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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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范文一: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3、采用招标或其他
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
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1、已不是业主;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