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视角下的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研究-以新野纺织公司为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引言 (1)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概述 (1)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1)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界定 (2)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 (2)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 (2)
(一)中小股东最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 (2)
(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方式 (3)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原因 (3)
(一)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治理原因 (4)
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4)
2.股东大会名存实亡 (4)
3.董事会有名无实 (5)
4.监事会形同虚设 (5)
(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原因 (6)
(三)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6)
四、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7)
(一)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7)
1.健全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体系 (7)
2.强化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8)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9)
1.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9)
2.健全股东大会制度的安排 (9)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10)
(三)加强中小股东自我权益的保护 (10)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形势产生了天翻地覆的转变。

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结构随着世界经济的趋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许多公司需要扩大生产规模以适应全球经济形势的发展,因此需要大量资金,金融行业和证券行业正在迅速发展。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消费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这使得普通人在满足正常日常生活需求的情况下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

随着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市场条件越来越灵活,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参与市场投资和资本流动的过程中。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增长与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是密不可分的。

中小股东规模持续扩大。

由于控制权缺失、信息不对称等,中小股东很轻易的就被大股东制约,以至于很难保护自身在公司中的权益。

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营建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且能够推动公司的有条不紊的运营。

因而深入研究国内上市企业中小股东权益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和方法,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内市场有序发展,还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economic situation has undergone an ups and downs. In order to adapt to this development trend, the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has undergone tremendous chang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world economy. Many companies need to expand their production scale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ic situation, so they need a lot of money, and the corresponding financial industry and securities industry are developing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ing and consumption levels have also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which makes ordinary people have more capital investment in meeting normal daily needs. With the diversification of investment methods, the increasingly flexible market condi tions, and the slogan of “mass entrepreneurship, innovation”, more and more 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 can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 investment and capital flow. The development and growth of China's capital marke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particip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
The size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has continued to expand. Due to lack of control, information asymmetry, etc., small and medium-sized shareholders are easily pressured by major shareholders, so that it is difficult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in the company. Better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 will help build a good investment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company's orderly operations.
Therefore, in-depth study of the issue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and propose targeted solutions and methods will not only help maintain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domestic market, but also promote the steady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Keyword :listed company;minority shareholders;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探究
引言
在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良好态势下,资本市场逐步形成,这不仅加速了中国的经济增长,也增加了公众的投资渠道。

但是,中国尚未完善相关制度和市场结构,特别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遭受到损害的情形十分常见。

中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有由国有企业或者政府控制组织进行重组而形成的。

上市公司中不合理的所有权结构,更加有利于大股东控制公司,提高了中小股东受侵害的风险。

尽管早在2005年,我国就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不过实践效果并不尽人意。

其实,如何能够全面有效地维护好企业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不仅是学术界的一大重要研究课题,同时也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经济结构面临着重新调整的情况,重视并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促使愈来愈多的人积极创造并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既能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步健康发展,也能够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概述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在研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之前,需要明确中小股东的含义。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进行了详细规定: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出资额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超过50%或者依靠自身掌握的表决权能够对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即为控股股东。

根据此规定可知,我国制定的公司法在界定大股东时使用传统的资本和股权标准,即使资本没有达到50%的数量要求,如果能够形成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应当确认为控股股东。

相比较之下,我们能够总结出中小股东的含义,即出资额少或者其所持股份占整个上市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较低,并且中小股东不能对公司的实际行为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力。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界定
从理论学的角度来看,对于股东权益有两种基本观点。

一方面是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股东在公司行使各种权利。

第一个方面很明显是从狭义角度上提出
上,重视股东权益的本质,备受人们认可,其应用相对较为普遍;第二个方面涉及到的是广义上的概念,由于概念过于宽泛,以致难以应用。

所以,本文选取第一种主张,即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市公司除了大股东之外,中小股东能够凭借着其股东资格参与企业分红,亦能够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无论是中小股东,还是大股东,都有权从公司分配利润。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是为了避免或者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最终的目的是使每个投资者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加公平的对待。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
尽管在企业投资中,中小股东的份额非常小,不过它们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平等。

