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合作协议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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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浮山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业务发展,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开展银保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贷款担保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依法经营的个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担保文本后,甲、乙双方各自对申请人的授信申请以及反担保人进行审查,甲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授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该授信提供担保的业务合作方式。
第二条本协议所指的授信是指贷款业务。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与资信状况的有关文件,并每季第15个法定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
其上一季度财务报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担保资质审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贷款卡、甲方需要的其他文件(已实现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第四条乙方在甲方营业部(或指定机构)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下称保证金专户),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提取保证金专户资金。保证金作为甲方债权的质押。
一、保证金、担保贷款的比例为1﹕5。
二、保证金最低额不得少于最大单户贷款本息。
三、乙方对借款人每笔贷款的担保责任为100%。
四、对单户被担保人(含关联客户)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证金的10%;担保总额不超过乙方允许对外担保的50%。
五、乙方仍对原浮山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担保信贷业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处开立除保证金专户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乙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结算业务,保证金必须通过转账形式由乙方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担保贷款的质押,被担保借款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划收后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授信申请,由甲、乙双方依据各自的业务规则独立进行审查。甲方经审核决定给予申请人授信,且乙方经审核同意对申请人的授信提供担保的,由甲、乙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授权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与乙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具体业务合作,并就具体业务与乙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乙方与甲方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依据本协议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与本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八条乙方为申请人授信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质押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乙方为申请人的授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与甲方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九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后,取得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第十条乙方承诺,乙方放弃“物权优先”抗辩权。当乙方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物权担保时,甲方有权首先向乙方主张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首先要求甲方向申请人主张抵押或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担保期间,甲方依法将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对申请人的授信使用情况共同进行严格监督。甲、乙双方应就申请人的财务变动情况、资金变动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双方亦可共同派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授信期间,若申请人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重大投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知道申请人变更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可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甲方债权的安全。
第十四条乙方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重大投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授信、要求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等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本协议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时,甲、乙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第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接触、了解、知悉对方及对方客户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合作期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或本协议终止,乙方仍需对此前双方已展开的业务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