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合集下载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本(二篇)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本(二篇)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学校培养、选拔、确定的具备优秀专业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较高的威望和较高的科研水平的教师。

第二条特级教师推评制度旨在通过选拔出一批优秀的特级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推评对象为本校教师。

推评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应坚持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推评条件第五条特级教师推评的条件如下:(一)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具备扎实的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突出的成果。

(三)具有较高的创新教学能力,具备教学设计、教学实施与评价等门类齐全的教学技能。

(四)具备研究课题、科研项目的能力,参与科研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培养能力,能开展教师培训和教育研究工作。

(六)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推评条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推评程序第七条推评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牵头负责,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推评程序如下:(一)学校公示推评条件。

学校应将特级教师推评条件向全体教师公示,并接受意见和建议。

(二)申报推评。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自愿报名参加推评。

报名时应提供详实的个人简历、教育教学成果材料等相关资料。

(三)初审资格。

学校根据报名教师的资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资格。

(四)组织评审。

学校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教育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学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五)公示结果。

评审结束后,学校将评审结果向全体教师和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和意见反馈。

(六)确定特级教师。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特级教师名单,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特级教师权益和义务第九条特级教师享有以下权益:(一)享有一定的政策倾斜,包括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

2012年徐州市中小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小学高级教师评审

2012年徐州市中小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小学高级教师评审

2012年徐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有关民办学校,局直属各单位:2012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将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文件精神,以构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为核心,以教育教学能力和实绩为主轴,以公平、公正为基本规范,具体意见如下:一、评审范围2011年底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评审条件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资格条件为依据(可登陆“徐州师资网”查询)。

三、评审原则(一)注重能绩原则:重点考核参评对象近3年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

(二)多元评价原则:参评对象须接受同行测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师德综合考核、教学能力测试、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教科研能力水平评价等。

(三)一票否决原则: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1.2009年1月1日至今有无故旷工行为者。

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家教者。

3.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者。

4.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者。

5.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者。

6.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者。

7.2010、201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

8.2009-2011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9.伪造证件、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

10.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11.其它文件规定“一票否决”的违规行为者。

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通知(4稿)

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通知(4稿)

(徐教人〔2012〕8号)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和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等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相关学校教师不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

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

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

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

近5年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

多次开设县(市、区)及以上高水平公开课或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及以上骨干教师。

4.研究能力强。

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6.10•【文号】教人[1993]38号•【施行日期】1993.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回溯

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回溯

【摘要】江苏省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特级教师的评选与制度建设,更是全国的“标杆”之一。

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良性发展,不断完善,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关键词】特级教师制度;特级教师培养;特级教师评选【中图分类号】G52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5-6009(2019)74-0026-03【作者简介】刘永和,南京市教研室(南京,210001)原党总支书记,高级教师,江苏省语文特级教师。

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回溯刘永和特级教师与一般教师的本质区别就在“特级”二字,即“先进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一,表现为“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这是特级教师的本质特征。

江苏省是教育大省与教育强省,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特级教师的评选与制度建设,更是全国的“标杆”之一。

在40余年的实践中,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良性发展,可谓是“择高处立,就平地坐,向宽处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择高处立: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特级教师是我国教师独有的荣誉称号,是国家为了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别设立的,它兼具了先进性与专业性特征,是我国中小学教师荣誉称号的终极追求。

从特级教师的提出到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反映出党和国家对中小学教育的重视与关怀,对中小学教师亲历二〇一九年第七十四期的支持与关心。

1.待遇入手,从领导批示到“报告”建议。

早在1956年,新中国建立不久,共青团中央发现社会上有些行业部门不重视教育,一些人歧视小学教师的劳动,于是,将这些情况以及小学教师“三低问题”,即待遇低、地位低、质量低等情况汇报给党中央。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深入调研,并妥善解决。

教育部立即进行了调研,研究解决办法,并起草了《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报告》,提出“对有特殊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以特级待遇”。

