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太原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第九章附则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规划治理,保障都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太原市都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治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要紧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差不多原则,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应当按照都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不或建设项目,能够由市规划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和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1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1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太原市规划局二○○八年十一月一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晋祠天龙山景区、崛围山景区、双塔景区、晋阳湖景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其他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测绘、规划和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使用第七条本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附表一参照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尚无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要求编制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划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要求。
第十条旧城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为主要目的,严格控制非居住建筑用地改居住用地,着重增加配套的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在文庙片区、钟鼓楼片区、城西水系、龙潭公园、拱极门片区、精营街片区、督军府片区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并且拟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拟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范围内的,应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拟调整用地性质与原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且经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地计算规则和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太原市规划局印制二○○四年八月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 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版本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太原市规划局印制二○○四年八月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0]5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91014)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管理,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包括不锈钢园区、综改示范区)范围内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外围(包括保温层、围护性及装饰性玻璃幕墙)水平投影面积。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地率的计算)绿地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八条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条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记入容积率1、特殊地形建筑,形成既有地下、又有地上建筑的空间。
只有一个方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 米时,以高出1.5米边的长度* 结构层高高度计算的值计入容积率。
两个方向及以上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 米时,以高出1.5米外墙的长度占外墙总长度的比值*该层空间建筑面积的值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当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间的距离)超过2.2米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未超过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正文:----------------------------------------------------------------------------------------------------------------------------------------------------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让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精神,现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有关办法制定如下:一、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原出让合同、新的规划调整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下列方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经公开确定的评估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上会集体决策、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地价评估,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部分不再计算和退还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附件1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太原市规划局印制二○○四年八月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 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_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03)
1 总则 (1)2 建筑日照标准 (1)3 建筑间距 (2)4 建筑退让 (6)5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10)5.1 容积率 (10)5.2 建筑密度 (12)5.3 绿地率 (13)5.4 建筑高度 (14)6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 (15)7 附则 (16)附录A 名词解释 (17)附录B 太原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20)附录C 容积率计算规则 (27)附录D 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2)附录E 绿地率计算规则 (33)附录F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36)123 示意图1示意图2a为山墙b≥3m且a2≤b时,山墙为a1b<3m时,山墙为a= a1+a2注:当多(低)层住宅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相对关系建筑间距(M)类别平行或重叠成夹角≤45°垂直或重叠成夹角>45°并列错位不重叠不开窗或单侧开居室窗双侧均开居室窗低层对低层12(15)10(12) 4.5 69且水平距离≥3 多层对低层多层对多层20 13(15) 6 94 示意图4建筑高度H(米)、建筑层数(H 为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间距Lx(米)21<H ≤36且不大于11层3636<H≤57且不大于18层4557<H ≤100且不大于33层 50100<H ≤15050+(H-100)×20%注: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5注:南侧为现状住宅建筑时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非住宅建筑 高度(M ) 建筑间距 住宅 (M ) 建筑高度(M )H ≤12 12<H ≤24 24<H ≤60 60<H ≤100H ≤21 10(15) 20 20 20 21<H ≤57 10(15) 20 30 30 57<H ≤10010(15)2030406 较低建筑高度(米)H ≤12 12<H≤2424<H ≤6060<H≤100 建筑间距(米)60.6 H且≥10.5 H 且≥200.4 H 且≥30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条例
(三)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平行 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垂 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当两栋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其最小间距(Lx)不应小 于 9 米且水平距离(Ln)不应小于 6 米;(表三) 4、当两栋建筑错位重叠布置时,重叠部分(a)大于 6 米时, 重叠部分按照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重叠部分(a)小于 6 米时,重
第七条 高(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中高)层与高(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照表四规定控制:
表四
示意图 4
建筑高度 H(米) (H 为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
最小间距 Lx(米)
21<H≤36
Lx≥36
36<H≤54
Lx≥45
54<H≤100
区(指已有住宅建筑改造建设的地区)不应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 建筑高度的 1.3 倍,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54 倍,同时南侧为多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0 米,南侧为低 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
朝向为其他方向时,其建筑间距应当按照表一不同方位间距 折减系数换算。
—4—
叠部分间距(Lx)不应小于 15 米。(表三)
表三
方位角
示意图 3
错位不重叠
错位重叠
(四)多(低)层住宅山墙间距的规定控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9 米;山墙均
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山墙面不应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太原市规划局印制二○○四年八月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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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