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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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某通用机械厂 乙方:某建工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筹建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2005年3月 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 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 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 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 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 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 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 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 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 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 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三: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 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 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 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 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 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 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 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 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 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 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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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 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 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 的原因分解责任。
《 工程建设法规》 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 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 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 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 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 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 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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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个体建筑工匠)在 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 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 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 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 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 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 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 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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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 (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 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 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 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 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 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 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 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 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 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 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 求仲裁或诉讼。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 40万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 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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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
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 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 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9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 200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 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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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 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 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 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 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 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 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