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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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全文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保安员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保安员的主要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四)执行本制度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保安员的权限:(一)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询问;(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四)对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权。

第三章保安员管理第六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经过保安专业培训,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保安员应当接受以下管理:(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保安员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三)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四)对保安员进行奖惩,表彰先进,严肃处理违纪行为。

第八条保安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二)服从管理,执行命令;(三)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保安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二)保安服务合同管理制度;(三)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四)保安服务监督考核制度。

第十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确保以下事项:(一)保安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二)保安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三)保安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仪容仪表1、上岗前不得饮酒,上岗时间要求穿制服,佩戴内部工作证等;2、上岗时间要集中注意力,保持举止端庄,处理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果断、公平;3、不准留长头发、小胡子、长指甲,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4、着装整齐、干净、规范。

第二条执勤部分1、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非保安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内,任何人不准在值班室会客或聊天;2、发现情况时,保安值班人员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领导报告,不准错报,不准随便离开控制室,如擅自离岗者,按失职论处;3、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值班室要保持干净、整齐无灰尘。

4、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坚守岗位。

严禁打瞌睡,不得乱串闲谈,阻碍他人工作。

如因离岗引发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而又未抓到盗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当月工资或除名处理;5、保安人员用餐时必须轮流值班,不得空岗用餐。

管理范围内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对于遇到异常情况不妥善处理又不及时汇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条外勤部分1、保障道路畅通,机动车、自行车的停放要整齐有序,如因乱停放而造成塞车,追究值班人的责任;2、外勤值班必须按规定每班4次巡视重点位置、指定位置。

发现可疑的人要查问清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做好每次巡查记录。

3、加强夜间巡视次数及重点位置的巡视工作。

做好巡查记录。

第四条考勤处理方法1、迟到、早退十分钟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十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旷工一天扣三天。

2、请事假一天必须由主管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需上报办公室批准。

请假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准别人代请或通过电话请假。

3、不请假,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离处理。

5、工作时间严禁会客、做私事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200元,造成工作失误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6、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要详细填写值班笔记,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不定期抽查记录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保安行业管理,保证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行业管理遵循依法经营,安全为重,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通过设立保安岗亭、巡逻、监控等手段,维护委托单位内部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专业服务。

第六条保安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宾馆、商场、单位、学校、住宅社区等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保安服务。

第二章保安人员管理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履行保安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安人员的目标是为委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保安人员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心系社会稳定。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安任务,履行职责,服从委托单位的安排。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岗后培训,了解保安法律法规和保安工作规范,熟悉基本的保安技能和操作常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熟悉保安服务范围,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维护好对象单位的内部安全和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保安任务时,不得拒绝或者违抗下达的任务,若遇到突发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章保安制度第十三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规范保安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保安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保安单位应当依法申领《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上的名称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保安单位应当开展合规培训,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保安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保安人员进行惩罚。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管理,提高保安工作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保安人员,包括全职保安人员和临时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忠实履行保安工作职责,维护国家、社会和单位的利益,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由本单位保安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本单位所有保安人员应当接受保安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章保安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职业道德高尚。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具备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服从领导和遵守工作纪律,服从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工作。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证件,不得泄露单位和客户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勇于担当,严守工作纪律,维护本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保安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保安人员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秩序,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二)保护单位财产、设施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三)保护单位高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安保服务;(四)协助执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勤,严守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尊重每一位客户和员工;(三)严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严禁疲劳驾驶和酗酒上岗;(四)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工作。

第四章保安工作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保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保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保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保安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考核结果等。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商场、住宅小区、交通运输场站等组织和单位的保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安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保安管理应依托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防控、巡逻、押运、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与公安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条保安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便民服务、文明执勤、规范操作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保安队伍第六条担任保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体能条件;(四)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保安队伍的编制和管理应满足实际需要,按照岗位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保安队伍的培训应定期进行,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执勤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保安队伍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对队伍的组织、训练、考核和管理负有责任。

第三章保安岗位第十条保安岗位应根据需要设置,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安全防护的全面覆盖。

第十一条保安岗位设施应满足使用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保安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制服、佩戴警示标志,如实履行执勤职责。

第十三条保安岗位人员应严守秩序,依法执行命令,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保安执勤第十四条保安执勤应按照规定时段、岗位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保安执勤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自持操守,不得有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保安执勤期间应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保安执勤期间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做好防护工作,维护群众安全。

第十八条保安执勤结束时应如实填写执勤记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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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公司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二、保安人员的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负责公司或客户单位的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

3、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和检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车辆进入。

4、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如火灾、盗窃、破坏等。

5、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如打架斗殴、纠纷等,维护现场秩序,并及时报告上级。

6、保护公司或客户单位的机密信息和重要资产,防止泄露和损失。

三、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1、着装整齐,佩戴齐全,保持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风貌。