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换句话说,就是所有股东的地位是相同的,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平等原则确保了全体股东之间的动态平等,这种平等具有相对性。

股权平等原则是强行规范,将股权平等原则落到实处,它有助于实现对中小股东正当权益的有效维护,能够推动社会资本高速流通。

在企业发展中,切实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才能激励中小投资者投资社会资本,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资本快速流通,最后更加合理的分配社会资源。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
(一)中小股东最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
在企业发展中,中小股东权益遭受的侵害要是来源于管理层,而管理层是在大股东的控制之下,所以也可以说中小股东所受到的侵害是来源于公司的大股东。

在我国实行资本多数决,可能会导致股权高度集中。

一般来讲,控股股东、大股东均是上市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他们能够以身份之便对企业投资或者经营等相关活动参与或者制定决策。

“一股独大”在我国十分普遍。

不仅单指国有企业,很多民营的上市企业亦是如此。

(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方式
在企业运营发展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方式比较多,本文将着重介绍三种。

第一种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占用公司的资金。

大股东的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有好多种,其中最直接的就是低利息或者没有利息拆借上市公司的资金,最典型的就是三九医药。

第二种是公平缺失的关联交易。

大股东依托其在股东大会的影响力,引导或者强迫股东大会借助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以低价购买商品或者以高价出售原材料。

通过向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转移利润来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三种是不合理的股利分配。

在企业盈利后,大股东希望公司继续使用所投入的资金赚取更多的利润,中小股东希望公司将利润最终转换为可分配的股息,由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点不同,对上市公司盈利后的是否分配利润的问题上存在极大的分歧。

大股东、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利润转换为公司的资本,去赚取更多的利润,这就导致了中小股东的分红权长期到实现,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原因
在资本市场中,中小股东虽然股份较少,不过依旧以主要投资主体的身份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应重视并强化对中小股东正当权益的有力保护。

为了改进相关的保护方法和解决措施,我们首先要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许多社会问题不是由一个原因引起的,而是多因素交织的结果。

本文将分别从企业内部治理、法律法规、中小股东这几个角度出发探讨中小股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治理原因
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在资本多数的原则下,大股东一般借助股东大会参与并操控企业的决策事务,倾向于将大股东的个人意志和想法上升至企业意志,风险的承担者是所有股东,并非只局限于大股东。

“股权高度集中问题是国内企业当前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不管是经济实力雄厚、知名度较高的上市企业,还是一般的民营企业或者国企,都存在着这一问题。

股权高度集中现已成为国内企业治理中最突出的一项特征。

”1因股权高度集中,企业实际上有话语权的是少数的大1 蔡一博,王殳昊:《资本多数决修正的新路径》,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年第4 期。

股东或者是由大股东推选产生的董事会的手中。

大股东、董事会以合法的方式控制公司的资本,并通过上文中所介绍的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手段来侵害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由于利益出发点不同,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和短期利益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权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就是说,大股东直接掌握着是否分配企业净收益的决定权,大股东追求更多更长远的利益,在大股东看来,上市企业的盈利并非可分利益,中小股东的根本目的在于参与公司分红。

所以,若盲目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小股东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2.股东大会名存实亡
在我国,股东大会通常是指由各股东共同构成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等重要事务进行决策。

在股东大会上,每一个股东都能够自由表达个人看法或者意见,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形式:“一股独大”结合资本多数决原则,这导致在股东大会中大股东表决权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股东大会往往受控于大股东,大股东通常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中小股东股份过少,表决权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其主张很难得到认可,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力的维护。

