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合集下载

射线探伤的安全距离

射线探伤的安全距离

射线探伤的安全距离
X射线是单向传播的,安全距离无遮挡是30米,但是也不能长时间进行照射工作。

如果是γ射线,管道壁厚28毫米以上可能要用γ射线探伤了,γ射线探伤有好多等级,有15,30,50的等等。

γ射线相比X射线来说属于比较危险的,它是全方位辐射,能量也比X 射线大很多。

如果没有生孩子的话,远离,再远离,或者做好防辐射工作。

结婚生了孩子的你可以更放心些。

短时间照射没什么大影响,不过潜在影响几年内是看不出来的。

探伤时一般X射线安全距离要求大于30米,γ射线的安全距离要求至少50米,但是规程里面有的说100米,也有的说200米,具体视情况而定。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在本底情况下,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20
射防护
举例一:S通道γ射线装置操作步骤
1、美国880型铱-192
工业驱γ射动线控探伤制装缆置安的全连使接用与辐
21
射防护
源导向管的连接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22
射防护
闭锁装置操作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23
射防护
2、海门DLTS-B型铱-192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2
射防护
一、探伤装置与源概况
1、探伤装置种类
按放射源核素分
铱-192γ射线探伤装置、硒-75γ射线 探伤机装置、钴-60γ射线探伤装置
按探伤装置 结构形式分
直通道、 “S”形通道
国外
国内
按生产厂家分
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 美国AEA 限公司、丹东阳光仪器
Technologyplc 有限公司、四川核动力 研究院仪器制造厂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 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xxxxxxx设备有限公司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1
射防护
主要内容
➢γ射线探伤装置与Ⅱ类放射源概况 ➢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γ射线探伤装置操作注意事项 ➢γ射线探伤辐射防护监测 ➢γ射线探伤装置的保养及注意事项 ➢γ射线探伤装置的运输与储存 ➢γ射线探伤装置常见故障处理方法
5
射防护
图三:整套γ射线探伤装置
换源器
海门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6
射防护
丹东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7
射防护
2、设备结构原理
图一:美国880型 焊接屏蔽容器

γ射线探伤机 辐射标准

γ射线探伤机 辐射标准

γ射线探伤机辐射标准
γ射线探伤机是一种使用γ射线检测和测量物体内部结构的无损检测设备。

在操作和使用γ射线探伤机时,为确保安全和有效,需要遵循一定的辐射标准。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辐射标准:
1.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了关于辐射防护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其中包括适用于γ射线探伤机的辐射防护标准和指南。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探伤机的安全使用,降低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2.我国辐射防护法规:我国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辐射防护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γ射线探伤机的使用范围、辐射剂量限制、安全措施和检测要求等。

3.辐射防护实践指南:在实际应用中,γ射线探伤机的使用还需遵循辐射防护实践指南。

这些指南包括:操作规程、人员培训、辐射监测、设备维护和检查、紧急响应措施等。

4.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南:世界卫生组织针对医疗辐射防护制定了一系列指南,其中包括γ射线探伤机的使用。

这些指南旨在确保探伤机的正确操作,降低辐射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影响。

5.北美辐射防护协会(NCRP)指南:北美辐射防护协会发布了关于辐射防护的指南,适用于γ射线探伤机的使用。

这些指南涵盖了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辐射剂量限值、安全措施等方面。

在操作γ射线探伤机时,应遵循上述辐射标准和安全指南,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同时,探伤机生产厂家和用户还需定期对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5•【文号】环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 18465-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 2002-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除第1章、第2章和第3章外,其余都属强制性条款。

工业丁射线探伤是一项利用放射源的γ射线对金属构件内部结构进行照相的无损检测技术,由于此项作业操作现场复杂,且应用的放射源不止一种,操作过程中射线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为了规范此类操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主要参考了GB/T 14058、DIN 54115第1部分及其附件和DIN 541.15第5部分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邓大平、侯金鹏、朱建国、温继惠、汪春亮。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γ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及其使用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和有关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γ射线探伤机进行金属构件内部结构的无损检测实践。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075-1983 密封放射源分级(eqv ISO 2919:1980)GB11806-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T 14058-1993 γ射线探伤机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移动式探伤 mobile defect detecting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进行探伤的工作过程。

3.2 固定式探伤 stationary defect detecting在专用γ射线探伤室内用固定安装的或可有限移动的探伤机进行γ射线探伤的工作过程。

3.3 γ射线探伤室 gamma defect detecting room放置γ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进行γ射线探伤并具有一定屏蔽作用的专用照射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4]1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2014年5月,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迪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作业期间,违法雇用无资质人员进行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多次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枚Ⅱ类放射源丢失,一名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引发急性放射病,确认为重大辐射事故。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公司违法雇佣无资质人员导致违规操作,管理层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处置不当的责任事故。

