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基本业务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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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基本业务流程指引
一、开业税务登记
(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¾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Ð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流程图
二、扣缴税务登记
(一)扣缴税务登记是指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和其它与扣缴税款有关的证件、资料;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流程图
三、停业申请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停业登记表》;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5.《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等;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三)流程图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
6.¾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7.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8.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9. 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贸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10.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流程图
五、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资格的申请与变更
(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
序,对账簿凭证不齐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¾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___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2.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经营有关的资料(包括费用支出、雇工、¾营设备等情况);
3.已审批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流程图
六、发票领购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¾办人身份证明、税务
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申请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领购发票申请表》;
(5)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流程图
七、代开发票申请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购货方要求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为销货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经营业务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代开普通发票
1.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

2.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
(3)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经营业务证明等。

(三)流程图
八、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定与取消
(一)纳税人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和其他方式。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核定邮寄(数据电文)申报方式:《邮寄(电子)等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取消邮寄(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取消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核定(取消)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核定(取消)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请审批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流程图
九、延期申报申请
(一)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¾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长申报期限,在延长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义务人适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流程图
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¾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¾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等。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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