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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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1.1.1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 ,是指除道路
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
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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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4)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发》出台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工业机动车辆指的是叉 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TSG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丁 涛
宁夏机电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提纲
一、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引用标准
四、规程正文
五、结束语
场(厂)内专用机动Leabharlann Baidu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1.1.3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a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 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在制定区域内行驶,以电动机、内燃机或二者交替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 架线的6座以上(含6座)、23座以下(含23座)的非封闭型乘用车辆。该型车是以休闲、观 光、游览为主要设计用途,适合在旅游风景区、综合社区、步行街等制定区域运行的车辆。
• 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1、监管范围
•叉车使用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 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叉车使用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 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2)2003年《特种设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后
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未将厂内机 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国质检锅[2004] 31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厂内机动车辆,也不再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 3 鉴于此,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监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保 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4 国质检锅[2003] 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 17日实行。“厂内机动车辆” 包括: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装载机、挖掘机、 挖掘装载机、铲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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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 数的活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2)产品本质安全
缺少设计范围:对观光车(观光列车)设备选型、结构强度、制动性能、 安全防护、性能试验等方面要求不完善。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场(厂)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使用安全管理
制度建设不完善,管理不到位:
☛ 缺少对使用环境的要求(流动作业) ☛ 与机动车混用,道路的管理 ☛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培训不够
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几经过调整,监管 方式,产品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场(厂)的现状 使用登记:71万台。 制造单位:528家,进口备案162家。 其中,叉车156家。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373家。 • • • • 流动性 频繁性 危险性 事故多发性
1、监管范围
2.1.2 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2.1.2.2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限速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 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35个(含20和35); --限人数(含限车头座位数、限车厢节数、限每节座位 数)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限行驶坡度 •接下页
2.1.2.1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限速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限人数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限行驶坡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 、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2、场(厂)车的现状
3、场(厂)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本规程制定过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2)2003年《特种设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前
1、1995年4月7日,劳动部发[1995]161号文《厂内机动车辆安 全管理规定》,首次将厂内机动车辆列入了安全监察。
2、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令《特种 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厂 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之一”
3质监局锅发[2001] 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的通知》,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其中厂内机动车辆包括:轮 式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 类、方向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其他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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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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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1.1.3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续) b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 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 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2.1 .1.2机动工业车辆 •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 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 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防爆叉车不单独发许可证,为叉车的防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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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规程制定过程 本规程的定位
✔解决当前监察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用于厂车的设计,制造 使用,检验各环节基本安全要求
✔紧急立法,根据实施情况,完善为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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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厘清场车监管范围 2、提高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3、强化使用安全管理 4、明确检验项目要求 5、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3)2009年《特种设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纳入特种设备 监管。 国质检特 [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1月14日。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 旅 游观光车辆。其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包括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进 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4 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2.1.4.1用语的含义
• 改造:是指改变原场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
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场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 门架 mast • 用来搬运载荷的货叉架或由数对运动立柱中之一对在固定立柱上进行滑动的框架结 构件。 • 自行式工业车辆:至少有3个车轮,并带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轮式车辆(不包括那些 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设计用来搬运、牵引、推顶、起升、堆垛或在货架装载一 种货物,并由一个操作者控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场(厂)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监管范围和边界
参数范围:观光车的速度、载客人数等,观光列车的参数; 产品范围:假借观光车名义,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高尔夫球车、中巴车在 景区作为观光车使用;观光车的定义不清;商业综合体中的小型观光列车 的监管;叉车的品种(防爆叉车。 ) 改造、修理许可:全国不统一,缺少定义。 交叉管理:厂车上道路的监管。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列车: •由一辆观光车与一节或多节车厢的组合,其使用区域与观光车相同。 观光列车为观光车的 一种特殊形式。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2 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4)检验
☛ 检验项目和内容不适用 ☛ 缺少观光车辆型式实验的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场(厂)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各方主体责任
☛需要细化,法和条例。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各方责任。 ☛改造时,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租赁时,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
因此,迫切需要提出厂车各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 为场 车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综上:限定观光车辆的技术参数,排除不在监管范 围内的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1)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 (2)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 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2 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2.1.2.2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7)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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