其次,很多中小股东无缘参与股东大会,在现实中,并非每一个中小股东都能够参与股东大会,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许多民众手中有了闲置的资金,开始逐渐进入证券市场,投资一些股票,这些所谓的“散股”,也算是上市公司的股东,由于股份数量比较少,中小股东无法参加或者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有一小部分股份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股东可以去参加股东大会,但是这部分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在整个股东大会中占比太少,人言甚轻。

最后,大股东、控股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最终控制了股东大会,将股东大会变成了他们的“一言堂”而并非所有股东表达意志畅所欲言的大会。

3.董事会有名无实
董事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其直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由于我国国情而形成了比较有特色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基本上都是直接由大股东指定或选出的。

很明显,受大股东推选的董事直接代表了大股东利益。

在国内,上市企业的董事会人员基本上都源于
大股东的利益集团,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中小股东的代表,所以,中小股东的权益很难获得有效保护。

我们还参考了一些西方比较先进的制度,结合国情自行创建了严谨合理的制度,譬如,独立董事制度。

尽管国内上市企业中都创设了独立董事职位,不过它并未有效的发挥其职能。

主要是因为独立董事本身在在我国的董事会的结构中占比较少,而且对于独立董事的聘任过分的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望和社会影响而忽略了实践经验,在正常的董事会议中独立董事因缺乏实践经验也无法给出十分有效的建议。

事实上,大部分独立董事是直接由大股东进行引荐的,虽然名义上是独立董事,但他们并非保持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他们并未起到对大股东的制约作用,相当于公司中的一个摆设,有名无实。

4.监事会形同虚设
监事会是企业内部自设的监督机构,由企业职工共同选举出来的监事以及股东大会共同选举出来的监事构成。

监事会主要扮演着监督、检查企业业务活动的责任。

造成监事会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监事会中的监事成员会有公司当中的职工代表,他们作为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很难对自己的上级行使监督权,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第二,监事会中的绝大多数监事由股东大会推选,他们是大股东利益的代表及维护者,所以,根本无法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职能。

第三,监事拥有的监督权力不足,我国监事会只有部分的监督权。

监事会对于董事会决议的监督仅限提出监督意见,并没有对董事会决议全权否决的权利。

(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原因
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第一,法律制度设计不科学。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部分条文当中。

《公司法》也针对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新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对部分条文作了进一步规定和阐释,更加有利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在最新的《证券法》对关联交易表决回避、控股股东的忠实勤勉义务都做出了规定更加明确的限制了大股东的权利。

但是由于立法手段的限制,至今还未形成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机制。

第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证券法》和《公司法》虽然在关于关联交易、内部交易、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太过于笼统,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判断标准,缺少实施细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体系。

我国关于中小股东维护自
身权益的途径并不畅通,或者是受到限制。

我国的诉讼体系中的举证制度不利于中小股东保护其自身权益,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地位处于劣势,很难接触到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内部信息。

当大股东侵害其权益时,中小股东提起诉讼,根据举证制度,中小股东应当提交自己受侵害的证据,而中小股东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大股东的侵害,最终中小股东大多数都只能放弃诉讼。

(三)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中小股东数量众多并且都分散在各个地区,很难仅仅因为投资的公司而聚集起来,即便是众多中小股东聚集起来其股份也很难与大股东的抗衡。

长此以往,中小股东的主张很难得到公司的重视,对大股东不合法的行为也无法有效的回击,最终中小股东对公司的价值利益漠不关心,对参与管理公司的缺乏热情,只关心股利收益,年终分红等自身的收益状况。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主力军,但他们往往只是盲目跟风,通过短期投资炒股赚取差价,因此并不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发展状况”2中小股东本身也欠缺优良的个人综合素养,大多数的中小股东没有维权的意识,也不具备维权的能力。

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证券以及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在被侵权后,大都意识不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害。

还有就是维权的成本太高,对于自身的所受到的侵害性价比不高。

四、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1.健全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体系
应允许中小股东积极参加企业业务的经营与决策,就必须确保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首先要改进的应该是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公司被大股东所控制,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

