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效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维护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安全可靠。
2. 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确保防空警报系统稳定运行。
3. 责任到人,分工协作,形成维护管理网络。
4. 科技创新,提高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三、维护管理职责1.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的建设和移交;2. 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技术指导;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维护管理内容1. 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1)定期检查设施外观,确保无锈蚀、损坏等现象;(2)检查供电线路、设备接地等安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可靠;(3)定期检查警报器、音响设备等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4)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施整洁美观。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定期检查:(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施外观、供电线路、设备接地、警报器、音响设备等;(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3)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防空警报设施的技术指导:(1)对使用单位进行防空警报设施操作培训,提高操作技能;(2)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设施损坏、安全事故或影响警报效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DB33_T 2207-2019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ICS 95.020P 18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07—2019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ivil air defense fixed alarm facility2019-07 -09发布2019- 08 -09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设计 (2)3.1 选址 (2)3.2 布局 (2)3.3 通信警报专用机房 (3)3.4 设备 (3)4 安装与调试 (3)4.1 安装 (4)4.2 调试 (4)5 验收 (4)6 维护 (5)6.1 一般要求 (5)6.2 维护内容及要求 (5)7 管理 (6)7.1 ID编码 (6)7.2 人员管理 (6)7.3 迁移、拆除和报废 (6)7.4 档案管理 (7)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信警报专用机房设计图 (9)附录B(资料性附录)人防警报设施安装情况登记表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人防警报设施情况登记表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修情况登记表 (13)附录E(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状况变更情况登记表 (14)附录F(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管理员变更登记表 (15)附录G(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周巡检登记表 (16)附录H (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月度维护登记表 (17)附录I(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季度测试登记表 (18)附录J(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年度(试鸣)检查登记表 (19)附录K(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迁移情况登记表 (20)附录L(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报废)情况登记表 (21)参考文献 (22)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传输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和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也是国家防灾减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规划应依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有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以市为单位,形成布局科学、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
第三章设置与安装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机关: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号:辽人防发[2009]2号发布日期:2009-2-24 生效日期:2009-2-2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防办: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将《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省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
省、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承担受监人防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监督,监督检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
第五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受监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二、检查受监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范围;三、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五、负责全省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六、参与省内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精品策划方案
(五)根据上级指示,及时组织发放防空或防灾的警报信号,保障警报通信畅通。
第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是国防战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应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平战兼容”的原则,保证警报设施反应灵敏、稳定可靠、常备不懈。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电动、电声音响警报器及其机座、防雨棚,终端控制盒,电源线路,集控线路及各种有线、无线控制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防办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级邮电部门和人防办共同负责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保障任务,发放防空警报时,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必须迅速、准确地接受、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正文:----------------------------------------------------------------------------------------------------------------------------------------------------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1998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
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
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益。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18•【字号】辽政发[1986]8号•【施行日期】1986.0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1月18日辽政发〔1986〕8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风、水、电、暖、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道路、地面伪装、管理房、防雨棚、挡土墙、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
城市建设、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每年要进行重点检查,市人防部门每年要在汛期前后和封冻前进行全面检查,区人防部门要按季度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
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市、区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已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公用人防工程没有经济收入的,其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解决,并实行定额包干。
第七条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参照人防战备施工人员入洞津贴标准,按在地下实际工作天数计发生活补助费。
此项经费,企业单位由福利基金解决,不得计入成本或者由营业外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由预算包干经费解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和堵塞人防工程的出入口。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坑道工程上方和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的山体上取土、采石。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9•【文号】国人防〔2014〕438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现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人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指导企业加强从业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和市场有序竞争,确保人防设施建设质量效能。
附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附件2)、人民防空警报设备(以下简称警报设备)(附件3)。
第三条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坚持服务战备、质量第一、市场调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授权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监管工作。
防空警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防护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完好无损,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2. 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警报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3. 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职责1. 国动办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
3.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设施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确保设施的质量,对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国动办备案。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4. 防空警报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拆除,应经国动办批准。
五、运行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发出警报。
2. 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警报信息的准确传递。
3. 防空警报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六、安全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七、监督检查1. 国动办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对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国动办。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全市鸣防空警报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系列活动方案
全市鸣防空警报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系列活动方案一、活动背景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是为了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提高人民防空意识,检验防空警报系统的可靠性。
今年,我们以“全市鸣防空警报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为主题,举办一系列活动,旨在营造浓厚的国防氛围,让市民深入了解人防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二、活动目标1.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2.检验防空警报系统的可靠性。
3.增强市民的自我防护能力。
4.营造浓厚的国防氛围。
三、活动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上午10:00至12:00四、活动地点全市范围内五、活动内容1.防空警报试鸣上午10:00,全市范围内鸣放防空警报,持续时间为3分钟。
通过试鸣,检验防空警报系统的可靠性,提高市民的防空意识。