2、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刁难、辱骂或殴打他人。

3、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睡岗。

4、认真填写各类工作记录,如值班日志、巡逻记录等。

5、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保安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新入职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或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五、门禁管理1、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要核实身份、事由,并进行登记,发放访客证,引导其前往指定地点。

2、对携带物品进出的人员和车辆,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物品带入或带出。

3、对员工上下班进行考勤管理,防止代打卡等违规行为。

六、巡逻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巡逻路线和时间,确保巡逻区域全覆盖。

2、巡逻过程中要仔细观察,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如门窗未关、水电泄漏、设备故障等,及时处理或报告。

3、对重点区域和部位要加强巡逻力度,增加巡逻次数。

七、突发事件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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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一、目的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公司和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三、职责分工1、保安队长职责(1)负责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2)制定保安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保安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4)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处理突发事件。

2、保安人员职责(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负责公司区域的安全巡逻和守卫工作,防范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3)对进出公司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4)协助处理公司内部的纠纷和突发事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工作规范1、着装要求(1)保安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保持整洁干净。

(2)佩戴好工作证、帽子、腰带等装备,不得私自更改服装样式。

2、礼仪规范(1)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态,做到站姿端正、坐姿稳重、行走整齐。

(2)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与他人发生争吵或冲突。

3、工作纪律(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2)工作期间不得吸烟、饮酒、吃零食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五、巡逻制度1、巡逻时间(1)保安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逻,确保公司区域的安全。

(2)重点区域应加强巡逻频次,夜间巡逻不得少于每小时一次。

2、巡逻内容(1)检查公司的门窗、水电等设施是否完好,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2)查看有无可疑人员或车辆在公司区域内徘徊,如有情况应及时询问和处理。

(3)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六、门禁管理制度1、人员进出管理(1)公司员工凭工作证进出公司,外来人员需登记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

(2)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明来意,并引导其前往目的地。

2、车辆进出管理(1)公司车辆凭通行证进出,外来车辆需登记并检查后放行。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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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服务区域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工作的宗旨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以保障服务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二章保安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服务区域的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2、对进出服务区域的人员、车辆及携带、装载的物品进行查验和登记,防止违禁物品进入。

3、维护服务区域内的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并报告上级领导。

4、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第五条保安人员的权限包括:1、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和检查,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有权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

3、有权对违反服务区域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三章保安人员的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招聘保安人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1、应聘保安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18 至 50 周岁之间。

(3)经过保安培训,取得保安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新招聘的保安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2、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如门卫、巡逻、擒拿格斗等。

3、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第八条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着装整齐,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和装备,保持良好的形象。

2、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刁难、辱骂或殴打他人。

3、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或睡岗。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服务区域的机密信息。

第九条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不得漏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精选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精选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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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保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保安服务。

第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保安服务单位第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第六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保安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安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教育。

第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安工作机制,规范保安服务行为,落实保安工作责任。

第八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安安全自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保安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十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对保安服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对存在业绩问题的保安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三章保安服务人员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经过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审核,具有保安员资格。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培训,熟悉保安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了解保安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热情服务,积极协助社会公众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保密工作,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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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定义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为客户单位提供保护财产、人身安全和信息保密等安全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企业法人资格;2.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设立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其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第七条保安员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年满十六周岁;3.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 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保安服务专业知识、保安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保安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保安员职责保安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保护客户单位的财产和人身安全;2. 预防犯罪和处理突发事件;3. 维护秩序和交通疏导;4. 执行客户单位的其他安全任务。

第四章保安服务行为第十条保安服务内容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客户单位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 门卫守护;2. 巡逻守护;3. 押运;4. 随身护卫;5. 安全检查;6. 安全技术防范;7. 其他安全服务。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企业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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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提高保安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能力,保障公司及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及保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忠诚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及客户的安全。