雇佣无资质人员操作,埋下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操作人员多次违反操作规程,在源辫回到贮存位前即手动解除安全闭锁,卸下前导管,导致源辫与钢丝绳脱钩,未使用辐射剂量监测仪对探伤机表面剂量进行正确监测和判断;公司管理层接到报告后,没有按照运营规程要求将探伤机返回贮存库,而是要求将其带出作业区维修,错失再次确认放射源是否安全返回贮存位和及时找回脱落源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宏迪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宏迪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为汲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γ射线移动探伤活动的辐射安全管理,确保环境的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各级环保部门和γ射线移动探伤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并认真落实以下要求:一、各γ射线移动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法规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探伤装置。

二、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时应配备现场安全员,主要负责场所区域的划分与控制、场所限制区域的人员管理、场所辐射剂量水平监测等安全相关工作,并承担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以及确认探伤源是否返回装置等工作。

现场安全员应接受与操作人员等同的辐射安全培训。

工业x、γ射线现场探伤辐射防护

工业x、γ射线现场探伤辐射防护

工业x、γ射线现场探伤辐射防护
防护标准与要求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8465-2001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Z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TK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从事射线检测的人员应按GB18871、GBZ117和GB18465标准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培训,并应备有剂量测试设备,对透照环境的照射率和个人剂量进行监控。

(2)现场进行X射线照相检测时,应采用剂量测试设备测定环境的辐射剂量,按GBZ117的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管理区,设置警告标志。

(3)现场检测时,检测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应携带射线报警仪。

夜间应设专用警示灯,以防他人误入。

(4)尽可能地利用场地场物屏蔽散射线。

检查控制区,清除所有人员以确保检测时控制区无任何人员。

作业时控制区边界应用计量仪进行实测,并按不超过40μGy/h进行调整。

现场工作环境、条件不能保证安全作业时,检测人员应拒绝现场工作的实施。

公众防护安全距离:γ源为132m,X射线为60m剂量限值:4/2.5μGy/h
个人防护安全距离:γ源(12mm防护铅板)为33m,X射线为40m剂量限值:40μGy/h。

再谈γ射线探伤安全距离究竟是多少

再谈γ射线探伤安全距离究竟是多少

再谈γ射线探伤安全距离究竟是多少?海川化工讨论过几次,网上也有不同看法,汇总大约有下面有几种说法:1一线探伤工人的射线防护10几米都没问题,你在安全界区外的你不是在“杞人忧天”吗!?2安全距离是50米,射线探伤安全距离根据射线源的能量来确定。

3伽马射线的话至少要100米外。

4伽马射线200m。

5最好不要靠近,有多远就跑多远!6γ射线探伤安全距离根据射线源的能量、时间来确定。

那么γ射线探伤安全距离究竟是多少,我看了一篇文章,对控制区监督区的防护距离的计算有说明。

现转载如下:γ探伤机控制监督区边界计算及防护优化建议王建军1,李小娟1,唐景春2,田义宗1中图分类号:R14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714X(2011)03-0304-01【摘要】目的为更好理解200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132-2008),控制区半径比2002年版要求的扩大了1.63倍,防护困难加大。

方法通过计算75Se、192Ir和60Co探伤机在3.7TBq(100Ci)的活度下,无屏蔽、工件屏蔽和准直器屏蔽的监督区和控制区边界范围。

结果按照上述计算划定监督区和控制区失去了可操作性。

结论:在进行野外探伤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减少控制区监督区的防护距离。

【关键词】移动γ探伤机;控制区;监督区利用γ射线进行野外探伤作业是个危险的行业,进行探伤时放射源处于非屏蔽状态,无形的γ射线对探伤作业人员和公众的影响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的颁布就是为了保护职业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并实现了具体的数字化,因此控制区、监督区准确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防护边界范围过大,会造成探伤工作的不可行或为了防护投入过大,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防护范围过小,对职业工作人员及公众造成不应有的射线伤害。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众,2008年10月1日《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132-2008)正式颁布实施。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1、编制依据1.1编制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号;1.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20年国务院第449号令;1.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1.1.5《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2020年国家环保总局8号文件;1.1.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20年卫生部令第55号;1.1.7《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20年卫生部令第17号;1.1.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20;1.1.9《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20;1.1.10《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20;编制说明本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以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基本标准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适用范围2.1本措施明确了放射工作人员、工业射线探伤装置及辐射源和射线探伤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安全要求及辐射防护的安全措施。

