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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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必备条款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基本要求是: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并应当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的主体要合格。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前,必须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的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是非法
行为,所签合同无效。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体经营户,其经营活动都不得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如,汽车、钢材、有色金属等生产资料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物资部门或经营部门经销。又如,彩色电视机国家规定专营管理。凡超越上述有关规定所签合同无效。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有:产品名称、产品技术标准、数量和计量方法、产品价格、交(提)货期限、产品包装标准、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提)货地点、验收方法、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等。
(一)产品名称。应署全名,注明商标与牌号、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写清楚。例如与上海联合毛纺公司签订1万件羊毛衫的购销合同,除写产品名称羊毛衫外,还应写明是联合牌、纯新羊毛,90号、95号、100号、105号、110号、115号规格各若干件,其中颜色、款式也应具体写清。又如,与上海电熨斗厂签订电熨斗购销合同,就要写明电熨斗、红心牌、
开启式调温型YKI—300、50赫兹、220伏、300瓦、400瓦、500瓦、1000瓦各若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标明了对产品质量要求,它既是供方安排生产的依据,也是需方验收的标准,一旦发生纠纷,也是判定质量责任的尺度,因此技术标准条款必须在合同中签写准确清楚。
确定技术标准的原则是:凡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而有专业标准的(部标),按专业标准(部标)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名称、代号和编号。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而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要求、样机、样品执行。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成套产品,俣同中应规定对附件的要求,对其中必须经过安装、运转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条件和时间。
(三)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产品的数量包括产品的总量和分批交
货中每一批的数量,产品数量计量方法应按照国务院1984年颁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统一规定的计量标准、方法执行。如果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量应明确规定。机电产品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和安装、修理工具应明确规定。成套设备应明确配套范围,并列出成套供应清单。(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应明确约定包装标准,必须符合储运安全要求,并应明确印制运输标志。
包装物由谁供应,是否回收,都应明确。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专用码头)。目前我国采取的交货方法主要有:供方负责退货、供方代办运输、需方自提等方式,双方采用什么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方法涉及到合同的履行,也涉及到风险责任的转移,因此对这一条款应予重视。实行代办运输时,应征得需方同意确定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交接时凭封印还是凭现状,合同中也应用明确。
(六)接货单位或接货人,提货单位或提货人。接货单位(接货人)
或提货单位(提货人)可以是需方,也可能是第三方,为应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以免造成失误。
(七)交货期限或提货期限。交(退)货期限能够按日、按旬规定的,应按日按旬规定;有困难的,可按月按季规定。生产周期超过1年的产品,可以由双方商定交(退)货期限。
(八)产品的验收方法,包括对产品数量的清点和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清点数量可以全部清点或部分清点。质量检验可以全部检验或抽样检验,检验可以分为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破坏性检验等。
(九)产品的价格。合同中关于价格条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分别依照目前实行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格执行。对所试制产品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双方可协商按约定暂定价格签约,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双方按最后商定价格结算”,或“按物价部门批准价格结算”。
(十)结算方法。应按照1988年8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结算办法签约。
(十一)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
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至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需方“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确良%至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至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严肃地履行合同,有利于在发生纠纷归分清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写明,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并采取何种方式加以解决,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如果当事人在上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所列条款之外还有需要商定的事项,例如,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或签证,可写在这一条款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