2.防空警报宣传周在试鸣日前一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空警报宣传周活动。
通过悬挂宣传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人民防空知识,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
3.防空警报知识讲座邀请军事专家、人防部门负责人为市民进行防空警报知识讲座,内容包括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组成、作用、使用方法等,帮助市民了解防空警报的重要性。
4.防空警报演练组织部分市民参与防空警报演练,模拟战时情况,让市民亲身体验防空警报的作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防空警报主题征文活动以“全市鸣防空警报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为主题,开展征文活动,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表达自己对国防和人防的认识和感悟。
6.防空警报主题展览在市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举办防空警报主题展览,展示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历程、成果和未来规划。
7.防空警报宣传进社区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开展防空警报宣传活动,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解答市民关于防空警报的疑问。
六、活动组织1.成立活动筹备组,负责活动的整体策划、组织和协调。
2.各级人防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公安部门等共同参与,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10830【实施日期】 19910830【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
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
计划、建委、财政、城建、规划、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电业、电信、银行、公安、防疫、环保、物资和人防等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章名】第二章人防建设资金第五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多渠道、多来源筹措人防战备建设资金.地方自筹资金,我市每年按地方财力的1‰安排。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按税后积累的1%缴纳,由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本系统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1—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
我市采取统一收取“四项费用"的方式,以代替出义务工.收取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单位.“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四项费用"标准,按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5元收取.由区人防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也可委托税务等有关部门代收。
人防办警报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工作,确保警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警报信号的覆盖范围和传递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人民防空警报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警报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迅速、准确、有效地发出警报信号。
二、警报系统建设与管理第四条警报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警报信号的传输范围和覆盖人口。
第五条警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能够发出不同类型的警报信号,如空袭警报、火灾警报、地震警报等;(二)能够接收上级警报指令,并及时发出相应警报信号;(三)能够进行自检、故障报警和远程监控。
第六条警报系统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警报器应安装在明显、易于观察的位置,确保警报信号的传递范围;(二)警报器应采用高音质、高穿透力的设备,确保警报信号的清晰度;(三)警报系统应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确保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仍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警报系统维护与管理:(一)定期对警报器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二)定期对警报系统进行试鸣,检验其性能;(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警报系统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三、警报信号的使用与传递第八条警报信号的使用:(一)空袭警报:在接到上级空袭警报指令后,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提示市民采取防护措施;(二)火灾警报:在接到火灾警报指令后,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提醒市民注意消防安全;(三)地震警报:在接到地震警报指令后,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提醒市民采取避震措施。
第九条警报信号的传递:(一)警报信号通过警报器发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传播;(二)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警报信号的及时传递。
四、责任与奖惩第十条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警报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对在警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辽宁省人防实施细则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9月 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组成的人民防空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城建、财政、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民用地下工程建设与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补偿。
第五条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防空袭方案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
第六条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防护需要,并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
第八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上部分用地,属于国有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九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制度
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人防系统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对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保养、有效防范”的原则,确保人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条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责任明确、管理有序、工作规范、技术精湛、服务优质”的原则,确保人防设施维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防患于未然、预防于无事故、准备有事故、应对有事故”的原则,确保人防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条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信息共享、协同作战、快速响应、全面防控”的原则,确保人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高效协同。
第七条本制度由人防工程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实施后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人防工程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维护管理水平和效率,确保人防设施维持高效运行状态。
第二章维护管理机构第九条人防工程单位设立维护管理部门,负责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维护管理部门应设置维护管理主管,统筹协调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维护管理团队,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第十二条维护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维护管理工具和设备,确保维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维护管理人员的维护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录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情况,定期进行档案检查和整理。
第三章维护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制度,规范维护管理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单位应制定维护计划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内容、维护周期和维护方法,保证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单位应制定维护管理标准,要求维护管理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14日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14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
国家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人民防空行业协会发挥好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
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沈阳市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2]185号
沈阳市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正文:---------------------------------------------------------------------------------------------------------------------------------------------------- 沈阳市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2)185号1982年10月4日)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结合基本建设构筑的、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以及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防空地下室,均属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的保护,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建谁用谁保护的原则。
市、区主支干道、要点工事、居民掩体和中、小学的工事,由所在区负责;各机关、部队、大专院校、厂矿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事,由各单位负责;平战结合工事,由使用单位负责;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费用,社会工程由市解决,单位工程由单位解决,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解决,已利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解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
违反本规定者,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注意保护工程的防护能力。
凡有损工程安全的,须事先提出保护措施设计,并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确需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经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工程标准如数补建。
第七条严禁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倒垃圾、扔废物,排放废水、废气、废渣。
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工程出入口、通气孔。
违者,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根据情节予以惩处。
第八条参观人民防空工程,须经市或区、局人防部门批准。
外宾参观,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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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1991]第2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6.05
【实施日期】1991.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1991]第22号 1991年6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战报警需要,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与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
全市各单位和公民均有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的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防部门负责所辖地域警报设施的管理和整修的组织、检查工作,按市人防部门的部署组织本区(县)警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