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律师对一个实习律师心得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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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律师对一个实习律师心得的解读
这篇文章字数不多,看样子更像是一个实习律师坐在一个老律师的对面,按照后者的叮嘱所作的笔记。文中列举的21一条,虽没有历史上那臭名昭著的21条的那么重于泰山,也不是什么金科玉律,但言简意赅,句句在理,不失为执业律师的经验之谈。微笑着一口气读完这21条,望屏沉思,竟勾笔者的一些记忆来。把这些记忆结合“水岸珈蓝”的21条写出来,算是对21条的解读吧。
先说这第1条: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搭眼一看,这算什么“金科玉律”?!起诉状答辩状都是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当然要交给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了。有必要这么郑重其事的当成经验总结吗?有!而且很有必要。我记得我的一位朋友刚刚独立执业的时候,就因为这件事,差点儿自摆乌龙。当时他代理一件好像是民间借贷的案子。原告找到了我的那个刚出道的律师朋友。身份证、借条等等的必要证据都有。律师马上就写好了起诉状。电话通知原告签名时,原告表示:我出差在外地,你帮我签吧,就签我的名字,反正大家都这么熟了,没问题的,等我出差回来了,我到你办公室再补签。说者斩钉截铁,话说出来也掷地有声。律师为了稳妥,还专门打电话给介绍这个当事人那个人,那个人也说,没事的,你帮他先签了吧,我和他很熟,等他回来再补签。加上当事人立案心急。律师就代替当事人签了名字。可是,案子到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来签收应诉材料。被告是一个很要面子的人。据说,被告声称,钱马上可以给,但被人告到法院,面子丢不起。说来也是个“很傻很天真”的借口。但问题是,那个原告撑不住劲了。一干子把矛头推到了律师那里。原告甚至跟被告解释:不是我想告你,是那个律师如何如何……不信你看起诉状,那上面根本就没有我的签名!后来,听说原被告一起来到律师所,找律师的麻烦。再后来,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有惊无险。当然,这只是为第1条注解的情形之一。更有些情况下,明明是当事人向律师陈述过的事实,因为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案子的审理结果对他有利还好,一旦不利,当事人往往把责任怪在律师的身上。因为没有签名,谁对谁错,到时候也就说不清了。
再说第2条: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当然,这对一个执业律师来说,显然是必要的。但这还远远不够。补充一点,算作本条的第二款吧:要在档案袋的封皮上仔细登记如下信息:当事人的资料——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案子的受理法院、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电话,各个机关的具体经办人或者书记员的电话,举证期限届满日、开庭日期、查封或者冻结财产的续保日等等。别小看这些信息,有了它,工作十分便利,工作效率不受影响。但没有这些,办起事来就没那么方便了,尤其是身在外地时,为了这样的信息,可能要多打几个电话才行。
第3条没有什么解读的,接下来说第4条: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
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想起了自己都觉得好笑,说出来恐怕也会贻笑大方。我刚开始执业时,就亲身感受过这样的尴尬。有次我代理一个在我那时看来已经很大很大的案子(其实标的也就无非是100多万)。因为第一次做这样的大案,心里未免没有什么底气。立案之前,我陪着当事人跑了几个地方,调查了一些证据,也同对方进行了几次的交涉,加强了一些证据。案子到了法院。过了很久,不见当事人与我联系。打电话给他,他支支吾吾,王顾左右而言他。打电话到法院,问案子的进展,法院的书记员一头雾水反问我: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吗?我说不是,是原告的代理人。书记员说不是啊,原告的代理人前几天刚刚收了开庭传票啊。这位书记员为了妥善起见,还专门查找了案卷,最后确切告诉我,原告换了律师。既然人家不满意自己,自己也是新出道的,我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打给这个当事人,就这么不了了之了。过了多年之后,这个当事人居然有一天想起了我。他因为另外的一件案子约我喝茶,想听听我的意见。那次,他告诉我,是法院的某某帮他介绍了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所以就……我对这位以前很有身份的当事人说,其实不便做过多的解释。执业这么多年,听到的、见到的,多了,也便见怪不怪了。还有一件事,发生在我的实习期间,我的老板的一件案子。我们当时代理一个在当地算是名气很大的陶企老板。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标的很小的案子,庭长亲自审理甚至亲自送达传票。后来,陶企老板直接跟这个庭长联系起来,搞得代理人形同虚设,被陶企老板废了武功不说,还连带着丢了几个客户。更有甚者,我在某市执业的律师同行说,在他们那里,当事人一般不请律师,就算请了律师,法官不熟的,能不能代理下去很难说。如此看来,这位实习律师有这样的先见之明,实在是幸甚。
