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在内地发展的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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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宋凌凌【大中小】【关闭】【点击:5329】【价格】0元【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正文】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

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年4月1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

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

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

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

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

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港澳同胞在内地养老金待遇如何?

港澳同胞在内地养老金待遇如何?

港澳同胞在内地养老金待遇如何?一、内地养老金待遇政策概述在内地,港澳同胞可以享受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是根据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的。

一旦达到退休年龄,港澳同胞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内地养老金的待遇标准通常较为优厚,能够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

二、港澳同胞在内地缴纳养老保险的方式港澳同胞在内地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

他们可以选择在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在港澳地区的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港澳同胞领取养老金的流程和条件港澳同胞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申请的流程相对简单,通常只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缴费记录等,然后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申请手续即可。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主要是达到退休年龄和缴纳养老保险满足一定年限的要求。

四、港澳同胞养老金待遇的特殊政策为了进一步吸引港澳同胞来内地发展和居住,内地也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为港澳同胞提供更好的养老金待遇。

例如,一些地方还提供额外的养老金补贴,以及港澳同胞回港澳后仍可领取内地养老金的政策等。

这些特殊政策使得港澳同胞在内地养老更具吸引力。

五、港澳同胞在内地养老金待遇的优势和建议内地养老金待遇相对较高,对于港澳同胞来说,选择在内地养老可以获得较好的生活保障。

建议港澳同胞在选择缴纳养老保险时,要充分了解各地的政策和福利待遇,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案。

另外,定期了解养老金政策的变化也十分重要,以便及时调整个人的养老金计划。

总结:港澳同胞在内地养老金待遇相对较好,政策灵活且优厚。

他们可以选择在内地或者港澳地区缴纳养老保险,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顺利领取养老金。

此外,一些特殊政策也为港澳同胞在内地养老提供了更多的优势。

因此,港澳同胞可以放心选择在内地养老,享受稳定和舒适的晚年生活。

解读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解读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解读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随着CEPA的实施,内地和香港经贸合作得到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展。

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该安排全面提到了双方1998年2月1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新的安排有助于妥善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促进两地之间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新的《安排》在内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条款,妥善合理的解决了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同时,《安排》还增加了联属企业、信息交换等条款的内容,删除了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用受雇所得替代了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这些都值得香港企业和个人引起关注。

下面,我们就将新《安排》中涉及的新增条款以及对香港投资人所得有关的税收条款进行一下解读。

一、总体叙述一般,国家和国家之间签定的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和反避税的文件称之为协定。

由于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他们之间签定的文件称之为安排。

新的《安排》在内容构价上完全参考的国家上通行的税收协定的版本,这是比98年安排要进步的地方。

同时新《安排》在内容上还借鉴了国家税收协定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完整,也更细致。

对于《安排》的运用一般原则是,《安排》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国内法,如果《安排》和国内法有冲突,应适用《安排》的规定。

但是如果《安排》规定的税收待遇低于国内法给予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国内法。

二、对香港居民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只有双方的居民才能享受《安排》的待遇。

根据国内税收法律,国内居民是指按照内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共四十三页
如何申办《就业证》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 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 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 窗口(chuāngkǒu),接受申请
共四十三页
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情形之一:内地用人单位直接聘雇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共四十三页
关于(guānyú)《就业证》制度
共四十三页
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
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 本制度
《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 业的凭证
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受法律保护
其工资、劳动保护(láodòng bǎohù)条件、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
共四十三页
? 怎样享受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待遇 xiǎn)
1、符合内地缴费年限条件(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男60岁、女50岁),可以在内地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达不到内地缴费年限条件,回香港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 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记账(jì zhànɡ)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就业的基本程序就业的基本程序用人单位向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与内地用人单位达成聘雇或派遣意向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凭就业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到核发就业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关于就业证就业证制度制度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业的凭证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其工资劳动保护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如何申办就业证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申请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情形之一

