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基本模式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探讨牛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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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86期2013年第4期Serial No.186
No.4,2013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仅凭知识的传递对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能力作用不大,必须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形象逼真,给学生以丰富的信息和感性材料,教师不是单纯通过说教的方式,而是在讨论分析中逐渐归纳出知识脉络和形成解决问题的技巧。

因此,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在大学法学教学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培养综合能力的平台,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要独立思考,考虑如何把学过的理论知识运用到案例中去,这就是一个法律思维训练的过程,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1]。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案例教学法是“实践—理论—实践”的认知过程,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逐渐具备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追求正义的职业素质,这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可以根据职业素质的要求来培养相应的技能,缩小学校培养目标与社会职业素质的距离。

一、列举讲评式案例教学
列举讲评式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某一法律条款内容、或某一法律实践问题,以便学生理解某一教学内容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东西,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的教学方法。

列举讲评式案例教学是典型的以教师分析、
讲授为主的案例教学法,其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以案例去说明理论,或以理论知识来贯穿案例,都能实现一定程度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列举讲评式案例教学在教学运用中又可以细化为两种模式:
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认识规律,并运用掌握的规律
和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

其基本教学步骤是:第一步展示课堂目标,然后直接将具体案例及法院对该案的一、二审判决结果交给学生,并向学生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到课本中去寻找答案;第二步由教师随机提问学生,了解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第三步由教师结合学生的分析及讨论情况对案例进行总结,提炼出本堂课要掌握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学生一上课就接触到一个现实、鲜活的案例,注意力马上集中起来,求知的欲望立即受到刺激,从而迅速调动起学习的积极性,有助于对学生学习态度自觉性和学习目标明确性的培养。

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概念,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理剖例,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从理到例”型的操作步骤是:第一步由老师根据课堂目标简略地讲解教材中的法律概念,法律基本原则;第二步是将选择设计的具体案例交给学生讨论分析;第三步是公布法院对所选案例的判决结果,并由教师结合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的要求来评判法院的判决结果,从而实现法学教学的目标要求。

采用列举讲评模式案例教学,选择案例和分析、归纳都很重要。

选择的案例要与课程的内容相适应,且分析、归纳获得的结论应能恰到好处地说明、
证实相应课程所要讲述的原理、原则。

案例的选择不能一味考虑趣味性,要考虑它的目的性[2]。

为了有效实现教学目的,也可以考虑利用多媒体方式进行列举讲评式案例教学,链接各种媒体所报道的真实、生动案例,使相应的法学课程图文并茂。

特别是针对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等部门法学的教学时,可以及时链接一些法院、检察院或专业的法治网站,最大程度保证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以及教学内容的前沿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收稿日期:2012-11-08
作者简介:牛建平(1964-),男,重庆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

案例教学基本模式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牛建平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摘要:法学案例教学具有启发性、参与性、互动性等优势特点,在当今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模式越来越受到
重视。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独立思考精神以及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同时也能够增加师生的互动和交流,提高法学教学的效果。

因此,在法学教学改革中,提高案例教学的比重,探索案例教学模式多元化是极为必要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模式;法学教学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2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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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观摩审判式案例教学
法律工作具有较大的实践性特征,作为接受专业教育的法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在未来从事的司法实务工作中,既需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统一,还应当追求法律科学与操作艺术的统一。

这就需要培养他们具有很高的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的适应能力,这样的能力通过一般的课堂理论教学是很难达到的。

而观摩审判式案例教学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能够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主要是一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而不仅仅是什么事实真相的发现过程[3]。

作为一种把学校法学教学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的教学模式,教师应当配合授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某一件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组织学生进行现场观摩学习,现场观摩审判所接触到的“案例”形式多样,生动具体,因此,这种案例教学模式更具动态和直观的特征。

杜威主张“一切学习都来自于经验”,真正的教育从经验中产生,师生之间应相互合作,教师在教学中应诱导、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得到知识。

大法官霍姆斯也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这一命题曾引起很大的争议,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4]。

作为一种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观摩审判式案例教学可以极大限度地帮助学生积累学习法律知识的经验及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经验。

但这种教学模式的实施要求其参与者必须掌握相应的实体法、程序法等部门法学知识,因此,教师可以组织已经掌握了一定专业知识的二三年级学生到法院去观摩审判,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综合运用法律能力,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

每次观摩审判结束,老师可组织学生进行讨论,重点是让学生相互交流观感体会,并由老师进行总结点评,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如果你是法官或者律师,你对案件如何认定、处置。

这种教学模式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能使学生对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从而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仅要熟练掌握实体法,而且应当熟练掌握并运用程序法。

三、模拟法庭审判式案例教学
模拟法庭审判式案例教学就是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

这种模式的案例教学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

与观摩审判式案例教学一样,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件都是经过挑选和设计的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仲裁案件,因此,通过模拟审判进行的法学教学,其案例教学特征依然十分明显。

模拟法庭审判式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其教学重点应当是着力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改革传统课堂案例教学及模拟训练的不足,实现仿真或全真实训、实践相结合,保证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

如果说观摩审判只是囿于观看、理解、认识,模拟法庭审判则是在观摩审判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这是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不同诉讼角色、体现学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的综合“演习”。

模拟法庭审判式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需要做非常细致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学生的课前准备工作极其重要。

在具体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教学时应把握如下环节:第一,选准案例并对案件做适当加工。

模拟法庭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是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且所选案例能够最大限度地呈现出实体法律问题和程序上的主要问题。

为适应模拟审判教学的需要,也可以对案件素材做适当加工。

第二,分组并进行案件审理准备,这是模拟审判教学活动的重要阶段之一。

每个小组组成一个完整的法庭,决定小组成员各自在法庭中的角色,如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公诉人)、被告、代理人(辩护人)、法警、证人等。

在这一阶段,老师应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小组成员共同搜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熟悉相关法律条文、诉讼程序等。

第三,小组开庭。

在这一阶段其他小组的成员不仅是旁听者,还是评判者。

各小组遇到问题时,既可以停止审判请求指导,指导教师也可以随时中止审理活动进行指导。

第四,正式开庭。

开庭审判应在标准模拟法庭里着装进行,法庭成员由在小组庭审中的最佳阵容组成,且有观众(包括本专业和其他专业的学生)旁听。

此时,指导教师不再担任指挥而是充当旁听者。

第五,评判庭审结果并作总结讲评。

正式开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综合评价,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以利学生能够通过模拟审判活动巩固理论基础、熟悉司法程序,提高实践能力。

指导教师既可以由专业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司法人员担任。

就法律本身而言,只有当法律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时,它才成为社会公众共有的习惯性行为模式,才能真正被接受与信赖[5]。

对法学知识的传授,也应当在尊重学生的兴趣及学习习惯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传授方法。

因此,深入研究案例教学法的理论、操作模式及其应用实践,在对传统和现代案例教学深刻反思的基础上重构案例教学模式极为必要。

然而,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模式是万能的,法学案例教学并不排斥其他教学方法,相反,只有与其他教学方法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宗高.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课程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31.
[2]黄兆兰.浅谈案例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28):178.
[3]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46.
[4]马聪.法律中的“经验”与“逻辑”——
—霍姆斯大法官“经验论”解读[J].北方论丛,2008,(5):153.
[5]宋伟卫.实现刑事司法与公众认同契合的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1,(9):86.
[责任编辑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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