网维护、水平衡测试、供水企业和用户的节水义务等。其中,水平衡测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节水措施,已经被写入深圳、成都、昆明、威海等城市节约用水有关地方性法规。为了发挥这项措施对节水的促进作用,《条例(草案)》对非居民用水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作了规定,并将测试结果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义务,要求高耗水行业经营者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新建建筑全部使用节水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三)非常规水利用。从一般要求、再生水利用以及海绵城— 4 —

市建设等方面做了规定。再生水利用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都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二是规定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三是对再生水生产、使用、价格等方面作了规定。

(四)法律责任设定。分别对非居民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再生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处罚的标准参照了威海市节水条例的标准,也在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范围内。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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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建节水型农业、工业、社区和公共机构等节水载体,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或乡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 4 —

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公民文明素质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限制新开凿取水井的数量和地下水的开采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城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一条试点推行市(县)统筹、乡镇主抓、村委负责的农村节水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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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水平,制定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计划等,向非居民用水户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行业的淋浴设施未采用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节水型器具的;

(四)洗车等行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六)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

第十五条为合理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制定或核减用水计划,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必要的听证活动。

第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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