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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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2007年02月08日09:50]
财金[2001]第25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二、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依法收购的资产。
三、国家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回收净额=〔现金流量净额-国家计划内债转股股权回购、出售和转让现金流入-非国家指令性发行债券及商业借款现金流入-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1-R1)×(1-R2)×……(1-Rn)〕
现金流量净额=年末现金余额-年末银行存款余额-年末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年初现金余额-年初银行存款余额-年初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
n为资产公司自开业起所在年度,Rn为当年折现率。折现率由我部按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隔夜拆借利率平均值确定。
如无特指,其他现金等价物均指资产公司短期持有的国债、国债回购拆出资金。如资产公司将其他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需向财政部作出书面说明和合理解释,且现金等价物范围一经划定,除经
财政部批准外,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及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系指,资产公司在经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之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应的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
四、资产公司在每年向财政部报送的年度财务计划中,应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处置计划和现金回收计划。财政部在批复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时,根据资产公司上报现金回收计划,确定资产公司基本费用开支,批复资产公司执行。
五、对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回收工作,国家按照现金回收净额的1%-1.2%予以奖励,具体为,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按1%执行,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1.2%执行。年度执行中,资产公司可按每季度现金回收净额的6‰预提奖励基金。会计年度终了,财政部根据资产公司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清算,资产公司按财政部考核的批复进行调整。
六、奖励基金由总公司统一计提、统一兑现,不得由办事处自行提取和分配。
七、对每年经财政部批准提取的奖励基金,资产公司要建立奖励基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资产公司内部的各项奖励必须统一在奖励基金专户内开支,不得在成本或收入等其他渠道列支或坐支奖励。
八、资产公司兑现奖励基金要体现重奖个人的原则。奖励不得平均分配,应重点奖励处置资产回收率高,成绩突出的一线员工。
九、资产公司必须在财政部批复兑现的奖励基金额度内进行分配,当年奖励基金不得全部用于分配,原则上留有20%的余额,用于以丰补歉。
当年分配给员工个人的奖励不得一次性全部发放,原则上留有20%的余额,在员工合同期满时发放。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表现未达到考核要求或非正常调动提前离职,则这部分予以扣发。
十、资产公司必须将年度应发放工资总额的50%与考核结果挂钩,并与当年考核奖励打捆发放。
十一、资产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二、资产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办事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以及奖金发放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有关监管部门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可以确认违法违纪造成损失金额的,按照损失金额相应扣减下年度资产公司奖励基金。
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