第二章保安人员职责第四条保安人员应负责公司及客户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1. 对公司及客户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2. 监控公司及客户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3. 对进出公司及客户区域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检查,确保安全;4. 对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盘查,防止不法行为发生;5. 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6. 执行公司及客户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条保安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纪律性;3.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4.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保安人员管理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2. 安全防范知识、技能;3. 应急处置流程;4. 体能训练。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知识;2. 安全防范技能;3. 工作态度;4. 工作纪律。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公司统一标识,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岗、离岗,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保守公司及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及客户信息。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包括:1. 对公司及客户区域进行巡逻,确保安全;2. 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防止盗窃、破坏等行为发生;3. 对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盘查,防止不法行为发生;4. 对公司及客户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保安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1.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 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 一经发觉, 全部作开除处理;2.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职员谈恋爱, 若违反者, 全部作辞退处理;3.保安人员的试工期全部改为七天, 七天内包吃住, 不计工资;保安人员必须在入职七天后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 入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4.保安人员假如因自己私人有事需请假者, 必须经保安队长同意且有人顶班方可休息, 若未经同意或未有人顶班而擅自休息者, 处记大过处分, 并罚款100元;5.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 任何保安不得动手打人;若职员先动手, 必须有证人方可还手,若举证时证据不充分者, 全部作辞退处理;否则假如给公司带来不能够解决的苦恼时, 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有证人且有爱护公司利益者除外);6.关于保安中违规的, 各保安员必须向保安队长反映, 也可直截了当向主管反映;关于不团结、不服从、有挑拨行为的保安人员, 全部作辞退处理;7.关于保安队长的违规, 一经调查属实, 亦同样处理;保安队长应该做到以身作则, 若保安队长滥用职权, 或者不能够带领好保安队伍者, 作劝离处理;8.关于查获盗窃行为的保安人员, 每次奖励10元, 月底汇总算奖金发放给各保安人员;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 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9.保安人员的报表, 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 若报表查出有虚假或者未定时巡场者, 一定严肃处理;10.新入职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 必须由保安队长负责, 若在七天后, 新保安发生违规事件而调查出不明白或者没有培训者, 处理两保安队长;11.保安人员的离职, 必须由保安队长点清一切物件, 不得遗漏, 若物件属保安员损坏或丢失者, 全部照原价赔偿;12.公司的信件, 前门保安人员必须按新制定的信件处理制度进行;同时保安人员在公司大门处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的填写清晰, 含有主任级出入登记表、文员出入登记表、外访人员登记表、交接班登记表等, 以做到进出厂有序治理, 关于漏记、不记者作适当处罚;关于交接班登记的情形, 接班保安人员有跟踪处理的责任和义务;13.工场内发生的大事, 必须由保安队长于当月保安组的大事报告中汇总, 不能漏记或不记;14.大门保安室、工场保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 不得在保安室内看报纸、杂志等, 值班人员在保安室内, 必须坐姿保持端正, 不能躺卧;15.所有保安人员, 不得在大堂处倒水饮, 大堂的水是公司为客户预备, 而非供应保安人员的饮用的;16.保安人员在公司内必须向董事长和总经理点头敬礼, 不得视而不见, 要做到有礼貌;17.关于公司人员的联系资料、行踪等, 未经上级人员同意不得告诉非公司人员, 若擅自泄露而造成缺失时, 由责任人承担;18.保安人员上班时, 必须着公司提供的服装, 服装要求洁净、整洁、统一, 并打领带上班;19.保安人员不得同意工场内任何职员包括老乡的请吃饭、送礼等, 违者严惩;若有专门缘故, 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方可, 春节例外;20.每周最少一到两次抽查男宿舍的安全咨询题, 并检查是否有不处人员入住本公司宿舍;由保安组长安排人手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汇报;21.保安的早操情形必须列表登记, 附于当日报表中上报备查;22.保安队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学习, 要紧是消防栓的使用和检查方面, 且每月初必须有当月的安检报告上报;23.保安队长在突发事件时, 在主管或者公司领导未到场时, 应迅速的操纵场面, 以爱护公司的经济和声誉利益;24.进入公司的车辆, 必须指挥其停在公司指定的位置;包括小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必须全部做到有序;25.任何保安人员, 不得在饭堂内馀饭票, 必须和所有职员一样进行打卡吃饭;26.关于交班情形一定要清晰, 上班人员必须向下班人员交待相关事宜, 若配合失误、失当,两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27.保安人员应对入厂人员进行公司相关的解讲, 包括禁止影像、禁止吸烟, 必须遵从保安人员的指挥等;关于有损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制度的, 应礼貌的禁止;28.关于节假日内(有加班)公司显现的紧急咨询题, 当班保安必须通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主管其中任何两人以汇报情形或听其等指示;29.每周三、六职员借支时, 必须有保安到场坚持秩序;30.每月15号、30号离辞职职员结算工资时, 大门保安必须登记其到公司时刻和姓名, 在财务部人员到位后, 按每批次5人的数量放入公司内, 在办理完并离厂后方可再放下一批人员入厂;31.饭堂处坚持秩序的保安人员, 按午餐时刻由晚班保安负责秩序, 晚餐时刻由中班负责秩序, 即当天值中班的人员负责饭堂晚餐的秩序, 中餐由当天值晚班的保安负责坚持秩序;32.职员下班时, 应由工场内保安通知前门保安人员, 不能显现一部份职员在前门处等通知的情形显现。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5篇)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5篇)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____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____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安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保安服务合同的定义1.2 保安服务合同的范围2. 保安服务公司的资质要求2.1 保安服务公司的资质条件2.2 保安服务公司的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3. 保安人员的招聘与培训3.1 保安人员的招聘条件3.2 保安人员的招聘流程3.3 保安人员的培训内容与要求4. 保安人员的职责与权利4.1 保安人员的职责4.2 保安人员的权利5. 保安服务的具体内容5.1 门卫服务5.2 巡逻服务5.3 守护服务5.4 押运服务5.5 其他服务6. 保安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6.1 合同期限的定义6.2 合同期限的起始与终止时间7. 保安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1 保安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7.2 保安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8. 保安服务公司的义务与责任8.1 保安服务公司的义务8.2 保安服务公司的责任9. 保安人员的义务与责任9.1 保安人员的义务9.2 保安人员的责任10.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1.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1.1 违约行为的定义与处理方式11.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12. 保安服务合同的终止与续签12.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2.2 合同续签的条件与程序13. 保安服务合同的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3.2 保密义务与责任14. 保安服务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适用法律的确定14.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安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保安服务合同的定义1.2 保安服务合同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安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门卫服务:负责对客户的场所进行24小时守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2)巡逻服务:对客户的场所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查,确保场所的安全;(3)守护服务:对客户的财产进行守护,防止被盗、损坏等情况发生;(4)押运服务:为客户提供贵重物品的运输保护;(5)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咨询、安全评估、紧急救援等与保安相关的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门卫、巡逻、守护、押运、安全检查等保安服务。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并提交甲方审批。

