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考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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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制度

1.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2.建立积极分子档案,记载本人基本情况,思想汇报和组织考评等,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通过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加强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

5、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每季度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6、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7、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8、党支部要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9、对培养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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