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评法新旧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旧法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旧法对照表本文档旨在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新旧法条,并提供简明的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 旧法:第一章总则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等内容。
- 新法:第一章总则引入了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估和管理的重要性,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 旧法: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等内容。
- 新法: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增加了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权利。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旧法: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包括了报告编制方法和评估标准等内容。
- 新法: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引入了对评价机构的要求,并明确了报告的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 旧法: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包括了评价文件的备案和监督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 新法: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增加了对评价文件公示和监督的要求,并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 新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旧法:第六章附则包括了对旧法的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 新法:第六章附则增加了对新法的宣传和培训的要求,并规定了新法的实施日期。
以上对比仅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部分内容,旨在提供一个对新旧法的简要概述。
请读者参考官方出版的最新法律文本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新旧环保法对比
公众参与差异
加强公众参与
01
新环保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强化了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
的监督和举报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02
新环保法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保障
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03
新环保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要求
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管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总结词
影响较小、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详细描述
新环保法对农业产业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它强调了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性,鼓励采用环保、绿色的农 业生产方式,这对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服务业影响
总结词
影响不明显、促进绿色服务发展。
VS
详细描述
新环保法对服务业的影响并不明显,但它 强调了发展绿色服务的重要性,鼓励企业 采用环保、节能的服务方式,这对推动我 国服务业的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旧环保法主要内容
旧环保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 量、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等。
新环保法背景及概述
新环保法出台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国家出台了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主要内容
新环保法在旧环保法的基础上,加强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和广度,规定了更为严格 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
能源结构调整
新环保法将促进企业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 源的使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政府监管效果
01
02
03
监管力度加强
新环保法赋予了政府更多 的监管权力,政府将加强 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管, 确保企业遵守新环保法。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新旧环评法解读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
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
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
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
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保护政策新(2022年)旧版(2023年)详细对比
环境保护政策新(2022年)旧版(2023年)详
细对比
目标
本文档旨在对比2022年和2023年的环境保护政策,分析其之间的差异和改变。
背景
环境保护是全球所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政府不断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政策,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自然资源。
新版环境保护政策(2022年)
- 强化环境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环境监管机构的效能。
- 推动绿色发展: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支持绿色技术和创新。
- 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破坏,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旧版环境保护政策(2023年)
- 加强环境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环境管理,推进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
- 促进可持续发展: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循环经济,减少环境
污染。
- 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保护,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
对比分析
1. 强化环境监管vs. 加强环境治理:新版政策更注重监管力度,旧版政策则更强调治理手段。
2. 推动绿色发展 vs. 促进可持续发展:新版政策注重绿色技术
和创新,旧版政策则更关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加强生态保护 vs. 改善生态环境:两个版本都强调生态保护
和生态文明建设,但旧版政策更强调生态修复。
结论
2022年和2023年的环境保护政策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整
体上都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重点可
能会有所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挑战。
环评新旧《总纲》对照及学习体会
新旧《总纲》对照及学习体会旧版新版学习体会条目条文内容条目条文内容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FIJ2.1-2011 )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简化了建设项目与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和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内容:——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删除了附录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一一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新增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工程分析部分增加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增加了环境影响不可行结论的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12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次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5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8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9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0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新旧环保法对比
34
34
6 )环境承载能力预警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无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35
35
7 )环境监测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 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臵,建立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 (点)的设臵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 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 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5
15
