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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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有电子邮件证明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多次与王某沟通。
故此,可以得出公司已履行了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 法律强调的只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订立”
合同义务,而没有讲“持有”、“保存”的义 务加于用人单位。
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 书 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经过裁决,裁决 S 公司支付王某 2009 年 3 月 10 日至 2009 年 4 月 5 日期间的 双倍工资,其余时间的双倍工资未予支 持。
纪,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遇。
但是在仲裁庭审中,单位却始终未能提
供有关能证明赵女士在上班时打了70多
次私人电话的相关证据。故仲裁委员会 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于2000年 度的年底双薪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 赵女士又按合同工作、出勤符合了单位
的要求,因此单位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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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之进行举证。根据最高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办法、社会保险与福 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关执行劳动法的 监督检查制度等。
二、学习劳动法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不懂法、不知法使企业造成巨大 损失的案例举不胜举,如因不懂《合同法》而造成赔
偿的;因不熟悉税法造成多交税或漏税的等。这些行
为的发生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员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装头脑,使大家都 能学习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既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同时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 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法制经济。
一、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
部门,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 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时亦指劳动法典。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制 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 执行办法、职业培训法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规定、工资法规、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各项规程、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
的职工是违法行为?
2002年8月,水泥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 月,水泥厂派李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李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
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
同有效期为15年,李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 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 同签订后,李某等人于2005年2月出国培训。2005年8月,李某等 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违法受伤能不能被认定
为工伤?
张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 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
途中,张某因闯红灯后避让不及撞坏道路的隔
离栏,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 承担事故全责。单位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 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赵女士能否被辞退?
从2000年2月至2001年1月,某公司赵女士在工作时打
私人电话70多次,故其单位以赵女士违纪为由辞退了
她。2002 年2月,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发生争议,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 定,支付去年年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而单位 则在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状中称:由于赵女士严重违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 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为了避免
日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工违纪行为的证据, 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考虑在员工违纪时所作出的内部处罚决定上,如 有可能的话,让员工签名确认。这样,一旦单位与职工就违约解除 合同事宜发生争议,单位对此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
评议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但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 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工本人主观有无过错,
因此一般的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故意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
范造成,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的认 定首先适用无过错原则,再排除员工因自杀、自残、犯罪或违反治 安管理伤亡等法定情况。根据这一原则,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辆事 故不区分员工本人责任的大小,一律认定为工伤,即使本人全责也 是工伤。只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等严重违法行为 导致伤亡,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应认 定为工伤。
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而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与之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以一个月的宽限期。 本案中百度文库经权 威部门鉴定,该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字并非王某签字,这意味着这份 书面 劳动合同失去真实性,公司无法证明双方之前存有书面劳动 合同。但公司人事部持有 EMS 寄出凭证以及送达到对方的回执, 且寄出凭证上的邮件内容一栏明白无误地写着“劳动 合同”及该 合同编号。
评议
关于被迫辞职中的代通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 合同:(一)劳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由此,法律所规定的支付代通知金的情 形主要集中于无过错解除,超出以上情形主 张代通知金的情形 可能均属依法无据。
【案例七】被迫辞职中的代通金和赔偿金
罗欣 2008 年 8 月,某工程技术公司员工 A 接受公司指 派至外地为某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支 持。该项目期限为一
周,公司为 A 购买了间隔为一周的往返机票。但 A 在项
目所在地工 作 5 个工作日后即返回了上海,理由是剩余 2 日为周六、周日其可以自由支配。公司则 认为 A 的行 为违反了开始的项目安排,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 形,可以处以降职 处分,同时薪酬调整为最低工资。
因为李某在培训期间表现出色,回厂后被任命为副厂长,主管全厂的生产工
作。李某却于10月6日自动离职。直到12月初才得知李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
副总经理。厂方多次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李某拒绝回厂。厂方无奈,要 求李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李某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李某离职给水泥厂造成
的80万元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水泥厂遂于2006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案例四】聚餐发生车祸是否工伤?
随后,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师莎莎是在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
中遭遇车祸,不在其工作范畴之内,是非工伤行为,不属于《工 伤保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 因此不予认定工伤。莎莎的家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田某是该公司饼干车间的 操作工。2003年10月田某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
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
检,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 定,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田某患有肝 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 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
【案例六】两份合同?
王某在 S 公司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到期,2009 年 3 月 10 日后王某仍继续在 S 公司工作。由 于 S 公司人事的疏忽,直至 3 月底结算当月工资时, 才意识
到王某的劳动合同已到期。 S 公司人事部遂于 4 月 5 日向王
某用 EMS 寄出两份劳 动合同,请王某签字。3 日后,S 公司收 到签有王某姓名的劳动合同。2009 年 8 月王某突 然向上海市 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称公司于旧劳动合同到期后, 至今未与其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10 日起支付双倍 工资。仲裁期间,公司提交签有王某姓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公 安机关笔记鉴定,劳动合同上王某的姓名并非出自王某所签。
评议
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孔琪表示,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 面劳动合同”。若一直未予订立,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须
A 不服,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 付违法解除产生的双倍赔
偿金及代通知金人民币 5 万余元。经查 A 承认公司《员 工手册》 上载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的规定, 也承认其事先与公司确认过 《行程单》。 但 A 不认为其 周末提前回沪的行为属严重违 纪。 经调解 A 确认不愿再回 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除原合同,公司向 A 支付经 济补 偿金及年休假补偿等款 项。
评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
性质,是工作的延续。据人民法院报》11月22日报道,近日,山东 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莎莎遭遇车祸不属工伤的通知书;判令被
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例五】职工患病在规定的
【案例四】聚餐发生车祸是否工伤?
莎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今年1月13日,莎莎 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当 晚,莎莎准时参加了聚餐活动。晚上九点左右,师莎莎骑自
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事后,被告(单
位)认定,莎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 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 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评议
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
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 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
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的
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① 补发田某2005年1月份的病假工资;②给予田某3个月的医疗期,在 医疗期内田某的医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评议
本案中,员工既然以被迫辞职为由单方解除了劳 动 合同,则其解除情形完全不符合应当支付代通金的 情形。所以,员工 A 放弃了代通金 的诉请,转而 在调解中要求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案例八】12 个月内连续 2 个东家 是否有年休假?
方某是一名销售人员,于 2007 年 2 月 1 日至 2008
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评议
(1)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
据。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李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李某在出国培训回厂后
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水泥厂8万元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 直接造成了水泥厂新设备停产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对此 损失,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3)李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有关规定,新用人单 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70%.
评议
代通知金主要适用于无过错解除 罗欣表示,此案首先要分析 “关于被迫辞职的成立条件”。本案中,由于降职及减发 工资 等原因,员工 A 的情形可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员工 A 的行为 确属严重违纪,则公 司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分的行为完全合法, 因此员工 A 的诉请依据将完全落空。其次, 关于被迫辞职的经 济补偿,若员工是以被迫辞职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依法仅能要 求经 济补偿金而不能要求赔偿金。本案中,员工 A 能够接受协 商解除的原因之一也在于其要 求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明显没有法 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