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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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障制度中被保险人身份最稳定、享受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其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其改革的艰难。
因此,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顺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因此,深入研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和改革的现状,在此针对制度改革当中出现的一些困境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并提出一些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对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
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无论是创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还是推进企业经营的理性化;无论是活跃的劳动市场,还是启动事业机制;无论是保证人民的日常正常生活、身体健康,还是应对老龄化高峰等等,都离不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需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维系和润滑。
一、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社会经济转轨、人口老龄化加快及社会经济条件落后的条件下进行的,我们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
这一改革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
在计划经济时期,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城镇职工主要的养老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得企业或单位保险。
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但历史的原因使各企业退休人员多少、养老负担轻重差异很大,形成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公平竞争,为解决这些问题,从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改革至今我国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
改革的具体内容:
1.建立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制度,确立新的资金运行模式
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混合的式的。
其特点是综
合考虑了“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
先收现付部分考虑的是横向平衡。
基金积累部分(来自: 博威范文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考虑的是纵向平衡。
这种包含着部分积累式的混合式的基金筹集方式,适合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2.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为“统账结合”。
所谓社会统筹,是指
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以先收现付的形式,将一部分上缴资金做统一调配,按统一标准发放。
以地域作为统筹范围,最后过渡到省级地域统筹。
这种方式超出了单位管理的范围,以克服单位核算的弊端。
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将个人投保与企业投保的一部分记在个人的名下,有利于落实个人的责任,与个人利益挂钩,调动个人投保的积极性,并且便于劳动者在不同体制和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
3.扩大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的费用
建立个人缴费机制,是我国养老保险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养老金的传统格局。
这种办法也可以转变传统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习惯,有利于调动职工个人自我保障的积极性,实现了投保交费与养老金标准挂钩的机制,体现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分配原则。
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的缴费。
企业和个人的缴费都是强制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双方都必须缴费,不能逃避和拖欠。
国家负担的部分是指财政补贴以及税收、利率倾斜政策等。
在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的形式下中央财政发挥托底和补充作用。
4.扩大养老保险的社会覆盖面,对城镇全部劳动者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实现社会公平,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在享受保险的权利上是统一的,具体的是说要在保险项目、待遇和投保标准各方面达到统一化,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劳动者,逐步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养老保险。
统一标准、全面覆盖的做法可以解决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问题,克服劳动力市场化的瓶颈。
5,建立养老金增值的机制
个人账户基金制必然要求基金保值增值。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必然是逐步提高的,而且养老金的管理也要一定的成本。
一般来说,由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老基金,其安全性是可以保证的,但是增值的任务更加艰巨。
而实际上,建立养老基金,为其增值创造了条件,对于开辟投资渠道、获取一定的回报奠定了基础。
6.建立退休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挂钩和退休人员分享经济发
展成果的新机制
首先是退休金标准与物价变动挂钩。
一般来讲,社会经济处于发展过程中,物价和工资水平呈逐步上升的过程,养老金水平也大都表现为上调的过程,从而使老年人生活水平不至于出现大的滑坡。
其次是建立老年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
这种做法一般是根据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情况对离退休金做出相应的调整。
7.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1)管理的社会化。
在很多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险局等职能机构。
(2)发放的社会化。
发放工作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3)日常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除了养老金发放的工作,管理与服务社会化工作也在向基层发展。
二、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
问题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始至今,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城市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为促进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地作用。
然而,这些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尽管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
1.现行制度模式中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不清,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了我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交纳与发放,从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的老年福利问题。
然而,对于在该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或即将退休的职工而言,他们并没有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积累,或积累得非常少,而单靠社会平均工资的20,形成的养老金又非常有限。
但是,老职工在旧制度下积累起来的养老金权利仍然必须兑现,这就形成了养老金债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漏洞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水平的刚性要求与养老保险金基金供给的弹性性质,二者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养老保险改革的角度将城镇职工分成三类,在1997年改革前退休
的职工为“老人”,在改革前参加工作而在改革后退休的职工为“中人”,而在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新人”。
其中,“老人”没有个人账户也从未交纳过相关的养老保险金,而其养老金是按照他们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那么这部分养老金的来源必然是社会统筹资金。
“中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的养老金采用“过渡性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那些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们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而这部分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也理所当然的从社会统筹资金中支出。
由此看来,真正拥有“个人账户”并且确实交纳过养老保险金的人,只有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
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和“新人”,正是他们的存在使得社会统筹资金有了资金来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社会统筹资金来支付老职工的养老金,偿还养老金债务。
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统筹资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特别是在一些老年人口赡养率很高的老工业城市,企业缴纳社会统筹的负担很重,由于在过去一直以来推行现收现付制的惯性作用下,“老人”、“中人”以及“新人”之间的代际转移支付压力过重,致使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挪用”给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和“老人”,结果使得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资金被混合使用,而”名义上的个人账户”其实已经被逐步挖空。
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没有基金积累的。
长此下去,将难以抵御即将来临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所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使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危害。
2.隐性债务巨大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下,有如下三达债务:
(1)“老人”的“空账”和“中人”1993年前的”虚账“
(2)制度模式设计之初平均余命、缴费年限估计错误以
及利率变动等因素而造成的“欠账“。