基本国策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 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本国策。 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 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 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 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 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 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 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保护法》 (修订)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1
1
主要内容
一、修订的背景 二、修订的内容 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2
2
一、修订背景
修订的特点:现实的针对性、未来的前瞻性、权利义 务的均衡性。 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 (周生贤)
3
3
《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于1979年
新旧环保法对比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加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来加强管理,与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加罚。
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a 按日连续计罚:惩罚力度按日放大。
b 连带法律责任:借助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监管方、排污企业、第三方的责任到人
(3) 加权:赋予环保部门更多权力。
(4) 激励: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与政府负责人考核挂钩。
(5) 信息公开:撬动全民力量。
对污染企业施加舆情压力:要求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公开污染与环境状况: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6) 补缺。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新《环保法》中补足了部分原有环保法中的部分监管漏洞。
《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新旧技术导则对比》
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新旧技术导则对比一、旧版本导则存在的局限性1、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原《导则》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它建设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对声环境质量要求较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需要安静的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居住区等需要建设,对这些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往往需要考虑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原《导则》对此并未提出相应的方法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对区域开发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原《导则》也未予以考虑。
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施工噪声逐渐成为城市生活中重要的噪声污染源,成为人们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虽然受影响居民不断投诉,环保执法部门也认真执法,但这些污染源却依然声声不息,不绝于耳,已经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如何治理这些施工噪声源,原《导则》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2、预测方法和国际标准存在差距1996 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声学,户外声传播的衰减,第二部分—计算方法》(ISO9623-2,1996),1998 年我国声学标准委员会据此制定了《户外声传播衰减第二部分一般计算方法》(GB/T17247.2)。
由于原《导则》颁布时间早于上述标准,其中的某些预测方法,未能采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新研究成果,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难与国际接轨。
例如:地面吸收衰减、林带衰减等均与国际标准有较大差距,影响了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3、公路、铁路、机场噪声预测模式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实际需用原《导则》缺少对有关市区内道路交通噪声影响预测等特殊问题的考虑,例如交叉路口和城市高架道路、高架轻轨的噪声预测,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反射等,致使预测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
又如机场噪声预测模式,只给出了斜距和WECPNL 的计算公式,未能给出其它相关的计算公式和要求,无法满足实际预测的需要。
4、缺乏对预测声源参数的规范要求声源数据的确定是噪声预测正确与否的关键,原《导则》提出可采用类比数据,并推荐了声源参数的一些严格的测量方法,如《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及准工程法》(GB3767-83)、《容积式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GB4980-85)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新旧导则对比
其他部分实质内容差别不大,主要是提法上有差 异; 新导则新增了生态调查、预测-评价方法,对附录 进行了调整; 更加专注于生态问题,强调了间接和累积影响, 便于理解,可操作性更强。
修编内容——结论
重点提出:从生态影响及生态恢复、补偿等方 面,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提出结论与建议。
小结
差别较大的部分:
评价等级 评价范围 图件要求
生物多样性评价法; 海洋生态调查方法 生物多样性评价法; (GB/T 12763.9-2007) ) 海洋及水生生物资源影响 评价法; 水库渔业资源调查方法 评价法; (SL 167-96) 土壤侵蚀预测方法 )
新导则
仅关注生态问题 包括区域生态背景调查和区域主要 生态问题调查,并按不同工作等级 给出具体调查内容
评价
拓宽了评价获取的数据来源,从生 2级以上项目评价要在生态 态系统、生态因子、区域主要生态 制图的基础上进行,3级必 问题等三个层面提出评价要求;要 须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求更为严格和规范;对不同等级提 出基础图件和推荐图件。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与 ) 生态影响( 生态影响(HJ 19-2011)差别浅析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评中心
2011.5.3
导则简介
废止
修编内容——适用范围
旧导则 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矿业、农 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 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 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 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 新导则
建设项目、区域开 发和规划环评
修编内容——术语和定义
旧导则 新导则
生态影响、直接、间 接、累积生态影响; 生态监测;特殊、重 要生态敏感区和一般 区域
新旧环评法对比
新旧环评法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主要对比如下: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3、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4、取消行业预审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5、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6、“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原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最高为二十万元,现在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三次修订的区别
环境影响评价法三次修订的区别
近期修改的内容是:
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3、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4、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5、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原因:2016年第一次修改只是微调,此次修改是重点,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等,详情可查看“新旧《环评法》对比解读”政府报告。
新修订《环评法》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1、提高了处罚额度。
未批先建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一条在今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里面就出现了,相当激进的创新。
如果是大型建设项目,投资1个亿,上限就可以罚款500万,但计算基础没有明确。
2、调整细化了部分条款。
罚款后面是「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句话是和新《环保法》相匹配,把原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去掉了,不再设置责令补办的缓冲期。
3、简化了部分流程,去掉了水土保持的水行政部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改为备案制。
去掉了一些历史遗留条款,主要是「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这种,市场经济时代已经不再区分该项目审批部门了。
这两年环境行业情况不太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整体经济形势下滑造成新项目减少,环评是项目建设的必备环节,也是非常清晰的经济风向标。
二是环评单位脱钩的工作还在继续推进。
新旧环保法对比
2013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二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全面修改
“修订草案”三审
2013年10月,法律委员会提请三审 三审稿与二审稿相比:全面修改
9
9
“修订草案”四审通过
2014年4月21日下午, 法律委员会提请四审
4月22日上午,张德江 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
10
10
第四十二条(修改)
第四十四条(新增) 第四十五条(新增)
41
41
序号
内容
条目 第四十二条(新增) 第五十五条(新增) 第四十三条(修改) 第四十七条(新增) 第四十二条(新增)
42
(4)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5) 公布排污信息 (6) 缴纳排污费 (7)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民诉法第55条
27
