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一、机动车辆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条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应执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交通规则。司机及车辆应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行车证。

第二条只限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需经公司教培部考试检验合格发的岗位资格证和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每年进行两次检查,对驾驶人员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试。车辆不合格,不准行驶,考试不及格者,收回驾驶证。

第三条司机不准驾驶与执照规定不符合的车辆。

第四条开动前,应检查车辆各部状态。蓄电池液面应经常保持高出极板15毫米以上,但不得过满。试验刹车、方向盘、喇叭及方向指示器,各部良好后,方可开动。

第五条不准司机在过渡疲劳、患病或酒后驾驶车辆。

第六条行车时,必须关牢车门、车箱板。脚踏板及发动机盖板上禁止乘人。不准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七条在厂内行驶车速:叉车、电瓶车、农用车都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出入大门、转弯处、车间内、道口都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第八条行车中,前后两车间距:叉车不小于2米;农用车、电瓶车不小于20米,下坡时适当增加两米。

第九条会车前,应先看明来车、前方通路和交通情况,选择会车地点,靠道路右侧减速交会通过。交会时,要特别注意来车后面的行人、车等。

第十条厂内一般不准超车。如必须超车时,要先鸣喇叭,待前车让路后,只准从左边超越。超越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

第十一条装卸车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用起重机装卸时,司机必须拉紧手制动,挂上低速档离开车辆。

第十二条牵引机动车时,牵引绳的长度要适当,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被牵引的机动车要有正式驾驶员驾驶,制动、转向应灵活有效,喇叭音响宏亮,

夜间必须有灯光。

二、叉车安全驾驶规程

第十三条行车中,货叉离地高度应为200~300毫米,货叉上禁止站人。

第十四条叉车作业区域禁止闲人围观。在公路上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十五条叉车,铲车运行和作业时,应注意架空线路、管道和大门的高度。在叉运工件走行时,先将门架置于垂直或后倾位置,并设防止工件活动措施。

第十六条叉车在叉运时,两货叉必须摆均相等,不得偏载或单叉作业。叉运货物禁止急刹车。

三、电瓶车安全驾驶规程

第十七条严禁未停稳之前倒车。

第十八条司机下车前,必须切断电源,取下电锁上的钥匙,拉紧手制动。

第十九条车箱禁止载人。

四、存车(车间)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存车库(车间)严禁烟火。存车库(车间)应备有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对使用过的棉纱、破布、废油应分别存放在加盖的容器内,统一回收。

第二十二条车辆返厂,除油箱内的汽油、柴油外,应交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存车库(车间)内存放的车辆必须头朝外。存车库(车间)外的车辆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堵塞存车库(车间)门。

第二十四条存车库(车间)需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消防部门许可,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五条存车库(车间)内应有防寒、防冻设施。

五、充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充电机应有良好接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

第二十七条充电室内应通风良好。充电时,要开门窗或开动通风设备。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所有机械设备应与充电设备隔离。发电机铜头、碳刷不得接

触硫酸溶液。在未接好蓄电池端子前,严禁将电源合闸,以防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二十九条配制电解液时,应先装蒸馏水,然后缓慢倒入硫酸,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禁止将浓硫酸直接倒入蓄电池内。

第三十条中途停电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直流电源,然后关闭充电设备,防止反向充电。

第三十一条蓄电池端子,应使用夹子连结,必须紧固,以防产生火花。

第三十二条在充电过程中,要经常检查蓄电池壳盖透气孔,不得堵塞。电压和电解液比重应适当,温度不得超过45℃。

第三十三条严禁将金属工具放在蓄电池上。皮肤上溅上酸液时,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第三十四条配制好的电解液,装入新的或大修后的蓄电池内应静置8小时以上方可充电。充电后,经过放电,再充电,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备用蓄电池应定期充电,通气孔应保持畅通。

六、电工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必须遵照国家标准和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进行安装。

第三十七条电气设备检修,须按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

第三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须经安全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带电作业,必须坚持先停电后检修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在处理高压故障或进行试验时,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栅栏或拦绳,并悬挂明显的“危险”标志,并做好接地保护等设施。

第四十条变压器油、开关油,按规定周期取样化验,不合格的须处理合格后复用,做到节约用油。

第四十一条高压操作时,必须使用绝缘台、胶皮垫、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防护装置的绝缘情况,失效者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凡避雷管、避雷针、接地线均不可随意触动。

第四十三条凡避雷设施及接地设备,均应予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查,并按规定测试合格。

第四十四条凡是安全装置(负荷维电器等)都应定期检查与试验。

第四十五条凡电气仪器、仪表、都应当不潮、不湿、不热、不受外界磁场和电场干扰,并有专人保管,定期校验。

第四十六条对保险丝、断电器等安全装置,严禁随意加工改变原状。

第四十七条电气机械及器具在未判明“确实无电”前,应一律以带电状态处理,不可忽视。

第四十八条不要绝对相信电气机械设备之绝缘(如;钢丝钳上的胶柄绝缘、线的线皮等),因绝缘物长期遇湿或热等,绝缘老化,耐力降低,应随时警惕。

第四十九条连续停电与送电,必须只能由一人指挥,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第五十条机床照明和工作场所的照明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如有困难须使用高压者,必须保证绝缘良好,并经常派人检查。

第五十一条所有开闭器(无保护的刀型开闭器)必须在安装时安装保护木箱,否则,不准使用。

第五十二条上杆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穿胶鞋。保险带、踏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上杆作业:

(1)精神不正常者;

(2)患病未愈合;

(3)饮酒后不足4小时者(未反映出醉状);

(4)有高血压者;

(5)有心脏病患者;

(6)其他不能上杆作业者。

第五十三条所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和挂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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