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内容、成果与展望

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内容、成果与展望

“ 安排 ”签署 的最重要 目的是消除 两地可 能出现 的重
地累 计实际利用港 资 5 9 2 2 . 7亿美元 ,占中国 累计吸收境 复征税 ,从 而保护跨境活动纳税人的权益 。虽然香港 实行 外投 资的 4 6 . 3 %。 在 “ 一 国两 制 ”框 架下 ,内地 与香港 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原则 ,一般情况下 出现双重征税 的可能 执行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 ,如何规范两地对跨境经济活 动 性不 大 ,但 “ 安排 ”通过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为避免双 所得的征税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一背景 下,将税 收协 定 重征税提 供了制度保 障。 同时 ,“ 安排 ”确立 的税 收抵 免 的相关概念 引入到规范两地税收管辖权 的划分 中 ,签署 两 制度 ,也为双 方同时拥有管辖权的所得提供 了消除双重 征 地的税收安排 成为一种开创性 的尝试 。 早在 1 9 9 8 年香 港 回归伊始 ,内地与香 港 即签 署 了对 部分所得避免重复征税 的简 单性税务 安排 ,即 《 内地和香
与1 9 9 8年的版本 相比 , 这一版 “ 安排”涵盖 内容更为广泛 , 例如 : 优惠 力度 更为 明显。“ 安 排”实施 以来 ,不仅给 香港企业 1 .经营活动所得方面 ,“ 安排”规定如果香港居 民的
和个人带 来 了很 多实 惠 ( 2 0 1 1 —2 0 1 2 年 ,“ 安排 ”为香港 经营活动未在 内地构成常设机构 ,则不负有在 内地 的纳税
和财产 收益等所 得方 面 ,“ 安排 ”均给予 香港居 民优 惠于
1 . 跨境活动 的个 人所 得税 问题。 内地对个人所 得采 取
内地税法规定 的税率 。如香港居 民企业 投资 内地公 司取得 的是对居 民的全球所得 和非居民来源于境 内的所得征税 的 的股息 ,符合 一定条 件 的,税 率 为 5 %; 香港 居 民从 内地 原则。所有在 内地居 住未 满一年的外籍个人包括港澳 台居 取 得的 利息和 特许权 使用 费 ,税率 为 7 %; 香 港居 民转让 民来 源于境 内所 得是 指其 在 中国境 内工作 期 间取得 的所 内地 公司的股份取得 的转 让收益 ,符合一定 条件的 ,无需 得 。根 据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 规 ,在 内地工作期间是指在 在 内地纳税 ,等等 。这些待 遇均 优惠于 《 企业所 得税法 》 内地任 职工作的期 间,包含其 中的公休假 日,而不论纳税 及其实施条例对上述所得规 定的 1 0 %的税率 。 人在何处度 过该公休假 日。这相 当于对工作 期间采取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人员交流交往,服务促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现公告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因投资、探亲、旅游、商务、研讨、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来往内地,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的申请。

经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的通行证有效期5年,持证人可以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来往内地,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

持证人不得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如需了解政策详情,请咨询12367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4年7月1日Announcement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on Implementing Policies to Facilitat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ChinaNo.6 (2024)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has decided to issue the 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Residents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among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o are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from July 10, 2024, to further facilitate exchanges between mainland Chinese people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o help Hong Kong and Macao better integrate into the overall national development. It is hereby announced as follows: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wh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for short-term purposes such as investment,visiting relatives, tourism, business, seminars and exchanges may apply for the Permit through China Travel Service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and China Travel Service (Macao) Ltd. authorized by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The Permit approved and issued by the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is valid for five years, within which the holder may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multiple times, with each stay not exceeding 90 days. The holder shall not work, study or engagein news coverage activities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with the Permit.For policy details, please call 12367 (Service hotline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It is hereby announced.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July 1, 2024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为电子卡式证件。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享有特殊的税收政策?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享有特殊的税收政策?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享有特殊的税收政策?港澳特殊行政区与内地在法律和经济体制上存在差异,因此,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税收政策确实有一些特殊之处。

以下是一些关于港澳同胞在内地享有的特殊税收政策的详细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免征香港与澳门回乡证持有人个人所得税根据内地税收政策,香港与澳门居民在内地工作的所得,可以享受部分或者全部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这项政策允许持有回乡证的香港与澳门居民,在内地工作取得的所得在一定额度内免缴个人所得税。

