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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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南山职业技术学校游泳馆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游泳池的正常秩序,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游泳教练、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熟悉水域情况;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四、游泳教学时间只对有游泳课的学生开放,课外仅对教师开放,其他人员一律谢绝。

五、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病、传染病、皮肤病以及酗酒后等不适宜游泳者,均不得入池游泳,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自负。

六、入池者须着不透明的、合体的游泳服装(禁止穿白色或浅色泳衣),更衣一律到更衣室。

七、严禁在游泳场地跳水、追逐打闹,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自负。

八、入池者须注意池区内各种警示、标志、标语,不得在池内打闹、潜泳、跳水,不得采取有危险的姿势入水。违者后果自负。游泳者若遇险情应立即呼救。

九、池区内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物,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池内不得洗澡、洗脸、洗脚,不得洗刷游泳衣裤、毛巾、拖鞋等。

十、一般衣物自行保管,严禁带贵重物品、危险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零食进入游泳池。携带贵重物品遗失责任自负。

十一、入池者均应自觉爱护池内各种设备器材,借用物品须经管理人员批准。

十二、入池者均应自觉遵守各项有关规定,服从管理,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池区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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