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度具体的实行方法计算方法太过繁琐和复杂,也不便于股东对该制度的理解,并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指出企业务必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监事等,故此制度并未在我国得到普遍应用。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能够
2刘淑闽.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 2015(8).
通过强制立法的方式将累积投票制度转变为一种强制性规范,防止大股东以企业章程为由拒绝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来侵害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与决策的权利;其次应进一步健全并优化中小股东的提交提案的权利。

《公司法》明确表示:股东持股占比达到百分之三或以上方可享有提案权。

“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时,在我国上市企业中,持股3%者通常是企业大股东,一般兼任董事、监事等相关职务,或者尽管没有任职,依旧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无需再由股东提案制度参与企业内部事务。

”3所以我们要降低对提案主体的股本要求,放宽提案股东的股本要求,能够让更多的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的事务中。

最后,我们要切实的处理好中小股东的分红权。

中小股东投资上市公司持有其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息收入。

如果投资得不到预期收入或拿不到预期收入,将会影响中小股东投资资本市场的热情和积极性,可能会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

为了督促企业自觉地发放分红,欧美国家加重了不分红企业的责任。

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强制分红制度,符合分红条件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分红,不然股东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救济权利。

我们可以以美国的强制分红制度为参考,推出相关的限制公司不分红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中小股东经常也最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我们要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和抑制。

加强对大股东权利的监督并强化惩戒措施,增加大股东通过不合法行为侵害中小股东权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健全对大股东行为的规定,保证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明确、直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强化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全面客观地掌握企业信息是中小股东作出决定的一个基本的先决条件,信息的真实性,意味着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客观地真实地反应公司客观的运营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中充斥着大量虚假信息,因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很难掌握到客观准确的信息,致其权益无法获得良好的保障。

旨在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应想方设法改变中小股东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现状。

第一,应健全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对外公布的信息客观准确且具有良好的时效性,禁止出现选择性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二,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虚假信息责任制度也包括事后的追索和补偿机制,尤其是要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中小投资者由于相信了企业所提供的虚假的信息将自己的资金投入进去,而导致的
3伍坚.股东提案权制度:美国的立法与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 2012(1):50-53.
损失一直以来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案例是大股东通过虚假信息掠夺中小股东合法的利益的。

我们必须要明确落实好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赔偿的范围、诉讼的主体、诉讼标的、适用的诉讼程序等,以便中小股东在权益受侵害后有正常的渠道获得帮助。

第三,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和扩大监管范围以及发现问题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利。

现行的法律中,对披露虚假信息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和补偿性的赔偿措施,惩罚力度比较小,违法的成本低。

要想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必须改变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性质,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企业披露虚假信息的成本和所承担的风险。

我们可以将披露虚假信息纳入到刑法的处罚范围中来,对披露虚假信息进行双罚,即在施以罚金的同时进行刑罚,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应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权责进行合理明确,尽量实现三者相互制衡,才能进一步健全和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1.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从当前的形势下来看,公司治理机制中尤其是股权结构需要全面进行改进和优化。

因此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更应当关注治理机制以及内部股权结构的适度优化。

与此同时,健全公司的治理模式有助于强调对股东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并且有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其自身表决权的影响力来剥夺或者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

改善股权结构,能够有效的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问题。

在股东大会当中,由于股东数量比较少,股东更加倾向于根据股权比例确定企业经营及管理决策。

所以,需进一步改进企业的股权结构,尤其是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防止企业出现僵局的现象。

我们必须加强对日常经营和业务执行过程中大股东权利的监督,切实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

2.健全股东大会制度的安排
中小股东参与企业决策是分离股权与控制权的良好途径,同时也是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监督体系。

所以,股东大会的决议应代表所有股东的主张与意愿。

中小股东参加企业的决策是分离股权和控制权的有效方式,能够限制公司管理层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