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装箱

班轮港口作业合同

【重庆公司】【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1年(化码/集装箱)字第号

集装箱班轮港口作业合同

编号:2011年(化码/集装箱)字第号

作业委托人: (简称:甲方)港口经营人: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为共同发展重庆集装箱运输事业,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集装箱(船舶)班轮靠离乙方码头进行装卸作业(含装拆箱作业、堆存保管及杂项作业)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集装箱班轮运输情况

1.1航线:长寿←→上海(长江沿线港口)

1.2集装箱规格:20英尺/40英尺

1.3作业地点:乙方码头

1.4发船时间:周班次、发班时间,甲、乙双方具体协商。

2、双方义务和责任

2.1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2.1.1甲方应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向港方发抵港预、确报。

2.1.2进口船舶应在抵港72小时前向港方提供集装箱作业的相关资料和作业要求(包括及时提供配、积载图表)。

2.1.3甲方应保证出口集装箱在船舶抵港前全部进港备妥,以免影响船舶装船正常作业。

2.1.4甲方应保证船舶按约定船期抵港,使之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并具备完好的装卸条件,随时做好装卸和开航的准备。

2.1.5甲方不得使用内贸集装箱装外贸货物,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1.6甲方应承担其隐瞒货物性质或瞒报货物重量(数量)而造成的责任,

如给乙方带来损失,乙方将向其追偿。

2.1.7甲方所代理和自有的集装箱在进入运输过程时(含港口作业过程)应投保运输险,乙方同属运输保险的受益人。

2.2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2.2.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配、积载图表及要求,合理安排泊位、人力和机械以保班为最高原则,保证在靠泊后按航班顺序依次安排甲方集装箱装卸作业(由于不可抗力、船方、货方等非港方原因影响除外),并保证船舶开航。

2.2.2未经甲方同意,甲方自备箱乙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2.3乙方应对甲方的箱、货在乙方中转与保管期间的安全负责。但因为不可抗力或箱、货本身的自然属性及合理的损耗或作业委托人和箱、货接收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免除责任。

3、港航交接

甲乙双方原则上在船边进行集装箱的交接,如需在其他地方办理交接,双方另行商定。

4、港口作业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4.1港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收费标准》执行。堆存费按《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港口堆存费收费标准》执行。杂项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按《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港口杂项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若港务物流集团(含重庆港九)集装箱作业收费标准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4.2其他杂项: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提供相关单证,经船舶代表签章,乙方凭此据开具相关收费票据向甲方财务部门结算。

4.3结算方式:

4.3.1上述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票结算。

4.3.2结算日期定为每月20日对账,若无异议,甲方应在五日内结清。若甲方逾期结清费用,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收取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若超过十日未结清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提出追偿。

5、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主动顺延。

6、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期限内,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在终止之日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期满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对方。

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双方应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8、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6页),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对合同内容严格保密。

甲方:乙方: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2010年月日 2010年月日

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收费标准

集装箱堆存费、货物堆存费收费标准

备注:

1、空箱、普通重箱进港堆存费均优惠三天,从第四天起计收;进口重箱超过

4天按累进方法计收,超过第七天,按第七天的标准计收。

2、冷藏重箱进港堆存4小时内按半天计收,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收。

3、危险品重箱按实际发生的天数累进方法计收,超过4天按第4天的标准计

收。

4、进口框架重箱堆存时间超过10天仍没有提运的应加收集装箱搬移费,集

装箱搬移费计费标准:495.00元/20英尺;743.00元/40英尺。

5、货物按W/M择大计费。

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杂项服务收费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