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充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公益战备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供电、信号线路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警报建设规划,组织警报网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按上级机关要求组织警报发放、试鸣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各县(市)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按人防警报详规,由建设单位在该项目所在地最高建筑顶层修建由人防办批准的防空警报设备房。
第六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安装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场地、位置和空间,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安装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设置在有关单位
的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在人防办指导下负责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条安装警报设施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原权属单位和取得权属单位应共同就警报设施及管理责任进行移交,并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通信、新闻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有义务为人民防空办公室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和警报试鸣做好宣传、公告工作。
第九条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对人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线路实施优先保障,对警报设施所需线路减免使用费;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十条人民防空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报警频率,不受干扰。
第十一条电业部门应优先保障警报设施平时与战时使用的线路架设和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因建设需要需拆迁警报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负责警报设施的恢复或重建;凡影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临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报告所属地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属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放或组
织试鸣,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用人民防空名义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四条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厂矿和企业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五条警报设施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充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南府发[1999]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