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的基本自由与劳工权利保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24卷 第 3期 2010年 6 月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JOURNA L OF CH I NA I N ST I TU TE O F I NDU STR I A L RELAT I ON S
V o1 24 N o 3 Jun 2010
欧盟法的基本自由与劳工权利保护
王贵勤 , 陈步雷 , 周贤日
*
一个具有高度一体化经济空间的共同市场。在这 个经济空间内 , 应保证商品、劳动力、服务业和 资本能够自 由流动。这个 经济 空间 就是 内部 市 场。内部市场的 特征或者说关键要素就是商品、 劳动力、服务业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所以, 这四 项自由被称为欧共体的四项基本自由。正如基本 自由的内容 指向, 利。 商品贸易自由扩大了就业领域。商品流通自 由规定于 欧共体条约 第 23 条至第 31条 , 构 成关税同盟的基础。它禁止在成员国之间对商品 的流通数量加以限制, 所以, 商品流通自由意味 着商品能够在欧共体内部市场中不受阻碍地、并 能得到成员国保护的流通。 ! 商品 ∀ 的概念包含 两层意思 : 一是商品需在成员国生产或加工 , 二
#
执行条款 , 需要成员国的立法转化。如果一个国 家出于某种因素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就难免使 欧盟法的相关条文在其国内流于形式。四项基本 自由直接适用于个人, 得到了各成员国的承认和 执行。一方面 , 成员国是欧盟法的制定者, 条约 的条款为其 所制定 并当 然为 其所 接受 ; 另一 方 面, 依照 ! 约定必须遵守 ∀ 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 成员国作为 条约缔 约方 , 有义 务遵 守条 约的 规 定。事实上, 没有任何成员国官方对四项基本自 由直接适用于个人问题提出疑问 , 实只存在于学术界。 成员国不仅采取主动措施保证欧洲公民的四 项基本自由, 其承认还表现在其国内的司法判例 上。如德国宪法法院曾在 进一步一体化 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 条约与德国基本法一致性 、 关于德国与欧盟的 等一系列文献中, 多次强调个人 的政治角色地位, 保护欧洲公民的个人权利。 再次 , 欧洲法院对劳工权的司法保护维护了 基本自由的效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 , 在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拥有决定性权力。具体 在四项基本自由直接适用于个人问题上, 自 1962 年 van Gend 案以后 , 到 1990 年的 De lh aize 案 , 1993 年的 Bosm an 案 , 2000年的 Angonese 案 , 等 等, 欧洲法院作了大量判决 , 明确表示, 基本自 由在个人之间具有直接效力。这些判决涉及到四 项基本自由的各个方面 , 是四项基本自由直接适 用于个人最权威的结论 , 也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 的法律义务。当然, 成员国出于公共安全和大众 利益的考虑, 会在欧盟法许可的范围内, 对上述 基本自由加以限制。这是基本自由适用的例外 , 本文不多赘述。 三、 劳工保护与基本自由的社会价值 1 基本自由的实用价值 欧盟法规定的基本自由不是空中楼阁, 而是 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很好的实用价值 , 表 现在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首先是对人的适用。基本自由的落脚点是人 的自由。什么人能享有这种自由呢 ? 在欧洲法的 意义上, ! 个人 ∀ 系相对于成员国而言。个人亦 即私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欧盟内部
欧洲的各种障碍, 加强各成员国经济的联结 , 保 证协调发展, 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盟基础。 条约 第 2 条规定, 欧盟的目标是 : ( 1) 通过建
立一个没有内部界线的区域空间 , 通过加强经济 和社会的团结一致 , 通过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 ,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提高就业率, 以达到协 调和持久的发展。 ( 2) 通过实行欧洲公民制度加 强和保护成员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 3) 保持和 进一步发展作为自由、安全和权利空间的欧盟 , 以与针对人员自由流动的犯罪作斗争 , 等等。条 约的中心内容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 , 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 实现商品、人员、服 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1991 年 12 月 9- 10 日第 46 届欧洲共同体首 脑会议签署的 特条约 ( 包括 欧洲联盟条约 即 马斯特里赫 和 的修订 , 欧洲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 罗马条约
