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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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使用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租赁单位):

一、协议签定的目的、依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自然环境,保障施工生产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程及设备简介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设备简介:数量、厂家、型号、出厂日期、产权备案号、使用项目数、使用年限及近期机况等塔吊的相关信息

三、安全管理职责

(一)甲方权利、义务、责任:

A、权利:

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单位及设备相关资质证照原件,并留存盖有乙方公章的复印件,(如: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塔机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产权备案证、基础预埋件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附着框附着杆预埋件及附着杆件等附着装置的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原件、历次使用的检测报告及履历手册等)。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备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件的塔吊司机和指挥。

3、乙方塔吊进场后经甲方验收发现,凡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国家明令淘汰、组

装或改装、出厂年限超过4年、起重力矩小于800KN·M、爬梯无护圈、顶升套架无上下工作平台、附着框安装完成后不能使四根主弦杆形成整体受力、驾驶室内无重量和力矩限位显示仪、不能按照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0.1秒30毫安漏电保护开关、主要是受力结构件锈蚀严重或有明显变形等其它严重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进行更换,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4、乙方塔吊进场后经甲方验收发现,驾驶室及操作台不完整、驾驶内未设电源总开关、电控系统中各种元件老化破损松动或电缆破损老化、各种保险(小车防断绳、轴保险、吊钩保险等)各种限位装置(重量、力矩、小车、回转及上下限位等)及各种保护装置(卷筒滑轮防钢丝绳跳槽的装置、排绳器、回绳器、缓冲器止挡装置等)不可靠或失灵、缺小车检修篮、警示灯风速未装或损坏、减速箱内传动部件磨损严重、滑轮、卷筒及吊钩达报废标准、顶升液压系统(油缸、油泵、油管、液压油、压力表检验情况、专用开关箱等)存在问题、顶升套架导轮不能自由转动或轴有变形,等等类似这样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完成维修单位须出具维修准用证明。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原厂加工的附着装置(包括:框、杆、预埋件等及其相关附件)和基础预埋件并附合格证。

6、如在进场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安全隐患,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若被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无条件整改。

7、乙方操作人员(含塔吊司机、指挥)在施工现场如有违章、违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相关处罚条款及规章制度对乙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或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操作人员。

8、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为其操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如:蓝色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

9、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10、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操作人员。

B、义务:

1、甲方有义务给乙方提供塔吊进场堆放场所及安装场地。

2、甲方有义务给乙方塔吊按照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电源配置到塔吊附近并设专用的开关箱(内设:隔离开关、0.1秒30毫安的漏电保护器)。

3、甲方有义务制止劳务班组强令乙方操作人员进行违章、违规、违反“十不吊”的吊装作业。

C、责任:

1、甲方管理人员不得强令乙方操作人员进行违章、违规、违反“十不吊”的吊装作业。

2、甲方负责提供夜间吊装用的照明设施。

(二)乙方权利、义务、责任:

A、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塔吊进场堆放场所及安装场地。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电源配置到塔吊附近并设专用开关箱(内设:隔离开关、0.1秒30毫安的漏电保护器)。

3、当劳务班组强令乙方操作人员进行违章、违规、违反“十不吊”吊装作业时,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吊装。

4、乙方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任何违章、违规、违反“十不吊”吊装作业要求。

5、夜间吊装作业时间如甲方提供照明不足时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吊装。

B、义务:

1、塔吊进场后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

2、塔吊在现场进行维修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

3、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在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交底时应通知甲方参与。

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其作业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工作。

C、责任:

1、乙方必须加强自身的管理(如:班前检查、定期检查保养、即时维修)确保塔吊完好率达到100%,绝不允许塔吊“带病”(如:限位、保险、防护、爬梯、电器、结构、传动系统等存在隐患)作业。

2、乙方操作人员任何情况下不得进行违章、违规、违反“十不吊”吊装作业,

尤其是塔吊司机不得私自解除各种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吊装作业。

3、乙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确认塔吊无异常后方可正常吊装,当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甲方现场设备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

4、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吊斗、千斤绳、卸扣等用于生产的各种吊索吊具均为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中加强管理发现报废必须立即更换。

5、除以上四条明确的乙方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财、物等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以外,其它未明确的乙方责任遵照以下第6条划分。

6、除了以上甲方“责任”中所明确的,甲方原因所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以外,在本次合同周期内塔吊使用或非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财、物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均须由乙方承担。

(三)不可抗力责任划分: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例:天灾、战争、动乱)导致的塔吊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甲乙双方人、财、物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的人、财、物的经济损失,如造成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财物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应由乙方与其受害方协商处理。

(四)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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