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之民事权利内容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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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之民事权利内容属性概述

迟菲安金芬数据权利是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明显的民事权利特征。本文在论证数据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基础上,仅以民事权利内容为标准对数据权利进行了分类论述。通过论述可以得出,数据权利是一种标准的民事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内容。

一、数据权利的民事权利特征

依照百度百科: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依据以上定义,数据权利完全符合民事权利的特征。数据权利的权利人既可以通过数据的产生获得天然的数据权利(即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自身天然产生的数据权利;既可以通过对数据的采集、收集及分析利用产生对形成或持有的数据行使权利,也可以自己对这些加工后的数据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不得对这些加工过的数据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来行使其权利,以获得或保障其民事利益。在数据权利受到侵犯时,数据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可见,数据权利完全符合我国民事权利的基本概念,是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

二、数据权利的内容属性分析

(一)概述

依照我国传统的民事权利分类体系,以权利内容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依据百度百科: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所谓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在传统的民事权利内容分类体系中,财产权及人身权均不包含数据权利这一新型权利。但通过对数据权利内容属性的分析,可以充分论证数据权利从内容角度来看,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

对于数据主体来说,其数据权利首先具有人身权属性。其既有依照其身份形成的可对抗一切主体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个人信息完整与隐私权等;也有因此收集储存或加工分析形成的人身权。如数据收集储存者及加工分析者的署名权。

数据权利主体同时享有数据财产权属性。数据生产者、数据收集储存者与数据加工分析者都有使用其产生或持有的数据产生利益的权利,也有禁止他人使用数据以阻断他人获取利益的权利。

因此,数据权利的内容涵盖了民事权利内容的全部范围。

(二)数据权利的人身权属性分析

从不同数据权利主体角度分析,不论数据生产者、数据记录储存者还是数据的加工分析者,其均具有人身权属性。

对于自然人数据生产者来说,我们的一切行为均在产生数据,这些数据就是个人信息。我们对于个人信息具有天然的权利,这些权利与我们的人身密不可分,既包括了我们对个人信息的支配权,也包括我们要求他人不得侵犯个人信息的请求权,在我们个人信息数据产生时,这些数据人身权也同时产生,是对世权与绝对权。

对于法律拟制人作为的数据生产者来说,其生产的数据是法律拟制人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也具有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企业基本信息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法律拟制人作为数据生产者时,其在法律拟制人格范围内享有完全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对于信息记录存储者以及数据的加工分析者来说,人身权主要包括包括对记录存储信息的署名权。署名权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也兼具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属性。

综上,各数据主体都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利。对于数据生产者来说,其人身权范围广泛。由于我们每个人都是数据生产者,因此,我们都具有天然的数据权利。而法律拟制主体在法律拟制人格范围内享有人身权利。数据的记录存储者及数据的加工分析者则因其收集与加工行为使数据具有了价值,因而产生了民事权利,这两种数据权利主体因其行为产生了在民事权利范围内享有的数据人身权。

注:本文未对数据权利中的人身权的外延及后面论述的财产权的

外延进行论述。谨在此提出基本概念,供大家深入研究时参考。

(三)数据权利的财产权利属性分析

数据是目前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依照传统的财产权利分类标准,将财产权利分为了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数据权利显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财产权。但是,数据权利具有财产权利的特征毋庸置疑。

首先,数据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数据权利中,数据生产者对于数据的使用许可、数据记录储存者对于其记录储存数据的许可使用、数据整体转让及排他性许可使用均包含着财产利益。不仅包含着被许可使用者及受让这获益的权利,也包含数据生产者及数据记录储存者获益的权利。对于数据加工分析者来说,其即可通过数据的加工分析直接获得利益,也可以许可他人在自己对数据的加工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扩充数据并加工分析使他人和自己都获得利益。

其次,数据权利可以直接体现财产权益。如数据生产者许可他人与禁止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数据记录储存者利用其记录与储存的数据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数据的加工与分析者通过对数据的加工分析行为获取利益的行为,都是通过对数据权利的行使直接获取了财产利益。而数据生产者对他人使用数据行为的禁止以及数据记录储存者封存数据不使用也不允许其他人使用的行为,也是通过行使财产权利阻止他人利用数据获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通过行使数据权利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表现。

综上,数据权利是以数据财产权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数据财产权

益的民事权益,完全符合财产权的定义及特点,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利。

(四)总结

通过对数据权利的内容属性分析可以看出,从权利内容角度进行分析,数据权利包括了人身权与财产权。数据人身权利既包括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而数据权利的财产权包括了财产权的全部特征及权能。

三、结论

数据权利是一种标准的民事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内容。不论数据生产者、数据记录储存者还是数据的加工分析者,三种数据权利主体享有的数据权利均包括人身权(兼具人格权与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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