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焊接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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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焊接质量的监督
1.1 受监范围内承压部件的焊接及修复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焊工担任,焊工资质考核应符合DL/T 679规定。对承担受监范围内重要合金钢部件或有特殊要求的焊接工作,焊工应做焊前模拟性练习,通过焊接知识、焊接试样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相关焊接人员的要求应符合DL/T 869规定。
1.2 受监范围内承压部件的焊接及修复工作,焊接材料的选择、坡口制备、焊接工艺、焊接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范围和数量,应按DL/T 869和相关技术协议的规定执行,异种钢应按DL/T 752的规定执行,焊接热处理按DL/T 819的规定执行。
1.3 施焊单位应有按NB/T 47014或DL/T 868规定进行的、涵盖所承接焊接工程的焊接工艺评定和报告。对不能涵盖的焊接工程或初次使用的新材料,应按NB/T 47014或DL/T 868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4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炔和焊剂等)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焊接材料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无质量证明书的不能入库或使用。焊接材料过期后,应经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及复验应符合NB/T 47018的规定。火力发电厂常用焊接材料及化学成份参见附录F。
1.5 焊接材料应设专库、专用货架、分类挂牌,不能与其它材料混放。应按产品说明书上要求的储存温度和湿度进行保管,应配备专用设备进行温度和湿度控制,并定期监测和记录。
1.6 外委工作中凡属受监范围内部件和设备的焊接,应遵循如下原则:
a)对承担单位的施工资质、焊接质量保证体系、焊接技
术人员、焊工、热处理工以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原
件进行见证审核,并留复印件归档和备查;
b)承担单位应有按照NB/T 47014或DL/T 868规定的焊
接工艺评定,且评定项目能够覆盖承担的焊接工作范
围;并应提供全面的焊接项目技术措施,金属技术监
督工程师应对焊接工艺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c)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试验能力,或委托有资
质的检验单位承担其范围的检验工作;
d)委托单位应对焊接过程、焊接质量检验和检验报告进
行监督检查;
e)工程竣工时,承担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
报告;
1.7 受监范围内部件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1.8 当焊工焊接的焊接接头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90%时,并确认属于焊工操作问题,应立即停止该焊工的焊接工作。
1.9 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2次,如果超过2次,应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记入设备档案。
1.10 受监范围内承压部件不合格焊缝的处理原则,应按照DL/T 869的规定执行。
1.11 制造、安装、检修维护过程中,应做好焊缝位置变化以及材料变更后的记录,并及时修改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焊接过程中发生材料代用或变更,按本规程4.1.9条执行。
1.12 焊接修复及管理按照DL/T 869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