政治联盟条 约 ) , 是对
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 了目标与步骤, 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 规定 , 在欧盟内部要求实
现资本的自由流通 , 真正实现统一市场, 并使经 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 ;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 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 形成 共同的经济政策。 基本自由目标和欧盟目标的实现 , 关键因素 是个人, 因为这些目标都和人联系在一起。在实 现这一目标 的过程 中, 对 劳工 权的 保障 至关 重 要。劳工权能够促进实现基本自由的目标, 为欧 盟目标的实现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和物质资源基
#
欧盟法劳工权利保护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 08YYA 007 。
按照欧洲法院的规定 , 商品是指所有能够移动的、有价值的并因 此能够在 成员国之 间进行贸 易的物 , 即动 产。另外比 如艺术
品、医疗辅助用品、电力、天然气以至可回收的垃圾 , 都属于此处商品的范围。但是非法性质的物如毒品和假币等不能称为 ! 商品 ∀。
∃ 6∃
王贵 勤 , 陈步 雷 , 周贤 日 : 欧盟 法的基本自由与劳工权利保护
流、商品的生产 和交 易都 需要资 产的 投入 和运 作。但在这个过程中 , 对劳动力的需求扩大了劳 动者的就业范围 , 为就业率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人员流动自由保证了劳动力的跨地 区迁徙。 依据 欧共体条约 第 39 条 : 劳动力是依靠劳 动并由此取得报酬的人。欧洲法院认为 , 实施有 效的、真正的行动的人符合劳动者的特征 , 而被 视为辅助性的、不重要的、小规模的活动的人在 一定条件下也是劳动者。按照 欧共体条约 第 17 条的规定, 所有符合条件的欧共体成员国公民 及其家庭成员, 以及流亡者和无国籍者 , 都有可 能成为 ! 劳动力 ∀, 中断学业 的学生、零工以及 # 职业运动员也属于劳动力范畴。 劳动力迁徙自 由 , 就是允许上述劳动力在各成员国内自由地寻 求工作 , 并且不因其国籍的不同而在寻职过程中 及在工资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待 遇。也就是说, 成员国不得歧视他国劳动力 , 应 保证其具有与本国劳动力相同的权利。 服务贸易自由增加了工作选择机会。服务业 流动自由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另一种形式。服务 业 , 或称商 业服 务, 是指 非商品 性质 的企 业行 为。它的标志是 , 该服务业的拥有者比较固定地 在某个地方从事某种服务 , 以获取经济利润。服 务业流动自由是指欧盟成员国通过立法或其他形 式 , 保证欧盟公民不受不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限 制 , 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自由从事服务业的行为。 资本流动自由提供了物质保障。资本的流通 是资本在成员国之间 , 或在一成员国与一非欧盟 成员的第三国之间规范性的财产投资。投资资本 不仅有物的形式 , 如不动产, 也可以是金钱的形 式 , 如货币、有价证券等。人们有投资 的自由, 有不投资的自由 , 也有投资多少的自由。在支付 手段上有选择支票、信用证、转账以及货币种类 等的自由。但不论如何, 资本的流通自由能够创 造或扩大就业机会, 给劳动者带来更大的职业选 择空间。 2007年 12月 12 日在法 国斯特拉斯堡签署、 颁布并于次日经 里斯本条约 确认的 欧盟基 本权利宪章 , 进一步规范了自由权利及其保护 途径, 使欧盟法的基本自由内容有了新的发展。 二 、劳工权促进基本自由的发展
# 是商品若由第三国进口必须合法化。 在商品的
欧共体条约
的这一规定 ,
直接或间接地从 多方面保 护了劳 动者的 劳动 权
自由流通中, 企业主自然起着主导作用, 因为物
[ 收稿日期 ] 2010- 04 - 20 [ 作者简介 ] 王贵勤 ( 1963% ), 男 , 安徽阜阳人 , 法学博士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副教授 , 主 要从事国际法研 究 ; 陈步雷 ( 1967% ) , 男 , 安徽宿州人 , 法学博士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 主要从事社会法研究 ; 周贤日 ( 1972% ), 男 , 广东 陆丰人 , 法学博士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劳动法研究。 [ 基金项目 ] 本文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
S 45
W arnecke, K oord in ierend es A rbeitsf rderungsrecht und Freiz g igkeit , B aden - Bad en 1995 ,
∃ 7∃
第三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 年 6 月
来自百度文库