这对于港澳同胞在内地工作具有重要的吸引力,也为内地的经济发展和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

2. 特殊待遇的高技能人才内地税收政策还对港澳同胞中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了特殊待遇。

根据相关政策,内地高技能人才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并且可以享受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这也为港澳同胞在内地的发展提供了特殊的优惠。

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港澳合资和合作企业所得税优惠港澳与内地的合作是在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鼓励港澳资本投资内地合作企业,内地政府对港澳合资和合作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种政策在经济合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港澳同胞在内地的投资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2. 鼓励港澳投资内地的税收补贴为了吸引更多的港澳投资,内地政府还对港澳投资内地的企业给予了税收补贴。

这些补贴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从而提高港澳同胞在内地的投资意愿。

这种税收政策的实施既可以促进内地的经济发展,也可以加强港澳与内地的经济合作。

三、港澳同胞在内地税收政策的意义1. 增进港澳与内地的经济联系通过给予港澳同胞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地政府能够吸引更多的港澳投资和人才,加强港澳与内地的经济联系。

这种经济合作既有助于港澳同胞在内地的发展,也为内地的经济增长提供了新动力。

2. 增加港澳同胞对内地的归属感特殊的税收政策为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权益保护,增加了他们对内地的归属感。

港人在内地发展的税务安排

港人在内地发展的税务安排

港人在内地发展的税务安排2019年6月24日随着新的内地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法的全面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以及香港《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于2018/19课税年度的生效,在内地工作的港人无论是其内地个税,还是香港薪俸税,都将迎来更切身的变化。

本报告将就以上个税/薪俸税的变化对在内地工作的港人的影响一一探讨。

内地个税新税法实施后,港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包括个人全球征税的宽免是否会延续、90天(根据旧内地个税法)或183天(根据中港税务安排)的免税待遇会否发生变化、其他的优惠政策(如特定情况下按天数分摊的计税方法、外籍个人免税津补贴、奖金及股权激励的优惠算法1)是否继续适用。

要解答以上的问题,首先要判定该港人是内地税法定义中的有住所还是无住所个人,以及是税收居民或是非居民。

1.内地个税法中的有住所和无住所、居民和非居民的定义有住所和无住所有无“住所”对个税意义重大。

有住所个人为税务居民且在内地有全球征税的义务,其所有收入,无论是在境内或境外取得,皆需要在内地征税。

无住所个人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内地)征税,并若符合新税法下的个人全球征税的宽免要求(即“六年规则”)则不需就全球收入在内地征税。

在个税法中,“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并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

在内地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而习惯性居住指的是纳税人通常居住在内地,即使需要去海外短期学习,工作,探亲或旅行后都会回到中国的原居住地。

以上关于“住所”的定义在新旧税法中是一致的。

而根据在2019年4月由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公布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中更是明确地说明了“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内地)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浅析港、澳地区与大陆税收政策的差异

浅析港、澳地区与大陆税收政策的差异

税务筹划浅析港、澳地区与大陆税收政策的差异张海涛(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57)摘要:虽然港澳地区和大陆同属中国政府管辖,但由于历史原因,港澳在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及税收管理政策等方面和大陆存在差异。

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港澳和大陆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了解港澳地区和大陆税收政策之间的异同有利于地区贸易往来,同时有利于不同地区税收政策之间的互补和完善。

关键词:港澳地区;大陆地区;税收政策;差异1港澳地区和大陆税收政策异同香港澳门自从回归以来同属中国政府的领导,由于历史原因,港澳地区在税收政策方面和大陆执行的税收政策有明显的差异。

1.1港澳地区的税收政策取向二战结束后,港澳地区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以发展外向经济为战略思想的经济发展思路是港澳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因此港澳地区的经济之路以“放宽政策、引进外资、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为主导思想,而且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经济发展特色和模式。

具体而言,香港的产业结构以服务业为主,而澳门则以博彩业和旅游业为主。

在不同的经济支柱产业基础上,其税收政策取向也是不一样的,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