2.2本措施适用于华电珙县电厂2×600MW工程2#机组及脱硫工程工业X、γ射线探伤工作过程中的操作与辐射防护。

3、辐射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3.1辐射实践的正当性,即辐射实践具有正当理由,获得的利益超过付出的代价。

3.2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即辐射照射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3.3个人剂量限值,即在实施辐射实践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的最优化的同时,运用剂量限值对个人受照加以限制。

4、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4.1放射防护培训(1)放射防护培训是为了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必要措施。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 降低故障风险,应定期 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 问题。
在操作工业γ射线探伤装 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识,并确保操作区 域与周围环境隔离,防止 无关人员进入。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国 家标准的防护服、手套 、眼镜等防护用品,以 降低辐射暴露风险。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提高其对工业γ射 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和辐 射防护的认识,确保其具 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 技能。
问题
设备辐射防护不达标。
解决方案
检查设备辐射防护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如有问题及时维 修或更换,同时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确保安 全使用。
03
辐射防护基础知识
辐射类型与来源
01
02
03
电离辐射
包括α粒子、β粒子、γ射 线、X射线等,主要来源 于放射性物质衰变和医疗、 工业设备。
非电离辐射
包括紫外线、红外线、微 波等,主要来源于太阳、 加热器、照明设备等。
成功案例分享
成功案例一
某石油公司使用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进 行管道检测,通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有效避免了辐射事故的发生, 保证了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功案例二
某电力公司采用先进的工业γ射线探伤 设备对变压器进行无损检测,准确检测 出设备内部缺陷,提高了设备运行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
失败案例教训
失败案例一
某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时,由于操作人员对设备性能了解不 足,导致辐射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失败案例二
某铁路公司对列车轮对进行无损检测时,由于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检 测人员受到超剂量辐射,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实践经验总结
实践经验一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生产、销售、使用探伤装置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装源操作。

放射源活度不得超过该探伤装置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

(三)应具备探伤装置安全性能检验能力,每次装源前应对探伤装置进行检验,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装源。

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探伤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有哪些?

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探伤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有哪些?

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探伤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有哪些?(1)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在场,每名操作人员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及相应辐射防护用品。

每个作业场所应配备一台辐射环境剂量率监测仪器。

(2)每次探伤作业前,操作人员应严格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性能,并复核。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的探伤装置。

(3)探伤作业前应将无关人员清离出场,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实施“两区”管理。

(4)探伤作业时(应急探伤作业除外),应在作业现场边界外公众可达地点放置安全信息公示牌(面积应不小于2平方米),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公司法人、辐射安全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现场安全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和环保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按照要求开展自我监测,绘制监测布点图,做好相应监测数据记录并存档。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每次γ射线探伤作业结束后,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在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机离开作业场所。

(7)放射源的暂存设施或场所应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等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需要存放放射源一年以上的,应当建设放射源暂存库。

(8)野外(室外)使用国家规定的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运输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在线监控系统。

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9)废显(定)影液(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防渗漏、防雨水和防倾倒等“三防”措施,存放容器上应有危废标识和危废类别、存放时间、责任人及处置单位等相关信息。

作业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建立台账,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γ射线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

γ射线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

γ射线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γ射线探伤技术在材料检测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γ射线探伤单位涉及高能辐射,对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造成潜在风险。

制定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对于确保γ射线探伤单位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第一部分:辐射安全管理体系1.1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在γ射线探伤单位建设中,需建立健全的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确定辐射安全管理组织职责和权责。

并明确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辐射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1.2辐射安全管理文件体系建立全面的辐射安全管理文件体系,包括辐射安全管理手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确保辐射安全管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1.3辐射安全培训与教育对γ射线探伤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包括辐射知识、辐射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辐射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部分:辐射安全设施2.1辐射监测设施建立和完善γ射线探伤单位的辐射监测设施,包括辐射监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对辐射剂量的实时监测和控制。

2.2辐射防护设施建立合理的辐射防护设施,包括辐射防护屏障、辐射防护用具等,保障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

2.3辐射应急处置设施建立完善的辐射应急处置设施,包括辐射事故应急设备、应急物资等,确保对辐射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应对能力。

第三部分:辐射安全管理实施3.1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γ射线探伤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确保对辐射安全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3.2辐射安全管理检查定期进行辐射安全管理检查,包括对辐射设施、辐射监测设备、辐射防护设施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辐射安全隐患。

3.3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包括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对辐射事故的有效预防和处置。

