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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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10〕59号)
时间:2011.01.25
关于发布《铁路接触网作业车
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机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铁道部制定了《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
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以下简称“接触网作业车”)细则所称维修是指铁路接触网作业车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整车大修)。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其维修企业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证。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对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申请人应具有申证产品的完整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并编制了相应的检修和生产流程文件;
(三)《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四)维修样车通过相关试验和质量鉴定;
(五)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具有能够满足维修生产要求,并保证维修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中高级专业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技术操作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于员工总数的1%;
(七)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
(八)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
(十)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已维修或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维修地点。
第七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
(三)产品图样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2);
(六)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3);
(七)接触网作业车修理技术规范;
(八)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九)申请人已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维修产品含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品的维修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
第十一条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受理维修许可证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初审,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初审合格后,通知申请人进行样车的试修并进行试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鉴定。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相关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须有铁道部驻厂(局)验收部门参。
第四章维修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试修、试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颁发相应的维修合格证。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合格证的编号方法为:#####-×××-C-****,#####为铁路车辆种码(如铁路接触网放线车为TLFCW),×××为被许可人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表示许可证,****为维修许可证序列号。
第十四条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再次提出同一申请的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维修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取得的维修合格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被许可人,应提交原维修合格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维修许可:
(一)被许可人变更维修地点的;
(二)被许可人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三)被许可人停止维修相应车辆3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在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变更名称后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维修证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铁道部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依法对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维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企业情、维修技术报告等材料。经维修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验收部门验收合。
第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对被许可人提出警告,或暂停部分或全部接触网车维修,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后,被许可人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一)维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