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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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证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侦查管辖,是指侦查机关之间对案件的侦查权限的划分,解决案件应归哪个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问题。
侦查的特征: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 ;侦查内容的法定性 ;适用范围特定性。只适用于立案后的公诉案件,不适用于自诉案件。侦查活动的依法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侦查的任务: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打击和预防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为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 制止和预防犯罪。 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侦查的意义: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侦查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 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侦查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迅速、及时,就是一旦发现犯罪活动,就要抓紧时间立案、侦查。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秘密的原则侦查工作不能像审判那样公开。对于有些侦查对象、侦查线索、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等等,尤其要注意严守机密。
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1)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2) 刑事诉讼法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
(3)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
(4) 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5) 刑事诉讼
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
2、刑事
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
(1) 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2) 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
(3) 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
四,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解析】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实材料就能够立案。只有当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时,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作为立案的事实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违反党纪、政纪,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立案首先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绝非出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想像或猜测,更不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凭空捏造。当然,由于立案只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尚不能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情节的程度。查明犯罪嫌疑人、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应当是立案以后侦查阶段的任务。立案时只要具有能够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证据材料即可。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立案的法律条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刑罚。我们知道,立案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的,但并非对于所有的犯罪行为,法律都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缺乏立案的法律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就不应当立案。所谓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
任的。
具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也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除此之外,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如果已经依法审判且判决已经生效,除非再审,不得就同一罪行再次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法律规定的立案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准确把握立案的条件,并将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作为审查确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的根本依据,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从一开始就能正确、合法、及时地进行,并保证案件的质量,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为了统一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正确把握立案的条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都分别或联合制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如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等。立案条件是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而立案标准则是立案条件的具体化。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在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时,立案的条件和立案的标准都应当掌握和执行。
由于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程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因此,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应当高于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即自诉案件的立案除了应当具备公诉案件的两个立案条件以外,根据《高法解释》第186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果该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45条的规定。
五、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而协助后者独立地承担辩护职能,并与追诉一方展开积极的对抗,有效地影响裁判者的法律决定或裁判。辩护律师尽管在诉讼中不拥有个人的独立诉讼目标,与案件结局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他的参与及作用的发挥对于辩护职能的存在、壮大,对于被追诉者获得公正的待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保
障作用。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协助,被追诉者将陷于被动地承受国家处理这一境地,消极地等待国家作出对其不利的
决定,辩护职能也必将萎缩、弱化乃至消亡,而难以成为足以与追诉职能相抗衡并制约裁判职能的独立一“极”。
总体而言,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辩护职能的协助承担者,承担着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责任,他作为被告人最可信赖的法律协助者,独立于检察官和法官,不实施那些可能使被告人承受不利后果的任何行为;同时,作为法律和正义的维护者,辩护律师应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维护被告人的正当利益。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可确保诉讼角色的适当区分,避免律师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检察官、控方证人、法官或被告人,使律师这一参与者真正充分、真诚地协助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律师对审判活动的参与带有一定的民间性或社会性的特征,但又具有司法活动的性质。正是这一点决定了他诉讼地位和特殊性及其诉讼角色的重要性。辩护律师的参与为传统上由国家官员和个人组合而成的审判格局带来了一股新的力量:独立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裁判与被裁判、追诉与被追诉的关系中注入了一种缓冲力。它一方面有助于增加社会公众和被告人对刑事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感,另一方面又可确保法院、法庭和法官等真正地关注公民的利益和人权,在客观上承担起维护正义的责任。
六.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就是说,刑法
是实体法,规定什么是犯罪,都有哪些行为是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刑诉法是程序法,就是规定就刑法所涉及的犯罪如何进行侦查和诉讼的法律。
详细的说就是,刑诉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刑诉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下立案侦查,抓到人后如何关押,需要什么条件,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检查机关如何进行公诉,法院如何进行审判,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等。就是公检法三家的任务及如何进行衔接,及各个阶段的时限。最后,法院根据罪行,比照《刑法》,量刑。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功能之一是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马克思在论述德国莱茵省议会关于盗窃林木法的辩论时,对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说明。他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 这一论述非常清楚地说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说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方法和任务的统一。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正确地实施,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执行,刑法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就成了一纸空文。同样,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内容和标准,刑事诉讼法的一切规定,也就是失去了目的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