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犯罪构成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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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
(二)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 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
(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 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三、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将犯罪构成分为四大要件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因而形成犯罪构 成要件之间的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个构成要件 全部具备,才能说齐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 的内容,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 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 系和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 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这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条件)的整体,即由主 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所组成的犯 罪成立的体系。犯罪论体系(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上的 “犯罪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行为最终 评价为犯罪提供科学的标准。
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本节课研究的重 点。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犯罪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基本属性,其是犯罪 构成的基础,是抽象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2.区别:两者功能有所不同。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 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 他行为加以区别。 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么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 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 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 害结果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对象等 。 必备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等其他客观要件。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⒈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
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 是附着在犯罪对象上的。 2.区别: ⑴ 在决定犯罪性质上不同; ⑵ 是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上不同; ⑶ 是否受损害上不同; ⑷ 对犯罪进行分类不同;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主义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 ⒈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⒊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单一客体 复杂客体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危害社会的行 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表现方式:
①自身的动作 ②利用工具 ③利用动物 ④利用自然力 ⑤利用他人 2.不作为:应为而不为。分类: ①纯正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又可 以有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Biblioteka Baidu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⒈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会关系的整体。 ⒉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
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 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就是以同类客体进行分章的。 ⒊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所 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犯罪成立条件体系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第一层次的犯罪 要件(本体要件)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 图;第二层次的犯罪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为程序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通过合法辩护事由表现出来。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层次的结合形成了 英美法系犯罪成立理论的特点。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
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 和间接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 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后专门讲解)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构成体系相关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四、递进式犯罪构成的三阶层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可以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区分为犯罪
构成的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
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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