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发〔2020〕13号平果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果县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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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发〔2020〕13号平果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果县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百色市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果县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果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7日

平果县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广西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百色市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时间: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为4个月。

(二)禁渔范围:平果县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三)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釆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五位一体、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禁止捕捞江鱼和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厉打击电、炸、毒、地笼和灯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捕捞行为,及时清除江中张网、刺网、地笼、灯光诱捕鱼等捕捞渔具,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江

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实施方案

(一)准备阶段(3月1日以前)

1.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禁渔期制度的领导,我局成立平果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禁渔工作的组织协调,组长由平果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平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黄红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平果县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陆志亮同志担任,成员包括12个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及平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渔港监督中队所有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渔港监督中队,黄祥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平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渔港监督中队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禁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制定方案。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提高政治,积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地区禁渔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压实管理职责。

3.宣传发动。各地要把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做为实施禁渔期制度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一是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泛宣传内陆水域禁渔制度;二是立即组织人员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水上停泊点、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发放宣传单(手册)、出动宣传车(船)巡回广播、宣传新禁渔期制度;三是明确告知渔民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做好渔船停船封网宣传动员工作;四是对市场售鱼摊点和经营出售河鱼的各类经营户开展宣传,在禁渔区或者禁渔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禁渔宣传工作中,工作人员还要注意及时向渔民通报疫情进展、普及健康知识,使广大渔民群众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教育渔民群众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吃熟食等健康生活习惯,引导渔民群众提高我保护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聚餐、不串门、不聚众聊天,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为内陆水域禁渔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4.落实船主主体责任。结合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将实施禁渔期制度纳入渔船管理,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增加禁渔内容,确保船主带头遵守禁渔期制度。

5.完善渔船禁渔档案。组织力量深入沿江渔区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和停泊点,做好禁渔渔船登记,完善渔船禁渔档案,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6.设置禁渔标识。制作树立固定的“禁渔区”标志识,在县与县辖区交界处或重要区域设置固定的“禁渔区”标志识,“禁渔区”标志识按照自治区要求规格制作,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识清楚。已制作标识的,要检查标识情况,发现损坏的要及时维修。

7.加强检查与指导,强化执法保障。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船艇运行经费。平果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渔港监督中队要立足于抓早、抓实,加强检查与指导,在2月29日以前,对本管辖内陆水域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停止捕捞作业、封存网具。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严格监督检查。主动加强与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生态保护等部门协作联动,完善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巡航执法行动,强化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渔政执法力量在禁渔区域中常态化存在。特别是禁渔期首日,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渔船集中停泊点、鱼类产卵场水域、水利枢纽上下游以及省、市、县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加大集贸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劳务、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渔护渔的积极性。要深化“扫黑除恶”工作成效,积极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要主动联系检察部门,对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生态赔偿制度。对违反禁渔规定的渔船要在媒体上曝光,抓住反面典型,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2.同步开展执法行动。3月1日禁渔期首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本辖区水域开展1次水上执法行动。

3.加强安全管理。禁渔期间,在渔村、渔港、码头、水上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

4.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举报人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渔期间,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略)。

5.切实做好服务。禁渔期间,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防控疫情指挥部,始终把渔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确实解决渔民生活困难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发烧、咳嗽或有其他症状的疑似渔民要立即向当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6.加强信息报送。禁渔期间,注意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逐级向上报告。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30日至7月15日)。

禁渔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材料于7月5日前报送到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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