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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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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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前,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职能部门管理不力及部分养犬者素质低下等原因,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实行严格管理以及加强教育宣传等措施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实现人与动物间的和谐共处。

【关键词】宠物饲养城市居民物业管理

[Abstract]Nowadays pets raising become a new focus of consumption for city residents. There create more and more problems be-cause of no enough relative regulations, the functional departments unefficient, raiser's quality inferior. So we must regulate resident's raising behavior, promote 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of human and animal, through perfect legal system, severe administration and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and other means.

[Key words]Pet Raising city residents Problem Means

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其中宠物犬伤人与扰民问题已成为城市的一大公害,狂犬病已经成为市民的心腹大患。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居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一、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的现状与相关规定

(一)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的现状

据北京市公安局的统计数据,2003年,北京市登记注册的犬只数量为410472只,2004年为421401只,2005年为458773只,2006年为600096只,2007年7月上升至703879只。根据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的数据,该市“农村饲养犬只数量已经有300万余只,城市饲养犬只数量已经有25万余只。”2096年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犬只数量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全国其他城市情况亦基本类似。各大中城市从产供销的宠物犬市场到宠物犬医院等服务业亦日益兴旺。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只数量的迅速上升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我国很多城市人均GDP已经超过了3000美元,为饲养宠物犬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支撑。第二,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每个家庭子女减少,独生子女成家立业后与老人分居,老人们便会产生寂寞与孤独感。第三,城市居民的娱乐、休闲、消费方式日趋多样化,饲养宠物犬成为一种生活时尚。第四,竞争压力的加大与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人们在工作、生活中面临许多烦恼、困惑。由于宠物犬具有活泼、可爱、乖巧、善解人意等特性,人们在饲养的过程中可以把宠物犬作为一种精神寄托,充实生活,饲养宠物犬的人便越来越多了。

(二)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现阶段,有关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各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制度。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法通则》对饲养宠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所作的规定。三是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亦有少量条文涉及宠物犬饲养方面的内容。

1.有关城市居民养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制度。目前,全国很多大中城市都制定了有关城市居民养犬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1993年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1994年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1995年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养犬管理

条例》,同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限制养犬规定》,深圳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杭州颁布实施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随后,各地基于先前养犬管理办法的缺陷和不足,又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如2003年,北京市制定并颁布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南京市则在1997年对原养犬规定作了修订,并于2002年制定出台《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2004年又进一步修改等。有关城市居民养犬方面的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主要有:

(1)坚持控制养犬总量的方针。我国各个城市所制定的养犬管理规范,均体现了限制养犬的立法精神,强调对养犬实行总量控制的方针。为了达到限制养犬的目的.绝大多数城市采取高收费设定养犬条件的手段,以价格杠杆限制市民养犬的动机。[1] (2)以公安机关管理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除郑州、长沙、深圳分别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城市管理局为养犬管理主管机关以外,国内其他城市养犬规定都明确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管理工作,以强制手段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处罚违法养犬者、查处无证养犬、捕杀流浪犬、无证犬等,其他职能部门分工配合。

(3)管理范围通常被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很多城市都将养犬管理范围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非限养区。限养区一般为规划中的主要城区,而一般限养区则指城市郊区和所辖农村地区。管理区域的划分对养犬条件许可、管理收费标准、犬类品种规格、管理要求等方面均有区别。

(4)犬类管理规定的条文普遍体现严格管理的原则。各地制定的养犬管理规定条文中都体现了严格管理的原则:一是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二是对携犬出户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定;三是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是养犬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2]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法通则》对饲养宠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所作的处罚与赔偿规定。为了维护家庭饲养宠物的正常秩序,防治和处置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伤人事件,相关法规亦作出了处罚与赔偿方面的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宠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主要是指所饲养的动物因缺乏管教,经常发出噪音扰乱他人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主要是指宠物的主人对所养的动物不加以必要的约束,对其恐吓他人的情形持放任态度,对他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惊吓。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是指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其行为的性质是故意伤害他人,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处理。

(2)《民法通则》对因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失所作的赔偿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因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宠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只要发生损害,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出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因故意挑逗、殴打、投掷等行为惹恼宠物以及由于他人唆使等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可不负责任。但如饲养人与被害人共同造成,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查明第三人,也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同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发生宠物犬伤人事件,除非饲养人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动物伤人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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