结语γ射线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旨在提高γ射线探伤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辐射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工业Ⅱ类放射源γ室外探伤(现场探伤)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Ⅱ类放射源γ室外探伤(现场探伤)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Ⅱ类放射源γ室外探伤(现场探伤)监督管理办法一、监督检查目的工业Ⅱ类放射源室外探伤,主要用于焊接部件质量好坏的情况检查。

如果使用不当易对工作人员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对这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对探伤现场的控制区、监督区进行监测,以确保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二、检查程序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γ室外(现场)探伤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必须具备的防护设施1.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场所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2.放射源管理:放射源编码与源对应;3.放射源贮存设施:放射源的存放应具有单独的贮存库并有专人保管;4.贮存库安全措施:应设置安装防盗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及安全连锁装置,同时设置双锁并有2人分别保管钥匙;5.放射源使用时的安全措施:应有安全的暂存位置并有专人保管,放射源的使用和归还必须有记录并有领用人和保管人的签字;6.便携式剂量监测仪:能正常运行;7.个人剂量报警仪:能正常运行;8.个人剂量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佩戴,定期送检,每季度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并建有个人剂量健康档案;9.对现场探伤作业要求:在现场探伤作业时必须划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在边界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及警示绳等,同时安排人员值守,每次作业完成后应有监测记录;四、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及应有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档案资料1.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文件;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4.操作规程:(1)辐射装置的操作程序;(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仪器的操作程序;(3)仪表的操作程序;5.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负责人、辐射监管及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要求;6.设备的维护与检查制度:(1)辐射装置、设备及核仪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并有维护维修记录,有维修人员及验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及签字;(2)防护设施及警示装置(联锁装置及警示灯等)应定期维修维护,应有维修记录,并有维修和验收人员的签字;(3)监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校核;7.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1)辐射防护负责人和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安全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2)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3)针对辐射装置制定具体的防护和安保措施。

伽马射线探伤安全要求

伽马射线探伤安全要求

伽马射线探伤安全要求伽马射线探伤是一种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其应用广泛,包括在核工业、航空航天和医学领域等。

但是,伽马射线具有极高的能量和强大的穿透能力,如果探伤过程遇到问题,可能会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在进行伽马射线探伤时必须要遵守严格的安全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伽马射线对人体有一定的辐射危害,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避免人身伤害。

1.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措施探伤员必须接受完善的训练,了解伽马射线的危险性和如何防范风险。

必须使用保护设备,如穿戴防护衣、手套和防辐射眼镜等。

2.辐射计和晶体探伤现场必须配置辐射计来测量放射源、物料、设备和工作环境的辐射水平。

同时要配备晶体检测器,以便能够及时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泄漏。

3.安全防范措施需设置安全区域,反坦克路障,门禁安全门等措施,以限制未经许可进入伽马射线探伤区域的人员。

同时还需实施探伤现场的辐射监控措施,以使探伤过程尽可能安全。

4.安全情况记录需设立安全清单、管理员名单、点检表等进行安全情况追踪记录。

更新和完善与工作相关的防辐射应急措施、救援措施、医疗急救措施等。

环境保护要求伽马射线探伤对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对其造成的污染。

1.收集辐射源探伤后应该及时收集焦点源,并交专门单位进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设备维护探伤设备和物料应定期维护保养,以保证其按照标准使用。

3.废物处理任何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采取封存、包装、标识和存储等使用者的其他方法,以确保其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4.应急措施需编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辐射泄漏,同时也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总结伽马射线探伤是一种重要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但是在使用时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要求。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两方面的要求,可以减少使用伽马射线探伤在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这些要求将确保运用伽马射线探伤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各行各业提供一个高效、安全和准确的检测方法。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 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主题词:环保辐射探伤装置要求通知抄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海门探伤设备联营厂,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 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生产、销售、使用探伤装置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装源操作。

精选工业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

精选工业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

法 律 责 任(续)
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安全和防护管理(续)
进行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整改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安全和防护管理(续)
活动终止时要妥善处理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要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做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安全和防护管理(续)
废旧放射源的返回和集中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将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生产国,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4. 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该法律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环保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

γ射线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

γ射线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

γ射线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在现代工业领域中,γ射线探伤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材料的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中。

作为一种高效、精准的无损检测技术,γ射线探伤在航空航天、汽车制造、核工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γ射线探伤涉及到辐射安全管理,如果不遵循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就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建立起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是保障γ射线探伤单位安全运行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以γ射线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为主题,深入探讨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标准化建设的指南。

一、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γ射线探伤单位涉及辐射物质,一旦辐射泄露或操作失误,将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辐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γ射线探伤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辐射监测、人员培训、辐射防护等方面。

