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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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环评法解读

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

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是对原《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环评的调整。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注]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响应和细化。

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重点: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不再有“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杜绝了企业之前“先上马项目,后补办环评”的侥幸心理。新环评法中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对新《环保法》的响应和细化,规定了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给了环保执法单位充分的执法权。

4.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注]

注: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新环评法明确了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将原环评法中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环保部门(并非环评审批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5.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是“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再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

个处罚区间,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情况,以此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

重点: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也就是说,除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之外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在停止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然而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对于企业来讲,经济损失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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