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1991]第2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6.05

【实施日期】1991.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1991]第22号 1991年6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战报警需要,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与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全市各单位和公民均有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的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防部门负责所辖地域警报设施的管理和整修的组织、检查工作,按市人防部门的部署组织本区(县)警报发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