总体来看,香港以税收公平而著称,尤其排斥税收行为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损失的做法,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市场机制正常的自动调节功能。

另外,香港政府在控制税收成本方面很注重,因此香港地区的税收行政效率是十分高效的。

相比之下,澳门更加注重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均衡发展,既要保持税收的公平,同时也要以税收调节来提升经济运作效率,尤其是在微观经济方面。

澳门在旅游业、工业及外籍融资方面的竞争力是十分强大的,这和其税收政策取向是密切相关的。

1.2大陆的税收政策取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税收政策取向一直秉承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税收取向。

以税收政策来吸引外资,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纳税人的类型进行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需要交纳税款?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需要交纳税款?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需要交纳税款?港澳同胞作为中国公民的一部分,自然也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虽然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大部分情况下,港澳同胞在内地也需要交纳税款。

以下是关于港澳同胞在内地纳税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居住在内地的港澳同胞居住在内地并取得居民身份的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居住在内地的港澳同胞。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在居住满183天的情况下,港澳同胞就被视为居住在内地并需要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住在内地的港澳同胞对于非居住在内地但在内地取得所得的港澳同胞,根据税法规定,他们也需要根据所得进行缴纳税款。

非居住在内地的港澳同胞的所得主要分为两类:来自内地的工作所得和来自内地的财产所得。

从事内地工作的港澳同胞需要根据所得金额交纳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在内地工作所得的税收扣除率比居民个人所得税高,同时适用的税率也较高。

因此,港澳同胞在内地工作所得需要依照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港澳同胞在内地取得的财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同样规定了相应的征税规则。

非居民个人从内地出售资产或者处置财产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缴税。

三、特殊情况下的纳税政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纳税政策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在港澳同胞来内地投资并获得收益时,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所得税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港澳同胞在内地参加赛马、竞赛等的奖金所得,也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规定。

总结:港澳同胞在内地需要交纳税款,个人所得税、财产所得税等都适用于港澳同胞。

不论是居住在内地还是非居住在内地的港澳同胞,根据所得情况都需要依法纳税。

然而,由于特殊情况的存在,港澳同胞有时也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不同情况下的纳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港澳同胞应了解相关法规以便依法进行纳税。

纳税不仅是一种法定义务,更是作为公民应尽的责任,通过纳税,港澳同胞共同参与国家建设,推动国家繁荣发展。

香港税务指南2020

香港税务指南2020

香港税务指南2020目录投资基本信息2香港税项概览4企业税务 : 利得税5利得税合规义务8预提税9个人税务 : 薪俸税10薪俸税合规义务13转让定价规则14反避税规则14其他税项/征费15税收协定17香港税务指南2020 投资基本信息货币~ 港元外汇管制~ 香港不实行外汇管制。

香港对境外投资没有最低要求或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或汇出资本,转换和汇出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和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将其资本带入香港,并以同样的方式汇出资金。

税务机构~香港税务局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

于香港设立的公司必须制备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

私人公司可不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但必须妥善保存会计账簿和记录。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须连同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小型法团除外)提交香港税务局。

主要企业类型~ 香港主要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境外法团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在香港以成立有限公司最为常见,其中大部分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最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公司秘书。

非居于香港的人士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定要为香港居民。

境外法团在港开设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机构。

境外法团的代表办事处功能有所限制,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公司注册~ 所有在香港从事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否在香港注册成立,都必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从香港税务机构(即香港税务局)办理「商业登记证」。

除「商业登记证」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必须从公司注册处申领「公司注册证明书」。

在外地成立,但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必须在设立营业地点后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香港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