(3)我国至今仍未实行机关、事业、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两者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由于计发办法不同导致了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金待遇的较大差异,不对称的计发办法造成了基金的缺口。
三大债务相加形成的总债务非常大。
这样的巨额负债,必然导致现制度模式的崩溃。
即使不考虑个人账户被挪用造成的亏空。
仅仅现收现付的平衡也无法维持。
3.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较低
首先,城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自谋职工者及效益较差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大都游离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外。
另外,城乡一体化平台为建立。
有的省、市虽然已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农保)、合作医疗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范围、水平等方面,农村与城镇差距很大。
“城保”、“镇保”、“农保”三者间尚缺互通平台。
其次,外来劳动者大多没纳入社会保险。
尽管在有的省、市,在外来劳动者中实施“综合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外来劳动者的特殊性和政策的不完善,除了少部分有固定工作单位和稳定职业的外来人员外,多数人都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再次,户籍人口中也存在社会保险死角。
更突出的问题是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越来越难。
其中原因很多,但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缴费率过高。
由于过高的缴费率大
大影响企业的人工成本及赢利水平,致使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
覆盖面难以顺利扩大,使得有关保险制度必须以高缴费率甚至不得不通过进一步提高缴
费率来维持收支平衡,进而陷入扩大覆盖面越来越难、费率越来越高的恶性循环。
这种状况不利于劳动力的跨部门流动和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4(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
经济发展不平衡、历史遗留负担相差悬殊、历史责任划分不清、宏观调控不到位,导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停留地市乃至县级统筹层次,统筹层次难以提高。
5.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第一,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
基本保险基金受国家政策限制运作渠道少,收益不高;补充保险资金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总体上社会保险资金运作缺乏市场竞争和有效监管,运营成本高,回报不理想,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不容乐观。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缺乏法律依据。
比如,目前采用缴费制筹集社保基金,但筹集的主体、客体、对象、方式、费率和结构比率都缺乏必要的国家或地方法律依据。
第三,名义费用率过高。
企业按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率包括公积金高达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上,给城市综合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6.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够科学
一是简单地以缴费年限满15年成为能否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分水岭”,未能从制度上激发参保人的缴费积极性。
加之基金征缴缺乏制约手段,造成一部分人员在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坐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缺乏激励机制。
二是权利与义务脱节,未能体现多缴多的效率原则。
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长多少,基础养老金水平都不与缴费年限挂钩,“一刀切”地确定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
目前,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在退休年龄已延长至65岁的同时,延长享受全额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
如
英国已享受全额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延长至不低于受保人全部就业生涯(40年),在法国这一年限也延长达150个季度(折合37.5年),日本则为25年。
未达到领取全额退休待遇所规定的缴费年限者则减发退休待遇。
三是制度设计与人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不相适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设计缺乏精算基础,过于慷慨,使基金在财务上不可持续。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储存额除以120,是以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为基础的。
2002年,企业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为53岁,而城镇人口平均寿命已达74岁。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
实际领取年限之间有高达15年的差距。
这意味着个人账户养老金有相当一部分要从统筹基金中透支。
平均余命延长、退休人员高龄化是规律性现象,这将导致透支现象日趋严重,酝酿着严重的财务风险。
7. 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不理想
由于基金收益的预期收益率低,仅为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收益率,这会导致高费率,高费率又导致低覆盖率和低征缴率,直接加重了制度的现行负担并减少了个人帐户的积累额,还间接减少了统帐制度的收入。
实际收益为负,基金贬值,加剧了收支不平。
8.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种制度要得到较好的实行必须以法律作为后盾,立法先行。
而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在50年代颁布的,有许多具体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虽然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涉及到了社会保险的问题,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只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条文,造成管理体制的不顺、松散和混乱,养老保险费拖、欠缴现象严重,跟不上社会保险实际工作的需要。
9.缺乏社会化的监督,稽查审计机制尚未完善
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基金,每个公民和单位都有了解、监督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社
会保险基金运作的情况。
但目前我国缺乏一种社会化的监督机制,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缺乏有效监管,透明度差。
篇二: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单位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行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机构的补充形式。
一、覆盖范围
(一)单位参保职工.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
(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
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
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
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三是部队在渝企业和在渝驻军招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是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六是外地驻渝机构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七是新成立单位的全部职工,从办理工商行政注册登记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八是从市外迁入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从其迁入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4)1998年7月,渝府发[1998]37号、渝劳发[1998]4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已被废止)。
(5)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11个行业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6)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2000年7月,渝府发[2000]48号、渝劳发(2000)261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8)2003年8月,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将社会
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2006年1O月,渝府发[2006]143号、渝办发(2007]49号规定:2006年10
月1日及其以后,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
曾在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可申请补缴。
’
(10)2008年9月,渝劳发[2008]47号转发劳社部发[2008]号文件规定: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 ) 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从1993年3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就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离退休人员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
(四)特殊群体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和曾在重庆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缴费办法
(一)参保单位职工
现行政策: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历史政策:
缴费基数核定没变,按工资收入核定(上限1993—1997年为200%)。
目前,按劳社险
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100%之间自主选择。
历史政策演变:1993—1997年缴费基数为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60%,200%,1998--2005年为60%--300%,2006年为60%,100%,2007年为70%,100%,2008年为80%,100%,从2009年起调整为60%,100%。
缴费比例变化见下表
三、补缴政策
2009年5月,出台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二是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
同承担。
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参保人员完成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四、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