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办发[ ]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
第五条新生中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
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南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如有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能够在入学时不迁入户口。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交费注册。未经准许,逾期半月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
(3)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条新学期开学时,在学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到所在系(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各系(院)开学后三天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纪律、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所在系(院)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批准材料存在有关系(院)办公室备查。
外出学习、听学术报告、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旷课,有事必须请假。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境)。
第十四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南京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有关晚婚年龄规定而要求结婚的研究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与所在系(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同等医疗待遇。休学半年内,普通奖学金照发;休学超过半年发给80%。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