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存储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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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存储保管规定

不同存储类别及存储要求下存储量一览表

(续)

第5章各类危险品的存储安全管理

第16条遇火、遇热、遇潮能发生燃烧、爆炸或其他化学反应并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第17条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第18条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内,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19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第20条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

第21条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22条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23条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第24条腐蚀性物品的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6章危险品保管人员管理

第25条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6条对相关保管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存储保管操作。

第27条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接受在危险品仓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以便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的种类、特性、注意事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等。

第7章附则

第28条本规定由仓储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9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企业仓储部所有,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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