网上申请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一般最快可在1小时内办妥。

香港税项概览按《税务条例》征收的税款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中国内地和香港所得税合作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中国内地和香港所得税合作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中国 内地 ( 以下 简称 “ 内地 ” 和香 港 特别 行 政 区 ( ) 以下 简称 “ 港 ” 于 20 香 ) 0 6年 8月在 香港 正 式
签署的《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 的安排》 以下简称《 ( 新安 排》 , )已于 20 07年 1 1日在内地执行。 《 月 ④ 新安排》 是对 19 年签署的《 98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以下简称《 ( 安排》 的一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 ) 安排》 目的在于配合 的
港缴付利得 税 , 只有 在香 港产 生或得 自香港 的个 人受 雇 收入 才须 在 香 港缴 付 薪俸 税 。然 而何谓 也
“ 生或得 自香港 ”针对 不 同的所 得项 目, 产 , 香港 《 务条 例》 税 规定 了不 同 的判 断标 准 。 当然 , 由于实
践 中纳税人 的个案 情况 存在 较大 差异 , 因此 , 管存在 以上 的判断标 准 , 尽 它们 也 只是 基本标 准 , 具有 相 当大的适 用弹性 , 香港 税务 局还会 根据 个案 的特殊情 况决定是 否 征税 。 ①
n 0 7 5 . ls n 1 1 1 . a . 1 1 6 6 fe/ 6 8 3 6 p 1 i
② 尽管 O C E D在其 20 00年《 向全球税 收合 作 : 面 认定和消除 有害税 收实践 的进展》 的报告 中没有将 香港列为
避税 港 , 是 在 国 际 税 收 筹 划 实 践 中 香 港 一 直 占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 见 R yR ht ,B s ne ai a Txt n 但 o oa i a/ It nt nl aai , g c r o o
21 00年第 2期 ( 第 18期 ) 总 9

中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新旧版本对比及我国税务机关应对措施

中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新旧版本对比及我国税务机关应对措施

中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新旧版本对比及我国税务机关应对措施2006年12月30日随着CEPA的实施,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各项合作交流日趋紧密,两地之间的资本流动也日益频繁,对双方的收益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两地的高度关注。

虽然内地和香港曾在1998年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下称“旧安排”),但只规定了原则性的问题,缺乏比较具体的指引,而且涵盖范围较窄,没有明确对股息、利息等间接所得的征税问题,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更好地界定税收征管权限,推动两地经贸往来,2006年8月21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新安排”),将于2007年开始生效。

新安排受到两地尤其是香港各界的热烈欢迎,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本文试图通过对新旧安排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同时结合内地与澳门特区所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下称“中澳安排”)进行比较分析,探求新安排的税收意义和内地税务机关的应对措施。

一、内容比较新安排的内容与中澳安排基本一致,都是在经济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范本(OECD Model)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常设机构”一条均是采用联合国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范本(UN Model)。

但中澳安排参照旧版OECD Model仍保留“独立个人劳务”和“教师和研究人员”两条,新安排则略去这两条内容。

与仅有7条21款的旧安排相比,新安排共有27条88款,不仅对原有的“居民”、“营业利润”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还新增了“不动产所得”等13条内容,涵盖了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范围更广,内容更规范具体。

二、差异分析及其意义1、有变化的条款分析适用税种方面,“个人入息课税”在香港其实并非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指当个人有利得、薪俸、物业多种来源的所得时,纳税人可以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汇总纳税,从而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课税方式。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

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进一步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二、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安排》中清单(见附件1)所列举的经营范围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中外中”架构下企业分红的税务考量

“中外中”架构下企业分红的税务考量

【摘要】随着国内外税收监管要求的趋严趋细,“中外中”架构的跨国企业需统筹考虑税务架构的运营成本和风险管理,通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认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等方式,合理优化股息分红的税负水平。

同时做好后续合规管理,在加强税务风险防控的同时,实现税务管理的规范高效。

【关键词】税务架构;股息分红;税收协定待遇【中图分类号】F812.42;F276.1;F275.4一、“中外中”架构的形成原因二十一世纪初期,为充分运用香港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快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少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将主要资产划转至境外持股平台,形成了境内集团总部通过香港、BVI和开曼等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 “中外中”股权架构。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推进,为更好地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越来越多的中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外离岸群岛(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现金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将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注入壳公司,并以境外壳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吸引境外战略投资者,搭建国际融资平台,“中外中”的股权架构趋于普遍。

二、监管环境趋细趋严从国内税务监管环境来看,随着“金税四期”和“千户集团风险管理”等监管举措陆续实施,税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遵从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境内集团总部而言,由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同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从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来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推动各国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方式、税款分配等不断完善,跨国企业面临着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挑战,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日趋复杂。

