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理论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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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一个以科学为依据的过程, 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 估、风险特征描述。
风险管理:一个在与各利益方磋商的过 程中,权衡各种政策方案的过程。
风险分析
风险交流: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 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产 业界、学术界和其他感兴趣的各方就风 险、风险相关因素、风险认知等方面的 信息和看法进行互动式交流,包括风险 评估结果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定的依据。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况
食品安全法:2009.6.1 第一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
北京成立大会2009.12.8 卫生部官网:《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营
养状况的风险评估》2010.7.13
反式脂肪酸???
学术研究:丙烯酰胺、三聚氰胺等
存在差距
方法学上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 缺乏数据: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污染和食源性
用途
履行SPS协定中的义务,提高在食品国际贸易 中的地位;
分析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因食品管理体系缺陷 导致危害,有利做出与公众健康相关的风险管 理决策;
标准的改进和发展、完善; 为食品安全监管者提供做出有效决策所需的信
息和依据; 衡量不同风险管理措施的成本效益; 发现科学知识对风险认知的差距和不确定性,
风险分析框架
风险交流
信息相互交换 和关于风险的建议
风险评估
基于科学
风险管理
风险分析常始于风险管理,即界定问题、确定 风险分析的目的,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风险分析、 何时进行;
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在一个广泛交流、开放透 明的环境中进行,个相关团体适时参与其中, 当开始执行降低风险的措施、政府企业和利益 相关方对实施措施效果进行持续监控时,风险 分析全过程随之暂告结束。
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 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 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评估工作, 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庄家组成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
疾病监测体系;现有数据的监测项目少、数据 不连续、监测覆盖地区少;专业技术人员少; 在评估专家、监管部门之间交流、合作不充分; 标准制定:只有一部分标准的制定建立在初步 风险分析的基础上; 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经常性卫生问题的处理 中没有遵循风险分析的框架;
什么是风险?
一个事件或一种危害发生的概率,包括 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方面;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理论和方法
北京市CDC 营养与食品卫生所
李慧艳 2010年11月
理论由来和发展
1991年,FAO/WHO食品标准、食品中化 学物与食品贸易联合会建议CAC把风险评 估原则应用到决策过程中;
1991年和1993年,CAC决定食品安全和标准 的制定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
应CAC的要求,FAO和WHO于1995、 1997、1998年召集多次专家咨询会,出 台了风险评估等定义和基本原则;
风险分析是一个不断重复且持续进行的过程。
风险分析必须做到
遵循风险分析的三个组成部分的结构框架; 建立在可靠的科学依据上; 保持应用过程的一致性,如:对于各个国家出
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
风险分析是一种评价食物链中的安全风 险及其与人体健康风险相关性的方法, 它可以确定并实施合适的方法来控制风 险,并与利益相关方就风险及采取的措 施进行交流。
风险分析构成
风险分析是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参考的 系统化、规范化方法,风险分析是一个 结构化的决策过程,包括风险管理、风 险评估、风险交流三部分,它们相互区 别、相互补充、高度统一的整体。
设立科研的优先顺序。
意义
评估工作的全面、科学 评估过程的透明 不同危害因素处理的一致性 风险管理者的系统决策 利益各方的广泛参与 促进了食品贸易
国际食品安全环境的变化
WTO国际贸易协定强调,管理国际食品 贸易的法规,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和科 学的基础上;
SPS协定第5条,要求成员国应保证其卫 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要以对人类、 植物、动物的健康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依 据;
2003年,CAC采纳了由一般原则委员会 (CCGP)制定的食品法典框架内应用风险分 析的工作原则(working principles for risk analysis for appl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dex Alimentarius)
FAO/WHO 2006年出版:Food Safety Risk Analysis Guide for National Food Safety Authorities (FAO Food and Nutrition Paper,No87)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监测或者 接到投诉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 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适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有 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 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的权威机构
国际: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JECFA (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MPR(农药残 留专家联席会议)、JEMRA(微生物风险评估 专家联席会议)。
国家食品安全机构负责实施本国的风险分析 工作。
各国可以部分或全部把上述机构实施的国际 风险评估应用到国内;针对某一特殊危害, 国际指南也可以为各国提供方法和可用的控 制措施。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 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 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并予以公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