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犯罪构成讲课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
(二)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 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
(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 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三、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将犯罪构成分为四大要件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因而形成犯罪构 成要件之间的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个构成要件 全部具备,才能说齐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 的内容,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 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 系和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 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这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条件)的整体,即由主 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所组成的犯 罪成立的体系。犯罪论体系(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上的 “犯罪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行为最终 评价为犯罪提供科学的标准。
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本节课研究的重 点。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犯罪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基本属性,其是犯罪 构成的基础,是抽象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2.区别:两者功能有所不同。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 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 他行为加以区别。 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么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 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 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 害结果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对象等 。 必备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等其他客观要件。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⒈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
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 是附着在犯罪对象上的。 2.区别: ⑴ 在决定犯罪性质上不同; ⑵ 是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上不同; ⑶ 是否受损害上不同; ⑷ 对犯罪进行分类不同;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主义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 ⒈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⒊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单一客体 复杂客体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危害社会的行 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表现方式:
①自身的动作 ②利用工具 ③利用动物 ④利用自然力 ⑤利用他人 2.不作为:应为而不为。分类: ①纯正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又可 以有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Biblioteka Baidu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⒈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会关系的整体。 ⒉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
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 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就是以同类客体进行分章的。 ⒊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所 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犯罪成立条件体系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第一层次的犯罪 要件(本体要件)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 图;第二层次的犯罪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为程序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通过合法辩护事由表现出来。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层次的结合形成了 英美法系犯罪成立理论的特点。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
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 和间接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 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后专门讲解)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构成体系相关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四、递进式犯罪构成的三阶层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可以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区分为犯罪
构成的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
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
(二)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 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
(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 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三、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将犯罪构成分为四大要件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因而形成犯罪构 成要件之间的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个构成要件 全部具备,才能说齐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 的内容,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 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 系和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 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这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条件)的整体,即由主 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所组成的犯 罪成立的体系。犯罪论体系(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上的 “犯罪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行为最终 评价为犯罪提供科学的标准。
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本节课研究的重 点。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犯罪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基本属性,其是犯罪 构成的基础,是抽象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2.区别:两者功能有所不同。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 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 他行为加以区别。 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么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 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 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 害结果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对象等 。 必备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等其他客观要件。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⒈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
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 是附着在犯罪对象上的。 2.区别: ⑴ 在决定犯罪性质上不同; ⑵ 是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上不同; ⑶ 是否受损害上不同; ⑷ 对犯罪进行分类不同;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主义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 ⒈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⒊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单一客体 复杂客体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危害社会的行 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表现方式:
①自身的动作 ②利用工具 ③利用动物 ④利用自然力 ⑤利用他人 2.不作为:应为而不为。分类: ①纯正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又可 以有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Biblioteka Baidu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⒈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会关系的整体。 ⒉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
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 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就是以同类客体进行分章的。 ⒊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所 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犯罪成立条件体系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第一层次的犯罪 要件(本体要件)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 图;第二层次的犯罪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为程序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通过合法辩护事由表现出来。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层次的结合形成了 英美法系犯罪成立理论的特点。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
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 和间接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 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后专门讲解)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构成体系相关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四、递进式犯罪构成的三阶层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可以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区分为犯罪
构成的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
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