国际经验对海南自贸港税收体系构建的启示

国际经验对海南自贸港税收体系构建的启示

国际经验对海南自贸港税收体系构建的启示毛巧奕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海口海南 570203摘要:税收制度安排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核心和重要支撑。

为提高国际竞争力,海南自贸港在税制的设计及税收的管理上需要与国际接轨及趋同。

纵览全球,鹿特丹、迪拜、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作为典型的自由贸易港,其税收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海南自贸港;税收体系构建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2)17-0063-0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和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是核心任务。

税收制度作为公共治理政策的组成部分和政府宏观条款的重要工具,税收新体系的建立无疑将会是自贸港成功的重要一环。

海南作为全岛开放的深化改革试验区,其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独特战略定位决定了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无法完全沿用既有税收制度或全盘复制以往国内自贸区的税收体系。

纵览全球,鹿特丹、迪拜、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作为典型的自由贸易港,其税收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国际经验启示溯源自由贸易港,视线要转向遥远的1547年,意大利热那亚湾的雷格亨港被定名为世界上第一个自由贸易港。

这个从事单一转口贸易的对外港口是自由贸易港的1.0版本。

其后的数百年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汹涌浪潮,从欧洲到全世界,100多个自由贸易港和2000多个自由贸易区蓬勃发展。

自由贸易港紧跟时代的步伐,出现了“工商型”“旅游、购物型”的2.0和“综合型”的3.0版本。

自由贸易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实现了投资便利自由、资金流动自由、货物进出自由、人员往来自由、数据流动自由,是更高甚至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

鹿特丹、迪拜、新加坡、中国香港在全球范围内,是比较成功的四个世界级自由贸易港。

尽管功能定位与经济特征各有不同,但总体而言,上述成功的自贸港普遍采取聚焦目标产业,简化税种、降低税率和便利征管的税收政策和体制设计。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享受退休金政策?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享受退休金政策?

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享受退休金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待遇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退休金政策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港澳同胞来说,是否能够享受内地的退休金政策也备受关注。

那么,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否享受退休金政策呢?下面将一一解答这个问题。

一、港澳同胞在内地的退休金政策存在差异在政策执行层面上,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的退休金政策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同的缴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内地居民需要在特定的年龄段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而港澳同胞则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来满足条件。

2.不同的计算方法:内地居民的退休金计算采用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乘积来计算,而港澳同胞则按照一定比例获得退休金,与缴费年限无关。

3.不同的支付方式:内地居民的退休金通常以月份计发,而港澳同胞则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存在这些差异,但内地对于港澳同胞的退休金政策已经有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保障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

二、港澳同胞在内地可以享受一些退休金待遇虽然港澳同胞在内地与内地居民的退休金政策存在差异,但是港澳同胞在内地是可以享受一些退休金待遇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参保:港澳同胞在内地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2.享受增值服务:港澳同胞作为外地人员,也可以享受内地提供的一些增值服务,如享受医疗服务、购房补贴等。

3.享受个税优惠:港澳同胞在内地工作并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港澳同胞个税优惠政策,减轻个人税负。

三、加强政策沟通与合作促进制度一体化为了进一步促进港澳同胞在内地的退休金政策制度一体化,需要加强政策沟通和合作。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政策宣传: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港澳同胞了解内地的退休金政策,并及时了解政策变化。

2.提供更多便利条件:为港澳同胞提供便利的办理退休金手续的条件,节约他们的时间和精力。

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 准为成人每人 350 元,证件有效期 10 年;儿童每人 230 元,证件
有效期 5 年。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 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执行,每年将根据汇率 变化情况,评估调整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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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罕见病药品按附件 2 确定税号。 特此公告。 附件:1. 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 2. 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一批)税号修正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0 号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 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 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 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期以上(不含 1 年)至 5 年期以下(不 含 5 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 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 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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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在内地发展的税务安排2019年6月24日随着新的内地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法的全面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以及香港《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于2018/19课税年度的生效,在内地工作的港人无论是其内地个税,还是香港薪俸税,都将迎来更切身的变化。

