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2000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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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年真题解析

2000年经济法学专业试题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经济职权(人大2000研)

答: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计划决策权、组织协调协、检查监督权,还可以分为审核权、批准权、命令权、确认权、许可权、禁止权、撤销权、免除权、协调权等。

2.注册资本(人大2000研)

答: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均须载明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稽查特派员(人大2000研)

答:稽查特派员是由国务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派出,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监督权,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的专门人员。稽查特派员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开展稽查工作,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企业的经营活动。稽查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其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同一企业不得连任。稽查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人其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人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并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4.债权人会议(人大2000研)

答: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它是由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债务决议机构和监督机构,具有三项主要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会议则在有要求召开权的人或机构的要求下召开。

5.商业秘密(人大2000研)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资料】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暂停和终止股票上市的情形有哪些? (人大2000研)

答:我国《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第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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