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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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
,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
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
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
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
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
、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
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
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
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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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案情:
1994年9月,原告杨前文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界
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
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
的红线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
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
、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
间,被告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擅自在规划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
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
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
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
《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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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
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
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
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
,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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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 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 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 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 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 费为5.6万元。
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
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
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
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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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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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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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 元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
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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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 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
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
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
,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
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
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
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建事设故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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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 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 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 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 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 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 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1年,缓刑1年。
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
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
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
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
,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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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 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 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 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 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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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 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 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 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建设法规》案例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2009.3
《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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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
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
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
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
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
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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