我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开始啦

我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开始啦

我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开始啦根据教育部等部门有关规定和我省评选办法,2018年,我省将继续开展第十五批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有意愿的教师赶紧来看看评选条件和推荐要求吧!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一)评选范围: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中小学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2017年12月31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均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名额分配:江苏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计划评选320名左右,分配推荐指标450名。

为进一步发挥特级教师在各学段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学段特级教师比例应与在职教师比例相当。

原则上,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评委会对各学段入选数控制比例为:高中15%左右,中职8%左右,初中31%左右,小学33%左右,幼儿园13%左右。

各市根据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其中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推荐人选不得低于同学段推荐总数的10%;校级领导(含校长、园长、党总支书记、分校校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和不能参照普通教师推荐的副校长、副园长和副校级干部)和教研员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总名额的20%以内。

外省引进的特级教师重新参加评选确认的,不占推荐名额。

评选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按《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执行。

现就有关评选条件和程序补充如下:(一)评选条件推荐人选必须师德高尚,教学能力强,育人实绩突出,在当地具有较强影响力。

1.副校长(含副园长)现任教学科近五年平均周任课时数如超过本校同学段、同学科一线专任教师的3/5,可按普通教师推荐,同时必须提供每学年不低于40节课的听课记录。

2.兼任一定行政职务(含校聘职务)的其他教师近五年平均周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本校同学段、同学科一线专任教师的3/5(其中同学科教学计划内课时数不得少于1/2),同时应承担一定的听课任务。

3. 小学、幼儿园学段专任教师申报,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且聘期不少于3年,个别特别优秀且教龄满20年的专任教师(不含教研员和校级领导)聘期可适当放宽。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着。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着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学校规章制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特级老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舞广大中小学老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老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别奉献的老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老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老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老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榜样、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一般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老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老师。

第四条特级老师的条件:(一)坚持党的根本道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榜样履行老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校高级老师职务。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历;通晓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明显。

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特长和丰富的经历,并获得明显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立中成绩卓著。

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老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才能方面做出明显奉献。

第五条评选特级老师工作应有打算、经常性地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老师总数一般操纵在中小学老师总数的千万之一点五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一般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老师。

第六条评选特级老师的程序:(一)在学校组织老师酝酿提名的根底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老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特级老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授予特级老师称号,颁发特级老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贺老师节大会上进展。

2012年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意见

2012年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意见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市有关局(公司),各有关学校:根据苏州教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激励作用,更好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代化建设,努力做好今年职称工作,现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实际情况,就2012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标准,提高评审质量,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二是注重政策导向。

职称工作要始终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绩、班主任工作、学历提升等方面的政策导向,做到“六个优先”,充分体现遵循教育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强化教学能力和实绩标准,真正让学高身正者先上,让真才实学者先上,让贡献突出者先上。

三是严格评聘程序。

各单位要加强对政策要求的宣传,严格推荐评审程序,坚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上级下达给本单位的岗位数额;被推荐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推荐上报人选。

各地各单位要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评审时间根据苏州市职称办公室工作安排,今年全市中小学教师各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暑期进行。

凡由我局组织评审的各类材料,在7月1日前上报我局职称办公室。

三、评审范围2012年8月底在编在职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

2012年8月底前到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申报范围。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工作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市人社部门的意见,科学合理地抓好我市中小学教师岗位设臵管理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称结构比例,提出本校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岗位设臵方案,经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职称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 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 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 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江苏)(2011-05-17)类型:教育教学一、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例(删节)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附件1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320名左右。

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千分之二。

省教育厅参照评选前一年底省辖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地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其中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总名额的20%。

第三条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中小学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经正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不列入特级教师评选范围。

