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税务会计业务题小抄(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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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题
MG)某公司当年新建家属楼一栋,建设成本970万元,因职工分配住房难以进行,公司决定将其出售,取得收入1200万元,计算其应纳营业税并编制相应会计分录。(成本利润率为10%)(1)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00000
贷:固定资产 9700000
(2)计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200×5%=6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600000
(3)补交建筑环节营业税:970×(1+10%)÷(1-3%)×3%=33(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33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330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7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370000
(12000000-9700000+600000+330000)
(5)上缴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930000
贷:银行存款 930000
MY)某烟厂1月份购入原材料3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5100元,购入已税烟丝20000元(不含增值税)(期初库存外购烟丝30000元,期末库存烟丝50000元。)⑴将部分原材料在本厂加工成烟丝,各项成本40000元,将其中的10%用于广告,其余90%,继续生产成卷烟;
⑵将原材料10000元运往A厂委托加工成烟丝,双方协议加工费1000元,加工后运回直接用于销售,售价20000元(不含增值税);
⑶本月销售卷烟8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55元,合计110000元(不含增值税);
要求:计算该烟厂1月份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
⑴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⑵购入已税烟丝
借:原材料—烟丝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⑶将自产的烟丝用于广告
组成计税价格:40000×10%×(1+5%)÷(1-30%)=6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30%=1800(元)
应纳增值税额:6000×17%=1020(元)
借:销售费用 6820
贷:库存商品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0
⑷委托加工烟丝直接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10000+1000)÷(1-30%)=15714.29(元)
应交消费税额=15714.29 ×30%=4714.29(元)
①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②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③借:委托加工材料 4714.29
贷:银行存款 4714.29
④收回委托加工烟丝 (10000+1000+4714.29=15714.29)
借:库存商品 15714.29
贷:委托加工材料 15714.29
⑤委托加工直接销售: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⑥借:主营业务成本 15714.29
贷:库存商品 15714.29
⑸本月销售卷烟
应纳增值税:110000×17%=18700(元)
应纳消费税:
按定额税率计征:150×8=1200(元)
按比例税率计征:110000×45%=49500(元)
合计: 50700(元)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借:营业税费及附加 50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700
⑹本月共应纳消费税:1800+50700=52500(元)
另有4714.29元由受托方代收代交
本月共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8700+3400+1020-(170+3400+5100)
=23120-8670
账面价值:2000-2000/10×3-210=1190(万元)
计税基础:2000-2000/10×3=140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21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10×25%=5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52.5-0=52.5(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1000+210)×25%]=302.5(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 302.5+(0)-( 52.5-0)=250(万元)
计算缴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25000
MQ)某企业有一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假定报废时没有残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根据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折旧年限为5年。假定企业10年的会计利润都是100万元,第1年至第4年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从第5年以后所得税率改为25%,试采用债务法计算该企业各年应纳所得税并做出相应账务处理。
第1年:
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提折旧额:100÷10=10(万元)
按会计规定折旧年限计提折旧额:100÷5=20(万元)
差异额:20—10=10(万元)
即:账面价值:100-20=80
计税基础:100-10=90
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0×33%=3.3(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3.3(万元)
会计规定计提折旧额比税法规定计提折旧额多计提1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利润应调增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110(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100+10)×33%=36.3(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 36.3-3.3=33(万元)
第1年-第4年各年: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63000
第5年所得税率改为25%,根据债务法规定把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第5年:按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100×25%=25(万元)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税费:(100+10)×25%=27.5(万元)
暂时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27.5—25=2.5(万元)
同时调整前4年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对纳税的影响,10×4×(25%—33%)=-3.2(万元)
根据以上结果,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5000
调整前4年暂时性差异税率变化对纳税的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32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2000
第6年—第10年:按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100×25%=25(万元)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税费:(100—10)×25%=22.5(万元)
转销前期暂时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22.5—25= -2.5(万元)
递延税款发生相反变化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MS)某生产企业,2008年第三季度6月份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FOB)50万美元,内销货物350万元人民币,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全部进项税额116万元人民币。假定美元与人民币汇价均为1:7.3,以上货物销售额均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按“免、抵、退”办法计算该企业2008年第三季度应纳(退)增值税。
2008年第三季度
(1)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 ×7.3×(17%-13%)
=14.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不退税差额14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6000
(3)当期应纳税额=350×17%-(116-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