对这第4条,需要补充的是,不但不要写上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电话,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说道财产保全,各地的法院做法又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对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工作做的细致些,对不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就粗糙些。可不要小看这一粗一细,后果可能截然不同。这时候,如果你写上了被告的电话,而你与法院又不熟悉,法院可以通知对方来收材料,在收材料的同时,向被告说明,你看,原告向我们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你有什么财产啊?填在这张表格上,供我们法院查封……除非被告真的对法律一无所知,否则让被告主动提供查封标的,可能性很小。
第6条: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条总结的好。我的经验是,不但要这样做,而且要写在与当事人的合同中。也就是说,在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注明,律师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只收取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提示当事人自己注意保管好证据的原件并在开庭是带至法庭供法院核对。当然,在律师与当事
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律师不可能不接触当事人的证据原件。甚至有的时候,当事人也确实把原件放在律师那里。比如说,证据材料很多,律师一时半会的还看不完,而证据的复印件又不是很清晰,或者不便于复印等等。这时候,我们通常的做法是:由经办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填写《证据原件交接清单》,像法院的证据材料清单一样,注明证据的名称、种类、份数、页数、特征等等内容。由当事人在提交人处签名,律师所在接收人处签名或者盖专用章。这样,既避免了当事人事后因为记忆错误而纠缠不清,也督促律师谨慎保管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增强律师的责任心。说到这里,我建议每个律师,或者至少没有律师所,都要备置专门的保险柜,专门用于存放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第7条: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很多教训,无须再试。这条也很好。我这两年就办理过两个因为律师见证失误而导致的赔偿案件。这两个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律师所赔偿当事人损失而结案。而此前最高院公布的上海的一个遗嘱见证的案子,也是判决律师所赔偿当事人。我记得好像是去年或者前年,有个脖子上挂着粗金链、留着光头、乍一看好像唱朋友啊朋友的那个臧天朔一样的当事人来到我的办公室。他说别人欠他一笔款,大概五六十万,因为他没有时间去收,叫一个朋友去收。说着他指了指他旁边的一个瘦瘦的男子。想当着律师的面写一份授权委托书,然后由律师做一份见证。我问他,欠你钱的那个人是哪里的?他说是南海桂城的。南海桂城距离我的办公室就十分钟的车程,距“臧天朔”的住处也无非是五六公里。这么近的距离?为何自己不去收,还要花钱委托别人去收,还要煞费苦心的来律师所做见证?这我就怀疑了。和同所的律师商量之后,我告诉“臧天朔”,见证可以,但我们按照非诉案件收费,五六十万的标的,要收5-15万的律师费。这么贵啊?“臧天朔”就说回去商量一下再说,再也没来了。所以,我的意见是,见证业务不是不可以做。但要慎重做。比如,一笔见证业务虽有风险,但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而且收费要狠。说白了,就算见证失误要赔偿,也要赔的值得。当然,对那些涉及银行的打包见证业务,因为有较大的量,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即使每笔业务收费三五百块,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一万笔就是三五百万,争还争不来呢,哪有不做的道理?
第8条只一个好字带过。现在说第9条: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这条涉及到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的问题。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先说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常变化无常。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律师会见之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说一套口供。等律师会见之后,嫌疑人可能又换了一套说法。别的不说,侦查机关肯定以为是律师“教的”。如果没有及时做会见笔录并要求嫌疑人签字按印,到时候有理说不清,遭遇职业报复,那麻烦就大了。当然,这笔录的好处远不止这些。比如它可以向嫌疑人的家属证明律师做了哪些工作,可以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