第四条推荐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

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

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

学科带头人等学术称号评审解读

学科带头人等学术称号评审解读

5.具有指导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教 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 师 任务,在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 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中小学高级教 师任职资格且受聘满3年以上。小学教师应具 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 本科及以上学历。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 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视同满足以上 学历条件要求。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修订)》,2012年
特级教师是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意见 建立的。
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 300名,下达推荐名额400名。其中高中40%、 初中25%、小学25%、幼儿园10%,乡镇及以 下初中、小学教师占同学段推荐总数的比例不 得低于10%。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 推荐人选总数不得超过应推荐总名额的20%。
〖特级教师〗
1.师德高尚。热爱社会主祖国,认真执 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 爱教师职业,模范改造教师职责,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 德高望重。曾获得过市级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 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近五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 优秀。
2.教学水平和实绩(40分)(35、35分) (1)基本分6分。 (2)基本素质6分:市能手6分,县带头人5分,县能 手4分,市教坛新秀3分,区教坛新秀2分。 (3)教学质量10分: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测查中,任教 班级合格率、优秀率列市、县同类学校前茅。 (4)优质课竞赛、基本功(技能)大赛获奖12分:省 级及以上12分、市级9分、县级6分(按获奖等次0.5分 递减,指教育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教师教学 基本功单项竞赛(如书画作品获奖等)按同级别的1/4 记分。单项课题活动中的优质课国家级、省级记1分。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苏教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教科〔2012〕13号)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教育部将继续实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择优支持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2012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2〕144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按以下27个领域归口申报:1.数学(力学);2.物理;3.化学;4.化工;5.农业;6.林业;7.电子科学技术;8.计算机与通讯;9.生物与基础医学;10.医疗卫生与临床;11.药学;12.中医药;13.能源;14.资源;15.环境;16.传统材料;17.新材料;18.先进制造;19.管理科学与工程(含工商管理);20.哲学、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1.经济学;22.法学;23.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24.教育学、心理学;25.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26.历史学;27.艺术学、体育学。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1.申请者须符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附件1)第七条所列各项基本条件。

2.国内申请者应具有中国国籍,且必须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请,不接受跨单位申报。

3.已获得“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
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320名左右。

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千分之二。

省教育厅参照评选前一年底省辖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地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其中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总名额的20%。

第三条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中小学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经正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不列入特级教师评选范围。

第四条推荐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

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

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

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

近5年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

多次开设县(市、区)及以上高水平公开课或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及以上骨干教师。

4.研究能力强。

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专著(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

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5.具有指导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的
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且受聘满3年以上。

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

(二)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员:(1)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

任教研员后,经常组织并参加课堂教学大赛、开设公开课等教学活动。

近五年每年至少三次以上。

(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富有新意。

(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

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

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1)近五年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在半年以上(累计)。

具有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来,承担完成本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或横向课题,并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在行业企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或担任本专业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理
事以上职务3年以上,多次为行业企业举办专业讲座;或本人获得技术发明国家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创新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获奖。

(3)近五年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已通过鉴定准予结题;或获得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3. 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

(2)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副校长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的1/2,如超过3/5,可按普通教师推荐。

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坚持听课,每年听课需在40节以上。

(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五条推荐评选程序
1.推荐提名。

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等方式,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通过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聘请两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对符合条件人选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辖市教育局。

2.考核初审。

省辖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各市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

考核工作主要采用组织特级教师或教育教学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等形式进行。

拟推荐人选在其所在单位、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至少公示一周。

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

3.评审公布。

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

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基础上,召开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推荐评选要求
1.坚持条件,择优遴选。

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应向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倾斜。

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具有1年以上乡镇以下学校支教或工作经历的优秀教师优先。

注重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2.发扬民主,群众公认。

认真组织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意测验。

根据推荐人选具体情况,确定民意测验人员。

推荐人选为专任教师的,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学生代表(任教班级随机抽20人以上)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中小学教研员需本教研室全体人员、下一级教研室教研员代表和本学科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校级领导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同类学校校级领导(5人以上)。

参加民意测验人员需随机抽选,至少在30人以上。

推荐人选需在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展示申报材料。

民意测验同意人数须在三分之二以上。

3.严格程序,科学公正。

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其中教育教学专家和特级教师须占总人数的80%以上。

省辖市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不少于17人,县(市、区)推荐小组不少于11人。

第七条附则
1.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评选前一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评选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3.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如需取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应当重新申报,不占用各地推荐指标。

如评选没有通过,则不享受我省特级教师有关待遇。

4.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所在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得申报。

6.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终身不得申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