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章程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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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廊坊市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一)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

(二)审议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其修改方案;

(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

跨区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选址;在廊坊市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对工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大型项目的选址;在廊坊市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内,对于绿化、工业、基础设施等属于强制性控制且性质不兼容的用地,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进行用地性质调整的项目选址。

道路红线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2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四)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要求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第五条对于已经市规委会审议但尚需进一步深化的规划方案,以及按第四条规定之外无需报市规委会审议的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议后,上报审批。

第二章市规委会的构成和设置

第六条市规委会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市规委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主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人大、市政协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廊坊市城乡规划局,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及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众意见,并连同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市规委会主任;

(四)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市政府的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评议,提供技术咨询和评议意见。

第三章委员

第九条市规委会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为政府相关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

第十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市规委会主任并商本人同意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受刑事处罚或因城乡规划建设或相关工作受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委员辞职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对所审议的城乡规划重大项目和所监督指导的实施方案相关背景资料、数据的知情权;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五)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二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委员会工作,维护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市规委会会议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适时召开,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报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确定召开

时间。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委员的2/3名。

第十四条根据市规委会审议内容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市规委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或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1年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议基本议事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就拟提请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对需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的项目,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内容,联系有关专家协调筹备会议。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的方案,需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按有关规定公示,并汇总整理意见。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审议项目简介、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和会议日程安排报市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协调筹备会议。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提前3天发送给各位委员。

(五)会议主持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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