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辐射安全的合规性。

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辐射安全管理对于γ射线探伤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各项管理措施必须严格落实。

二、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南1. 制定辐射管理规章制度γ射线探伤单位应制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辐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

包括辐射监测、辐射作业许可、辐射防护措施等内容,确保全面覆盖和周密可行。

2. 完善辐射安全培训体系γ射线探伤单位应制定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对辐射的认知、辐射防护知识、应急处置等,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具备辐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3. 强化辐射监测与控制γ射线探伤单位应建立辐射监测体系,对辐射环境进行实时、连续监测,并建立辐射监测档案。

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辐射剂量对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4. 加强设备和设施管理γ射线探伤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档案,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建立设备设施台账。

对于有辐射的设备,要进行特殊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5. 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γ射线探伤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的制定、演练和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环发〔2007〕8号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
(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
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生产、销售、使用探伤装置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装源操作。

放射源活度不得超过该探伤装置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

(三)应具备探伤装置安全性能检验能力,每次装源前应对探伤装置进行检验,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装源。

(四)每次装源时必须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单位生产的新源辫更换旧源辫。

进口探伤装置的源辫可用国产的替换,但需经放射源生产单位认可。

(五)放射源生产单位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给放射源编码,并将放射源编码卡固定在探伤装置明显位置。

(六)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生产探伤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和使用放射源许可证)。

其生产的探伤装置的说明书中应当告知用户该装置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结构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设计、生产的探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一)放射源容器
装有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的放射源时,容器的表面剂量率应满足《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中的要求。

放射源容器应进行《γ射线探伤机》中规定的性能试验,并满足标准要求。

(二)安全锁
探伤装置必须设置安全锁,并配置专用钥匙。

1.源辫返回到源容器后,该锁方能锁死;
2.安全锁锁死时,源辫应不能移动;安全锁打开后,源辫方能移离源容器;
3.钥匙不在锁上时,安全锁仍能锁死。

(三)联锁装置
探伤装置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1.安装或拆卸驱动装置时,源辫应不能移离源容器;
2.非工作状态时,源辫应锁闭在源容器内;
3.工作状态时,驱动装置应保持与源容器连接,随时可将源辫摇回源容器内。

(四)源托、输源管、控制缆等配件
源托(包括源辫,源辫与控制缆联接点)承受的拉力应满足如下要求:铥-170源托300牛顿,铱-192源托和硒-75源托500牛顿,钴-60源托700牛顿。

采用输源管和远距离操作的探伤装置,输源管和控制缆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并满足《γ射线探伤机》等相关标准要求。

更换输源管、控制缆和源辫等配件时,必须使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厂家的合格配件。

(五)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
探伤装置应具有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该指示器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用不同灯光颜色分别显示源辫在源容器内或外;
2.用数字显示源辫离开源容器的距离;
3.用音响提示源辫已离开源容器。

(六)标志和标识
在探伤装置的放射源容器表面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上应铭刻下列内容:
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探伤装置生产厂名称;
3.产品名称;
4.出厂编号;
5.出厂日期;
6.放射源核素名称;
7.设计的最大装源活度。

(七)放射源编码卡
放射源编码卡与探伤装置应可靠联接,且便于更换。

更换放射源时,放射源编码卡应随之更换,确保与容器内的放射源一一对应。

(八)自动式探伤装置的保护装置
自动式探伤装置应具有故障保护装置。

探伤装置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关闭屏蔽闸或自动使放射源回到源容器内,避免人员受到过量照射。

三、使用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一)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事移动探伤作业的,应拥有5台以上探伤装置。

(三)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10年,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

(六)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

放射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

探伤装置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保存,但须派专人24小时现场值班。

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七)制定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和登记制度,放射源台帐和定期清点检查制度。

定期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每枚放射源与探伤装置的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

核实时应有2人在场,核实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八)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3个月对探伤装置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并做好记录。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九)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应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十)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十一)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十二)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十三)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十四)探伤装置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先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异地使用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放射源转移出使用地后20日内,先后向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十五)更换放射源时,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申请转入放射源。

探伤装置使用单位、放射源生产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1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单位的辐射安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告。

事故单位应根据法规要求,立即向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使用固定γ射线探伤室的单位可参照从事移动γ射线探伤工作的单位进行管理。

固定γ射线探伤室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γ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2.探伤室应安装固定式辐射剂量仪,剂量率水平应显示在控制机房内,并与门联锁。

3.应配置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该报警仪应与防护门钥匙、探伤装置的安全锁钥匙串结一起。

4.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

探伤作业时,应由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5.γ射线探伤室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