本报告将就以上个税/薪俸税的变化对在内地工作的港人的影响一一探讨。

内地个税新税法实施后,港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包括个人全球征税的宽免是否会延续、90天(根据旧内地个税法)或183天(根据中港税务安排)的免税待遇会否发生变化、其他的优惠政策(如特定情况下按天数分摊的计税方法、外籍个人免税津补贴、奖金及股权激励的优惠算法1)是否继续适用。

要解答以上的问题,首先要判定该港人是内地税法定义中的有住所还是无住所个人,以及是税收居民或是非居民。

1.内地个税法中的有住所和无住所、居民和非居民的定义有住所和无住所有无“住所”对个税意义重大。

有住所个人为税务居民且在内地有全球征税的义务,其所有收入,无论是在境内或境外取得,皆需要在内地征税。

无住所个人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内地)征税,并若符合新税法下的个人全球征税的宽免要求(即“六年规则”)则不需就全球收入在内地征税。

在个税法中,“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并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

在内地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而习惯性居住指的是纳税人通常居住在内地,即使需要去海外短期学习,工作,探亲或旅行后都会回到中国的原居住地。

以上关于“住所”的定义在新旧税法中是一致的。

而根据在2019年4月由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公布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中更是明确地说明了“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内地)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以上说明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港人在内地投资买楼的疑虑,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

若港人全家移居至内地居住或与内地配偶结婚后安家在内地,这情况便更为复杂。

因此,在判定是否为内地个税法中有“住所“的个人的时候,需要每个个案独立分析,有时也需与内地税务局进行协商。

1奖金及股权激励的优惠算法比较复杂,港人及企业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本文将不详细讨论。

居民和非居民以上提到有住所个人为税务居民个人。

对于无住所个人,判断其是否税务居民将根据此人在有关公历年是否在内地居住满183日而定。

值得留意的是,在2019年3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简称“34号公告”)对判定无住所个人在内地居住天数有新的规定,即无住所个人在适用内地法,需要以其在中国内地居住天数为判定依据时,其在境内停留当天不满24小时的(即由当天0时至当天24时),均不再计入中国内地居住天数。

有住所和无住所、居民和非居民的关系以下表格进一步归纳了上述概念的关系。

* 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 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华纳税义务的判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及相关税收协议条款等综合分析确定。

2.若港人为无住所且非居民个人(即当年在内地居住不满183日),其内地个税的安排90天的免税待遇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比起旧税法中“停留”90天的规定更加宽松也更容易满足。

若港人星期一往内地公干至星期五回港,在旧税法下停留天数为5天,而在新税法下居住天数仅为3天(因往返两日均在内地停留不满24小时,不作1居住天计算),这对于经常往返内地,特别是在华南地区工作当天往返香港的港人是个利好因素。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若港人每日往返内地和香港,便不需要在内地缴税?请注意,除了满足天数的条件外,享受90天的免税待遇也需要同时满足仅在境外任职,工资薪金由境外公司支付并负担的条件。

而当境外公司个人在内地停留超过一定天数或履行某些职责的时候,境外的公司有机会因此而被认定为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从而不但使90日的免税待遇不再适用,也使该境外公司纳在内地的企业税税网之中。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将个人和公司的法规一并研究。

按天数分摊(“破天”)计税方法的变化现时很多港人在内地的工作安排为中港两地双重任职,或只在香港任职但需要不时因公往内地工作。

针对此类人士,旧税法下计税先计算当月境内外收入(即香港加内地收入的总和)的应纳税额,然后再按照其内地工作时间分摊其实际应缴税额,即“先计税,后分摊(税额)”。

新税法对该计税方法有所更新,改为先按照内地工作时间分摊其应税收入,再计算应纳税额,即“先分摊(收入),后计税”。

由于内地与香港一样使用累进式税率,此方法由于先将应税收入降低,适用税率也有可能相应减低,从而比起旧的算法,可更大地减轻港人在内地的税负。

请注意,计算内地“工作”天数的时候,与上述“居住”天数不同,在内地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0.5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具体请参考以下计算公式:例:假设非居民港人4月份内地工作期间为15天,其当月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按照新旧税法规定计算比较如下:由上例可见,新的“破天”计税方法比旧方法的所算出的应纳税额更低。

