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和扶持措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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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和扶持措施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大力开发山东入境旅游市场,充分调动各旅游企业开拓海外旅游市场的积极性,加快山东旅游国际化进程,增强“好客山东”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注册登记的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

(三)入境旅游奖励资金从省市两级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预算。省级入境旅游奖励资金每年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各市根据入境市场和财力情况,安排入境旅游奖励资金。

(四)入境旅游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二、奖励及扶持措施

对旅游企业按年度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入境奖励激励机制。具体包括两项奖励政策和两项扶持措施,即:旅游新产品开发奖;组织接待旅游包机、邮轮、会奖等入境旅游专项奖;旅游企业参加海外旅游展览和海外促销扶持措施;旅游企业邀请海外旅游批发商和媒体扶持措施。

(一)旅游新产品开发奖

对达到山东省旅游新产品开发标准,且该企业当年该产品接待海外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的项目,根据市场效果评估,奖励人民币5-10万元。

(二)组织接待旅游包机、邮轮、会奖等入境旅游专项奖

1、组织海外游客乘旅游包机来山东旅游,且在我省住宿一夜及以上,每架次超过2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3万元。每架次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此项费用由省旅游局和包机落地城市各承担50%。

2、组织邮轮来我省旅游,且在我省旅游住宿一夜以上,每船次超过10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万元;每船次超过500人,不足10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每船次超过300人,不足5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每船次超过150人,不足3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此项费用由省旅游局和邮轮停泊城市各承担50%。

3、组织引进国际性会议在山东召开,境外人员不少于50%,且在山东住宿两夜以上,单次国际会议正式代表在5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5万元;单次国际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此项费用由省旅游局和会议举办城市各承担50%。

4、组织境外会奖团队来山东旅游的,在我省旅游住宿一夜以上,一次性组织海外游客5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

元;一次性组织海外游客3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一次性组织海外游客1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旅游企业参加海外旅游展览和海外促销活动扶持措施

1、凡我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书面向省旅游局申请参加国家旅游局及其海外办事处组织的重要国际旅游展,省旅游局确定参加的展览,核准后,将得到免展位费的支持。

2、凡我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书面向省旅游局申请参加国家旅游局及其海外办事处组织的国际旅游展,省旅游局不参加,企业参展并申请展位的,核准后,将给予参展企业标准展位费50%的支持。申请展台费补助的参展单位,参展回国后10天内须向省局提供参展活动的照片、及参展总结和展台费发票复印件等。

以上两项申请,各企业均需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向省旅游局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

3、凡我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申请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海外重点客源市场联合促销活动,经省旅游局核准,将给予免分摊促销经费及部分差旅补贴的扶持。

(四)对旅游企业邀请海外旅游批发商和媒体的扶持措施

凡我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邀请重要的海外旅游

批发商、主流媒体记者、旅行商来我省考察采访,应提前1个月向山东省旅游局书面申报,经核准,将酌情减免在省内地面接待费用(详见附表5)。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旅游新产品开发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省内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应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地市级旅游局提报本单位下一年度研发入境旅游新产品的计划,填报《山东省旅游新产品开发计划书》(附件1),由市旅游局汇总并审验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报省旅游局。经省旅游局综合评估,列入省旅游局扶持开发的旅游新产品目录(每年不超过10个)。已列入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旅游企业应于新产品开发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旅游局提交上一年度新产品开发情况,填报《山东省旅游新产品开发情况评估报告书》(附件2),经市旅游局审验合格后,于每年3月1日前,由各市旅游局向省局提交各旅游企业上一年度旅游新产品开发情况,由省旅游局进行复核、评估并确定相关奖励资金。

(二)“入境旅游专项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专项旅游团队到达5日前向省、市旅游局报告专项团队有关情况,填报《山东省入境旅游专项奖报告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分别向省、市旅游

局报告本单位上一季度组织的旅游包机、邮轮情况,填报《山东省入境旅游专项奖申报表》(附件4),申报内容包括季度内组织的旅游包机、邮轮班次,游客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出入境时间,活动行程以及人数、入住酒店、参观景区等信息。

2、每年2月1日前,由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在分季度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向所在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各市旅游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于3月1日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旅游局。

4、省旅游局对各市旅游局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经过复核真实合格的,研究确定相关奖励资金。

(三)“邀请海外旅游批发商和媒体的扶持措施”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申请接待补贴的旅游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向省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海外旅行商、媒体接待申请表》。省旅游局根据市场情况,研究确定扶持措施。并及时向企业反馈核定意见(详见附表5)。

四、其他规定

(一)申报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必须按照要求完整、真实、及时填写申报表,对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的,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以及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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