5 )相关部门
序号 内容 条目
(1) 教育部门
(2) 财政、税收、价格管理部门 (3) 法院
第九条(新增)
第二十一条(新增) 第二十二条(新增) 第五十八条(新增)
(4) 任免机构、监察机构等
第六十七条(新增)
6 )其他组织
内容 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 新闻媒体 条目 第九条(新增)
改变传统方式 体现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公民的权利、义务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日 相关部门 其他组织
22
22
1 )公民权利
序号 内容 条目 第五十三条 (新增)
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 (1) 护的权利 (2) 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 (3) 保障公民参与权:编制环评报告征 求公众意见,报告书全文公开
新旧环保法对比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制定相关法 律法规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国际环保趋势的影响
国际上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需要与国际接轨,加 强环保法治建设。
社会公众对环保的期望
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期望不断提高,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法 来满足公众需求。
旧环保法主要内容
07
结论与展望
对比总结与启示
法律法规更完善
新环保法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完善,加强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环保标准更严格
新环保法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对企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治理要求更高,促进了企 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公众参与度更高
新环保法强调了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性,加强了公众对环保事务的监督和参与,形成了全 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务。
新环保法主要内容
强化政府责任
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责任 ,要求政府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保监管,推动环保工作 落实。
完善环保制度
新环保法对环保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包括环境影响评 价、排污许可、生态保护红线等制度,为环保工作提供了 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企业自律
新环保法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环保意识,减少污 染排放,承担环保社会责任。
对清洁能源行业影响
发展机遇
新环保法提倡清洁能源的使用,为清洁能源行业提供了更广阔的 市场和发展机遇。
政策支持
政府将加大对清洁能源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资金补贴、税 收优惠等措施,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技术创新
清洁能源行业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 成本,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环保要求。
新环评修改前后对比(一) (1)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前后对比(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修改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改后: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改前: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删去第三十二条。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修改前: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后: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 新旧版对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新旧版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新旧版对比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对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应运而生。
一、新旧版对比:新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较于旧版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变化?1.考虑到环境限制因素的增加。
旧版对环境因素的考虑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项目落实阶段,而新版则开始关注项目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更全面地考虑到环境的限制因素。
2.加强了环境风险评估。
新版对环境风险评估的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求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还需要对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3.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社会责任。
新版对公众参与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更高,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与公众进行广泛交流,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论述新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在提升环境保护效果方面的优势1.更全面地考虑环境因素。
新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较于旧版更全面地考虑到项目施工前期的环境影响,从而在源头上更好地控制环境污染。
2.加强环境风险评估。
新版对环境风险评估更为重视,这有利于项目单位更加全面地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
3.促进公众参与和社会责任。
新版要求更多地和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这不仅有利于获取更多的环境信息和意见,还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增强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
三、结语通过对新旧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新版在考虑环境因素、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以及促进公众参与和社会责任方面有了重大的变化和提升。
这些变化有助于提高项目的环境保护效果,减少环境污染和损害,并更好地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我们必须充分遵守新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减少环境影响,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新法变化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新法变化
摘要:
I.引言
- 介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的背景和重要性
II.新法变化概述
- 修改名称和适用范围
- 新增和修改行政处罚种类
- 调整行政处罚程序
III.新增和修改的行政处罚种类
- 介绍新增和修改的行政处罚种类,如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IV.行政处罚程序的调整
- 介绍行政处罚程序的调整,如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方面的变化
V.对新法的评价和展望
- 分析新法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影响和效果
- 展望未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发展方向
正文: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法规,其修订备受关注。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于2023 年7 月1 日起施行,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
首先,新法对名称和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将原来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等领域。
这使得新法能够更全面地覆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其次,新法对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新增和修改。
例如,新增了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种类;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种类进行了调整。
这将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再者,新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调整。
如扩大听证范围,明确法制审核范围,缩短办案期限等。
这些调整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体来看,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优化,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原内容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原内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原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
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原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原内容为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
(原内容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
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
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
(八)删去第三十二条。
(原内容为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原内容为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