3.若港人为无住所且居民个人(即当年在内地居住满183日),其内地个税的安排六年规则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可根据“六年规则”,即从2019年起,可享受六年的宽免政策,在此六年间不会在内地产生全球纳税义务。

而在六年期间任何一年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超过30天,便可“清零”重新开始计算“六年”。

从新旧税法衔接的角度,无论个人此前在内地居住情况如何,2019年都将作为新税法下“六年”期间的第一年进行计算。

从新税法的适用要求来看,税收宽免从5年变为6年,以及保留单次离境超过30天便可“清零”的条件,总体来说有利于港人避免因为在内地工作而使其香港或外地个人收入纳入到内地税网之中。

以下图示更加直观地展示了“六年规则”是如何界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5年就算该个人在内地居住满183天,虽然2025年的收入需要在内地全球纳税,但只要满足单次离境超过30日的条件,从下一年开始仍可清零重新计算“六年”。

按天数分摊(“破天”)的计税方法变化对于中港两地双重任职,或只在香港任职但需要不时因公往内地工作的港人,“破天”的计税方法依然适用。

具体请参考以下计算公式:无住所个人免税津补贴政策无住所的港人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仍可依法享受外籍个人免税津补贴项目(或新税法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二选其一)。

2022年起,如港人为税务居民,则可继续享受新税法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下图所示:4.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3月发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简称“31号文”)。

31号文确定了港澳大湾区的广东省9市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方向,即在2019年至2023年间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而该补贴也是免征个税的。

现时相关执行细则包括人才认定和补贴方法正待出台。

而原横琴、前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废止。

香港薪俸税5.香港《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对于在内地工作港人的影响根据现行的香港《税务条例》,若受聘于香港企业的个人频繁往返内地工作,但在某课税年度访港日数多于60天并在香港有提供服务,便不符合在香港薪俸税个人报税表申请“60天全额豁免”全部受雇收入。

在2018/19课税年度以前,此种情况的个人可以根据其在内地已申报并缴纳个税的收入以及其在内地的工作天数在香港申请双重课税宽免,以减轻双重征税的情况。

从2018/19课税年度开始,《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生效。

双重课税宽免对与香港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地区不再适用。

因此,上述情况的个人需要根据中港税收安排在香港申请税收抵免。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税收抵免的前提是该个人有香港税收居民的资格。

因此,若港人频繁往返内地工作(或甚至为了方便工作,已经把家搬到内地居住),则有机会影响或使其丧失香港税收居民的资格而不能在香港申请税收抵免。

即无论内地就该个人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如有境外职责)征收个税,此人在香港的受雇收入都会被全额征税。

如果此人同时不符合在内地就香港已缴薪俸税申请内地个税税收抵免的资格,则此人有可能会被双重课税。

这也是内地与香港双边税局需要进行沟通并协调解决机制的事项。

总结在内地新税法下,内地税收居民的判定、内地居住天数的计算、税收宽免“六年规则”以及不同情形的计税方法等变化,对于在内地工作的港人的税收影响相当明显,其个税处理的难度也大大提高,不易把握。

附录四归纳了无住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个税处理上的不同,但针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及操作方式,港人及企业应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而香港税务条例的修订也或使港人在港根据在内地已缴个税而申请宽免/抵免薪俸税的复杂程度有所提高。

在需要的时候,港人及企业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优化其税务安排的同时,提高税务合规水平,减少税务风险。

附录一新个税税率表附录二在内地“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的比较附录三无住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个税处理对比***本报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委聘的顾问公司拟备,并根据适用于本报告发布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常解释和应用而准备的。

本局未有就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作出核实,亦不会就报告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上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

由于税务法律法规不时变化,而该等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且可能适用于本报告,因此,无法保证该等变化不会对本报告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局及顾问公司不会就本报告日期之后发生的法律应用或解释的最新发展对报告内容作出任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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