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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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方案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工作,确保防汛安全,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和《关于做好中央补助县级抗旱服务队设备购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标准原则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专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潮、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及受灾群众的救助。
(一)按照防汛抗旱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由新区和管委会分级承担。区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工作由区防指负责,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解决;管委会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工作由管委会各自负责,所需资金各自解决。
(二)根据天津市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测算,新区共需定点集中储备价值约5698万元的防汛物资,用以保证防汛抢险需要(储备物资种类可根据地区实际调整)。按照防汛责任区域测算,区级需储备价值为5080万元的防汛抢险物资,开发区管委会需储备价值为143万元的防汛抢险物资,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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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需储备价值为98万元的防汛抢险物资,中心商务区管委会需储备价值为249万元的防汛抢险物资,临港经济区管委会需储备价值为128万元的防汛抢险物资,各管委会可根据发展实际增加储备数量。
(三)根据《关于做好中央补助县级抗旱服务队设备购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区应储备价值约600万元的抗旱设备(原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已完成购置储备任务)。
二、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方式
本着“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滨海新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工作采用常备物资为主、社会储备及防汛责任单位与群众备料为辅的方式进行。
(一)常备物资是为了保证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及时供应,各级防汛机构常年储备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常备物资由各级防汛机构直接管理,在抗洪抢险中直接运往抢险工地,发挥应急的作用。
(二)社会储备是为弥补常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不足,在商业、供销等流通企业和一些生产企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具体方法是防汛机构与经过考察的生产企业,签订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协议,指定代储具体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代储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保障防汛抗旱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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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物资的供应。
(三)防汛责任单位与群众备料主要是指集中在沿海、沿河的企事业单位、街、镇、村庄的自备物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凡是单位和群众个人自有、掌握的能够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物资均在此列。各级防汛机构要结合防汛任务大小和当地物资资源,采取汛前号料、备而不集、用后付款的方法,明确备料责任。
三、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安排
区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储备由区防指负责,管委会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由管委会各自负责,可按照储备定额分年度有计划地进行购置储备。
(一)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因需储数量较大,综合考虑财政能力、物资使用几率等因素,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工作采取常备物资与社会储备及防汛责任单位与群众备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级常备物资储备量采用最低的常备物资储备标准,按照定额标准的1/2(储备价值为2540万元)进行储备,另1/2通过社会储备等方式解决,于2016年储备到位。
截至2014年,我区已储备价值1728万元的防汛抢险常备物资(包含原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已储备物资)。剩余价值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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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防汛抢险物资,于2015年至2016年每年分别安排购置价值406万元的防汛抢险物资,使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达到常备标准。
(二)原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已购置储备的价值184万元的防汛抢险物资和价值600万元的抗旱物资纳入区级储备,由区防指统一储备管理。
(三)开发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需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以常备物资方式储备。各管委会按照防汛抢险物资定额标准制定各自的物资储备计划。所需资金管委会自筹解决,于2016年汛前储备到位。
四、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存地点及费用
为便于防汛抢险物资调度、管理,常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应定点集中储备。
(一)区级常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分别储存于塘沽防汛物资储备中心、汉沽排灌站仓库、大港防汛物资储备仓库。物资储备管理费用纳入新区财政预算,依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每年的物资储存管理费按照所存物资总价的8%计算;物资储备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办公费等项支出;因抢险需要产生防汛物资调运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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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二)各管委会常备防汛抢险物资,结合各自实际需要自行解决集中储备地点,储存管理费用各自解决,所存物资的种类、品种、数量、地点等情况报区防汛办备案。
五、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度使用原则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度使用坚持“统一调配、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确保重点”的原则,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及时调拨使用,不误防汛抗旱抢险所需。
(一)区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由区防汛办统一调度管理,区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申请调用单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办发出调度命令。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区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时,应先满足重点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需要。
区防汛办根据险情可直接调用所储备的区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支援各地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
(二)管委会级防汛抢险物资由各自管委会防汛指挥部调度管理。
(三)各级防汛机构要定期对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及时补充更新消耗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确保储备充足。
(四)专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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