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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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程序

一、用地程序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2、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委托评估地价,拟订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附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5、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二、用地条件

招商引资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的,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4、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5、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三、用地提交的材料

1、用地申请。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位置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7、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8、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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