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5.1533条款及其符合性验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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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5.1533条款及其符合性验证方法

作者:杨磊

来源:《科技视界》2017年第11期

【摘要】25.1533条款规定了飞机飞行手册必须提供的附件使用限制条件,考虑了最大飞起重量、最大着陆重量、最小飞行距离、各种可变因素等附加限制。本文介绍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适航规章FAR25.1533和中国民航适航规章CCAR25.1533条款历史演变、内容解读,并给出了建议的符合性方法及说明,对民用运输类飞机适航取证过程中,25.1533条款的符合性验证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25.1533条款;符合性;验证

1 条款历史演变

25.1533条款考虑了对最大起飞重量、最大着陆重量、最小飞行距离、各种可变因素等附加的限制条件,目的是规定了飞机飞行手册必须提供的附加使用限制。

1.1 FAA适航规章FAR25.1533条款演变

1965 年2 月1 日,FAA发布修正案Amendment NO.25-0,将民航手册4b 改为FAR 25 部时设立本条,要求对涡轮发动机飞机,需按本条建立诸如最大起飞重量、最大着陆重量、最小起飞距离、各种可变因素等附加限制条件。本修正案中,标题为“涡轮发动机飞机附加使用限制”。

1977 年2 月1 日,FAA发布修正案Amendment NO.25-38 ,将原标题“涡轮发动机飞机附件使用限制(Additional operating limitations for turbine engine powered airplane)”修改为“附加使用限制(Additional operating limitations)”。因为标题的修改,为保证一致性,将§25.1533(a)的开头从“对涡轮发动机需制定下列使用限制条件”修改为“必须制定下列使用限制条件”。

1990 年8 月20 日,FAA发布修正案 Amendment NO.25-72,修改了本条上一修正案的一处文字错误,将上一修正案a(2)部分的“必须制定最大着陆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25.119和§25.12 的着陆爬升和进场爬升的规定);”修改为“必须制定最大着陆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25.119 和§25.121(d)的着陆爬升和进场爬升的规定)”。

1998 年3 月20 日,FAA发布修正案Amendment NO.25-92 ,将a(3)改为可以允许湿跑道情形。另外,“根据用户申请,对带沟槽或多孔摩擦道面,也可以制定湿跑道起飞距离并得到批准,只要该种道面的设计、建造及维护方法为适航当局所接受。”与此相统一,§91.605(b)(3), §121.189(e),和§135.379(e)都要求对湿跑道情形进行说明。

1.2 中国民航适航规章CCAR25.1533条款演变

1985 年12 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局条例第25部(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建立25.1533条,该条款要求与FAA发布的修正案Amendment NO.25-38要求相当。

1995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CCAR-25-R2,对25.1533条款要求进行了修改,将a(2)部分的“必须制定最大着陆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25.119和§25.12 的着陆爬升和进场爬升的规定);”修改为“必须制定最大着陆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25.119 和§25.121(d)的着陆爬升和进场爬升的规定)”。该条款要求与FAA 发布的修正案Amendment NO.25-72要求相当。

2001年5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CCAR-25-R2,对25.1533条款要求进行了修改,将a(3)改为可以允许湿跑道情形。另外,“根据用户申请,对带沟槽或多孔摩擦道面,也可以制定湿跑道起飞距离并得到批准,只要该种道面的设计、建造及维护方法为适航当局所接受。”与此相统一,§91.605(b)(3), §121.189(e),和§135.379(e)都要求对湿跑道情形进行说明。该条款要求与FAA发布的修正案Amendment NO.25-92要求相当。

2 条款内容及解读

2.1 条款内容

第25.1533条附加使用限制

必须制定载荷系数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由第25.333(b)中的机动包线确定的正限制载荷系数。

(a)必须制定下列附加使用限制:

(1)必须制定最大起飞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第25.121(a)至(c)条的起飞爬升的规定);

(2)必须制定最大着陆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第25.119条和第25.121(d)条的着陆爬升和进场爬升的规定);

(3)必须制定最小起飞距离,对这些距离应表明飞机在平整硬质道面上符合本部的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重量、高度、温度、风分量、跑道道面情况(干、湿道面)和跑道坡度下满足第25.109条和第25.113条的规定)。另外,根据用户申请,对带沟槽或多孔摩擦道面,也可以制定湿跑道起飞距离并得到批准,只要该种道面的设计、建造及维护方法为适航当局所接受。

(b)各种可变因素(例如高度、温度、风和跑道坡度)的极限值,均指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的极限值。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2.2 条款要求解读

25.1533(a)(1)最大起飞重量,飞机起飞重量术语之一。最大起飞重量是指因设计或运行限制,飞机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在适航审定中,最大起飞重量由承制方确定,经过适航部门同意,并应记录在数据表和说明书中。最大起飞重量受机场高度、气温、跑道长度、跑道干扰等因素的影响。

25.1533(a)(2)最大着陆重量,最大着陆重量是飞机在着陆时允许的最大重量,它要考虑着陆时的冲击对起落架和飞机结构的影响。最大着陆重量是由制造商确定、经适航部门同意,并写入数据表和使用说明书的飞机重量。

25.1533(a)(3)最小起飞距离,飞机从滑跑开始到飞越起飞安全高度所需的最小距离称为最小起飞距离。制定最小起飞距离时,应考虑飞机的加速停止距离,以达到对飞机性能的优化。

3 条款的符合性验证

根据对该条款要求的理解,针对25.1533条款的验证对象为飞机的最大起飞重量、最大着陆重量和最小起飞距离等附加使用限制。

3.1 符合性验证思路和方法

该条款需明确飞机制定的附加使用,并与相关条款规定的飞机性能数据进行对比,通过符合性说明的方法表明对条款的符合性。

针对25.1533条款,采用的符合性验证方法为MOC1:说明性文件。

3.2 符合性验证说明及判据

应在飞机飞行手册或相关文件中对针对25.1533条制定的使用限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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