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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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elaying protection andautomatic device of electric power installations
2008—12—15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62--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367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原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发电机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3~66kV电力线路保护、110kV电力线路保护、母线保护、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3kV及以上电动机保护、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同步并列、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二次回路及相关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由单机容量25MW及以下改为50MW及以下。
2.增加了经电阻接地的变压器和接地变压器保护。
3.增加了并联电抗器保护。
4.自动低频减载装置改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5.同步并列及解列改为同步并列,取消解列内容。
6.增加了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内容。
7.增加了二次回路相关设备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
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李岩山王颖张福生刘钢安力群
目次
1总则 (1)
2一般规定 (2)
3发电机保护 (3)
4电力变压器保护 (8)
53~66kV电力线路保护 (13)
6110kV电力线路保护 (17)
7母线保护 (19)
8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 (21)
8.1电力电容器保护 (21)
8.2并联电抗器保护 (22)
9 3kV及以上电动机保护 (24)
10自动重合闸 (27)
11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29)
12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30)
13同步并列 (31)
14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 (32)
14.1自动调节励磁 (32)
14.2自动灭磁 (33)
15二次回路及相关设备 (35)
15.1二次回路 (35)
15.2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 (36)
15.3直流电源 (37)
15.4抗干扰措施 (38)
附录A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
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 (40)
附录B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3)
附:条文说明 (45)
1总则
1.0.1为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下发电机、63MV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1.0.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及时反应设备和线路的故障和异常运行状态,并应尽快切除故障和恢复供电。
2.0.2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0.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具有自动在线检测、闭锁和装置异常或故障报警功能。
2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系数和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3当被保护设备和线路在保护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4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当需要加速切除短路故障时,可允许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地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2.0.4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各类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应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发电机保护
3.0.1电压在3kV及以上,容量在50MW及以下的发电机,对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