1.3 乙方应确保保安人员具备相关资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利益。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2 合同期满前,甲方如需续约,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

2.3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乙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服务费用发票。

3.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双方义务4.1 甲方应确保保安服务区域的治安状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2 甲方应对乙方保安人员的工作成果给予认可,并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3 乙方应确保保安人员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4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备。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____%。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保安人员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保安工作有效进行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保安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高效。

第五条保安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第二章保安人员的管理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第七条保安公司应当对保安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保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安人员考勤和奖惩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保安工作的职责第十一条保安人员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所负责区域的治安秩序,防范、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范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应当在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付的武器、装备和其他工作工具,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四章保安工作的管理第十五条保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器材。

第十六条保安公司应当定期进行保安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保安公司应当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十八条保安公司应当建立紧急调度机制,保障在突发事件中的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五章保安事件的处理第十九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事故,应当立即上报保安公司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保安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保安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精选10篇)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精选10篇)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保安管理,加强对企业保安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企业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管理保安人员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保安部门的组织管理、保安岗位责任、工作流程、保密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制度制定程序1.明确制定本规章制度的部门、时间表、责任人员等;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等资料,制定草案;3.征求企业有关部门和劳动者意见,修改制度草案;4.报请企业领导审批;5.印制、发布、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1.保安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范为先”的原则;2.保安工作要依法管理,尊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3.保安工作要加强宣传,提高保安意识,增强团队合作精神;4.保安工作重在监管,要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消除隐患;5.保安工作要保证人性化,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管理制度1.保安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2.保安考核制度;3.保安培训制度;4.保安工作流程管理制度;5.保密安全制度;6.应急处置管理制度;7.其它保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责任主体1.保安部门负责制定本规章制度,对本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2.保安人员负责遵循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保守企业机密,维护企业安全;3.企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检查,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七条执行程序1.保安人员在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岗位工具;2.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3.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4.保安人员应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处理危险和突发事件,保护企业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

第八条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安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2.对因保安管理不当而导致事故的,保安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应负直接责任,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保安规章制度应公正、一视同仁,并遵循依法办事、职业道德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理、科学,并符合实际需要。

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确理解和遵守。

第二章保安队伍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安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依法行事,恪尽职守。

第六条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合格,并持有有效的保安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持续的警惕性和应变能力,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保安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保守单位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严禁泄露。

第九条保安人员在执勤岗位上,应佩戴明确标志并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

第三章保安队伍的职责和权益第十条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单位和客户的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威胁公共安全、侵害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享有法律保护,有权拒绝非法指令,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和阻止。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有依法接受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安全工作的权益。

第四章保安队伍的纪律要求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单位安排,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迟到早退、离岗擅自回家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不得酗酒、吸烟,严禁使用违禁品。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不得泄露单位或客户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保安队伍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保安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队伍的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保安单位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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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下面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仅供参考。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与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就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与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与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与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她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与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公安机关与其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与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与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与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与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与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与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她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与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服装与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与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与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她人人身自由、搜查她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她人;(二)扣押、没收她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她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与其她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就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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