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助学贷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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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双学位学士学位论文
成绩
题目:高校助学贷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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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作者声明
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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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5)
1 我国助学贷款总述 (5)
1.1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特征 (5)
1.2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历程 (5)
2 我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6)
2.1 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6)
2.1.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缺陷 (6)
2.1.2 学生的诚信缺失 (7)
2.1.3 借款学生还款压力偏重 (7)
2.1.4 还款制度不合理 (7)
3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8)
3.1 建立合理的贷款管理制度 (8)
3.2 加强个人诚信建设 (8)
3.3 银行加强高校助学贷款的办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高校学生贷款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
1 我国助学贷款总述
1.1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特征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专门用于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银行贷款[1]。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随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高等教育收费制越来越被认可。为了使每一位大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国家不断大力推动助学贷款工作的发展。它不同于助学金、奖学金等其他资助方式,其资金均由商业银行自行筹集,还贷风险也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性贷款,但它与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也有明显差别,在制度的制定实施、放贷对象及风险控制上有其自身的鲜明特征。国家助学贷款鲜明特征是,政策性较强、资助对象及目的具有特定性、风险性较高[2]。
从内涵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制度是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以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所有参与者,反过来又被不断变化的实际决策再生出来。也就是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无形的特殊的,具有排他性,它面向的是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这一弱势群体,而不是人人都可以享用的措施[2]。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和经济优惠政策。这对于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助于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有力地推动了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为贫困学生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减轻了经济困难对弱势群体学生在入学、选择学校及专业方面的影响,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其根本出发点就是,实行科技兴国,让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继续学业。这也可以说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3]。
1.2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历程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都要经过一些挫折,要经过几番修改、更正、补充,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它才能一步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国家助学贷款亦是如此。这一政策自产生之日起,就几经波折,在摸索中不断完善,发展[4]。
我国自1987年首次出台学生助学贷款政策,至今已形成高校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等多类学生贷款方案并举的政策体系。目前,中国设立并实施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在内的高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贫困大学生入学后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问题。同时,中国高校也开设了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帮助贫困学子顺利入学[4]。
自试行以来,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4]。
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北京,上海等个城市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进
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工作。但是,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了尴尬局面。学生中申请的人数比预期的低的多,办理成功的更是寥寥无几。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中受挫。主要问题是在贷款担保和风险责任上[2]。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除原来规定》的担保贷款形式外,增加了采取信用担保的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了贫困学生因无法提供担保人而无法获得贷款的问题,同时《意见》规定学校也不承担回收贷款风险责任,这两项政策的修改打破了影响、限制助学贷款的瓶颈之一[5]。
2001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召开了全国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在会议上,取消了“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所高校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承办助学贷款业务颁布了《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各高校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校的学生贷款工作,使国家助学贷款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相续完善建立,形成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局面[6]。
2006年7月,教育部在第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布,自1999年试行、2000年正式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经开展了7年。7年来,全国申请贷款累计总人数395.2万,银行审批人数240.5万,申请贷款累计总金额305.6亿元,银行审批金额201.4亿元。
在赞叹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以及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各地贷款学生因未能按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被告上法庭的现象屡见不鲜[7]。
2 我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2.1 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十余年来,在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上取得了积极成效,对推动高校的可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然而,在长期的推行与发展过程中,高校助学贷款在全国各地均遇到过难以克服的问题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贷款,无须任何的担保银行对贷款学生的信用状况评估难监管难,基于安全性的考虑要么不发放贷款,要么设计较高的申请门槛,加之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对恶意负债者的有效惩罚机制,尤其是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助学贷款存在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当务之急必须寻求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对策。只有这样,高校助学贷款业务才能成功运行,真正需要资助的扶困学生完成学业[5, 6]。
国家助学贷款涉及国家政策,银行,学校,学生四个主体,出现的问题也无非是来自于这几方面。所以如何找出这四个主体各自存在的问题,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得国家助学贷款能够摆脱尴尬局面,持续健康发展下去,是我们主要要解决的问题[7, 8]。
2.1.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缺陷
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法理基础并不牢固。首先,政府没有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高等教育负有法定的义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作为财政部、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出台并经国务院确认的制度,其合法效力在于国家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入,随着战略股东的引入,政府、人民银行、教育部门、银监部门都不能强制商业银行提供助学贷款。其次,助学贷款部分相关文件中一些提法的法理依据值得推敲。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主导、贴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也是一个促进公平的重大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