础。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使得富裕劳动力能 够不受阻碍地向劳动力缺乏地区转移, 使得企业 家轻松自如地在其认为合适的地区投资 , 如此最 大限度地利用了人力、物力资源 , 从而促进了欧 盟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2 劳工权促进基本自由的完善 对劳工权的保障能够促进基本自由的完善。 首先, 保护劳工权利符合欧盟法的规定。从 实体法角度讲, 欧盟法分为基础法 ( pri m ary law ) 和派生法 ( secondary law ) 两大类。基础法是指 创设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的基础性条约及其附 件 , 以及对其修改和补充的国际条约。派生法指 欧盟机构在欧盟条约授权范围内颁布的条例、指 令、决定等的总称。就基础法而言, 对劳工权利 的保护符合其规定, 如 欧共体条约 第 12 条 规定, 欧共体条约清楚地认识到对基本自由的注 意 , 禁止任何基 于国籍的歧视。 欧共体 条约 第 39 条规定 , 在共同体内劳动力迁徙自由应得 到保证。 欧洲联盟条约 第 6 条规定 , 欧洲联 盟以基本自由原则为基础。这些规定说明了欧盟 对基本自由的重视。作为欧盟宪法条约的 里斯 本条约 , 在序言部分就 规定了人权、自由、平 等的法治理念。而就派生法而言 , 这种保护也符 合其规定。依 照 欧共 体条 约 第 249 条, 条 例、指令、建议、意见等属于辅助法律 ; 条例可 直接适用于个人 ; 指令一般只适用于成员国, 但 欧洲法院认为其对个人也有直接效力; 建议和意 见的适用对象也可以是个人。如 1968 年第 1612 号条例规定 , 罗马条约 第 39 条劳动力迁徙自 由直接适用于个人 , 1971 年第 1408 号条例又对 此作了肯定。 1998 年第 2679 号条例规定, 个人 ! 在商品流通自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 ∀ 应得到迅 速、有效 的补 偿。 1973 年 第 148 号 指令、 1977 年第 249 号指令、 1989 年第 552 号指令都对服务 业流动自由直接适用于个人作了规定。 1988 年第 361号指令、 1991年第 308 号指令及 1997 年第 5 号指令对资本流通自由直接适用于个人也作了明 确规定。 其次, 成员国在劳工权的保护过程中加强了 对基本自由的认识。欧盟法中的自执行条款在各 成员国自动生效并在实践中得到适用, 但对非自
( 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 北京
[摘
1 1 2
*
100048 ; 2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广州
510631)
要 ] 欧盟法规定的基本自由包括共同市场内的商品流通自由、劳动力迁徙自由、服务业流通 自由和资 本流动
自由四个部分 , 可以直接适用 于欧盟国家的公民。这种规定为欧盟范围内劳工权 的保护提供 了全面、深入 的法律保 障 , 并赋予国际人权保护 新的思想内涵。同时 , 对劳工权的保 护促进 了基本自 由的完 善。欧盟 法基本自 由对中 国劳工 权利 保护也有一定的借鉴 意义。 [ 关键词 ] 欧盟法 ; 基本自由 ; 劳工权利 [ 中图分类号 ] D411 9 [ 文 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673- 2375 ( 2010) 03- 0006- 05
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必要手段, 是人类生 存的基础。同时 , 劳动也是劳动者实现自身价值 的唯一途径。在欧盟 , 劳动权利始终被作为人权 的重要内容而受到特别关注。对欧洲公民而言, 劳动不仅推动了社会进步, 也是改进和完善社会 保障体系的前提。在欧盟发展过程中, 标志着欧 共体内部统一市场的商品贸易自由、人员流动自 由、服务贸易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等四大基本自 由 , 作为欧洲整合的行为规则 , 体现了对劳工权 全面、深入的法律保护, 影响深远。 一 、基本自由对劳工权的多角度保护 欧盟法规定的基本自由共有四项: 共同市场 内的商品流通自由、劳动力迁徙自由、服务业流 通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这四项自由被称为基本 自由, 是由其在欧共体的重要性决定的。欧洲共 同体由欧洲经济共同体演化而来 , 对欧共体成员 国的经济整合起着指导作用。欧共体的首要目标 之一就是保证其成员国国内高水平的就业率、稳 定的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这就需要建立
#
基本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 是在社会发 展过程中产生并随之不断发展完善的。在基本自 由保障劳动者工作的权利、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 条件同时 , 劳工权也丰富和发展了基本自由。 1 劳工权符合基本自由的目标 基本自由的目标是共 同市场的一体化建设 , 这个目标也是欧共体和欧盟目标的一部分。 1958 年 1月 1日生效的 罗马条约 标志着欧洲经济 罗 共同体的正式成立, 即正式确定建立一个共同市 场的总目标。这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步骤。 马条约 在序言中强调它的目标是消除可能分裂 罗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